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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明天庭审申请律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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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3: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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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明天庭审中申请律师回避成功,按照季站长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得委托律师出庭的观点,估计能跟审判长展开点激战,律师几乎能拿下,就是看审判长怎么对付我们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6-5 01: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开庭是诉征收决定第二次开庭,第一次是5月7日,申请律师回避后,审判长以立案时间5月1日前为由驳回
 楼主| 发表于 2015-6-5 02: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发表于 2015-6-5 16: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受温暖 发表于 2015-6-5 01:55
昨天开庭是诉征收决定第二次开庭,第一次是5月7日,申请律师回避后,审判长以立案时间5月1日前为由驳回

支持朋友依法维权!
发表于 2015-6-5 16: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受温暖 发表于 2015-6-5 01:55
昨天开庭是诉征收决定第二次开庭,第一次是5月7日,申请律师回避后,审判长以立案时间5月1日前为由驳回

支持朋友依法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15-6-5 17: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委托律师依据《合同法》《律师法》,其行为应该属于民事行为
发表于 2015-6-5 17: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受温暖 发表于 2015-6-5 17:11
政府委托律师依据《合同法》《律师法》,其行为应该属于民事行为

只要是行政部门委托律师应诉,就属于行政行为,因为他们动用的是国家财政款,即具有可诉性。
发表于 2015-6-5 17: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行政诉讼法,关于抽象行政行为规定不可诉。新行政诉讼法赋于了公民合法的权利,政府部门作出的一切行政行为均具有可诉性,这个里面就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发表于 2015-6-6 23: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努力不抗争,就没有说服力!一起努力!
发表于 2015-6-6 23: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努力不抗争,就没有说服力!一起努力!
发表于 2015-7-7 20:2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5-6-5 16:22
支持朋友依法维权!

问审判长:“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基本原则,是怎么理解、
发表于 2015-7-7 20: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受温暖 发表于 2015-6-5 01:55
昨天开庭是诉征收决定第二次开庭,第一次是5月7日,申请律师回避后,审判长以立案时间5月1日前为由驳回

问审判长:“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基本原则,是怎么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15-7-8 10: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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