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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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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8 15: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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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论行政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必须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1. 征收土地方案是否已经有权部门批准;
       2. 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已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批准征收机关、征收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法、办理征地补偿期限等征收土地方案;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已听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通知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人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5.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已足额到位;
       6.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拒绝领取安置费用,且拒不交出土地并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情形。
       针对这些重要因素的考量,既有形式合法性问题,也实质合法性问题,第四十五条应把握以下方面:
       1.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而非“县级以下行政部门。”且其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如征地程序合法,且各种补偿到位,并且相关人员既不诉讼也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法律文书,且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而非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书。
发表于 2015-7-21 19:05: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学无止境!
发表于 2015-11-14 14: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收到《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集体土地上的被搬迁户,这个“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必须好好看看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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