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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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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08: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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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何培祥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15:40左右,石涧小学邢汉民、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培祥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200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二次诉讼后,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楼主| 发表于 2015-7-10 08: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裁判结果

  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楼主| 发表于 2015-7-10 08: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08-20 11:21: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楼主| 发表于 2015-7-10 08: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该如何界定?
  根据《工 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许多案件中在工伤认定时,分歧最多的就是对“上下班途中”时间和路线的界定。
  细细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合理的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交通事故,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所以,认定工伤时,关键要看时间和路线是否“合理”。但同时,由于“上下班途中”非常复杂,在进行每一个工伤认定时,都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依据日常经验、规则来判断。
  对于合理路线,一般被认作是从单位到家或者从家到单位的合理路线。但由于现实情况多样,“合理路线”也有各种不同情况。例如:很多职工会在下班后去幼儿园接孩子,因为这是一个合理范围内的义务性的行为,因此被视为一个合理的下班路线。但如果接完孩子后,又去参加了别的活动,这就不能认定为合理路线。
  对于合理时间,也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从家出发的时间比正常时间早得离谱,那就不是一个合理的上班时间。但是,实际过程中,也有特殊情况存在。如下班后两三个小时还没有到家,但当天确实存在一些合理的原因,比如因为下雨和修理车辆,导致其下班后耽误了时间,但总过程仍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这就算是合理时间。
                                       ----细细说

发表于 2015-7-10 09:57: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过到老学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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