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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来源:雅安市纪委 发布时间:2015-04-02 10:36: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开展灾后重建社会评议活动,切实扩大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力量有序有效参与灾后重建监督工作,促进灾后重建有序高效推进,结合雅安灾后重建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社会评议目的是落实社会各界对灾后重建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评判权,及时发现重建中存在的问题,推动问题解决,促进重建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条 社会评议工作应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社会广泛参与,坚持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公开透明、互动互促、推动工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重建委监督检查组负责统筹组织市本级灾后重建项目社会评议工作,各县(区)重建委监督检查组负责统筹组织本县(区)灾后重建项目评议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评议计划,经同级重建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评议代表
第五条 评议代表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群众代表、媒体代表组成。
第六条 评议代表人数根据评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个项目不少于30人。
第七条 评议代表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 组织部、人大、政协机关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 重建委监督检查组邀请特邀监察员、受益地当地群众;
(三) 群众、媒体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自荐,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如媒体代表、群众代表出现无人自荐或自荐人数不够时,由当地重建委监督检查组组织邀请。
群众代表、媒体代表应不低于评议代表总数的40%,其中参与农房、城房重建项目社会评议的群众代表、媒体代表应不低于评议代表总数的60%。
第三章 评议对象
第八条 社会评议对象原则上应为已基本建成,且未进行竣工验收的灾后重建项目。重点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住房、防灾减灾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
第四章 评议内容
第九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由各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但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 项目质量情况;
(三) 生产生活环境影响情况;
(四) 工程廉洁规范情况;
(五) 工作效能情况;
第五章 方法步骤
第十条 选取公示评议项目。重建委监督检查组对本区域内灾后重建项目按照规划和行业进行梳理分类,按照评议项目类别全覆盖的原则,选取有代表性项目,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对评议项目的选取意见。根据社会的意见将所选项目进行排序,确定评议项目并进行公示,让社会知晓。
第十一条 确定评议代表。加强社会评议工作的宣传,广泛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通过推荐、邀请、自荐等方式,确定评议代表。同时,原则上不少于10日前将拟评议项目基本情况告知评议代表。
第十二条 为确保评议工作取得实效,有关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为评议代表调研和了解项目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评议。组织评议代表实地参观、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评议项目进行调研,详细了解评议项目实施情况后,发放调查表格,对重建项目进行评议,并征求对重建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汇总评议结果。评议结束后,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写出评议报告。评议报告应当写明评议情况、存在的问题,征得的意见建议等。经同级重建委监督检查组审定后,形成正式评议报告。市、县(区)重建委监督检查组向同级重建委作书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重建委监督检查组。
第十五条 公开评议结果。评议结果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开,确有特殊原因不宜公开的,可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市、县(区)重建委监督检查组将评议结果反馈至各责任单位,并就群众反映强烈和突出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明确责任,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各责任单位应认真研究评议意见,针对提出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切实落实整改,并向本级重建委监督检查组提交整改报告。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重建委监督检查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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