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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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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5 17: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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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1]行他字第93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2.04.12 【实施日期】2012.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唯一标志】206833
【全文】
【法宝引证码】CLI.3.2068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2011]行他字第93号)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法官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等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考虑该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是否可能妨碍诉讼活动等因素,不能简单以其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不具有相关法律知识为由否定其代理资格。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他公民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做出书面或口头决定,并告知理由。口头决定的,应记录在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的请示
([2011]川行终字第8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一案时,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委托其他公民进行代理,是否需要人民法院的许可以及许可的具体方式把握不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向你院请示。现将有关案件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少梅,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天源村5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昌洪,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天源村5组,系曾少梅之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岭南,女,200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天源村5组,系曾少梅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集穗,女,200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天源村5组,系曾少梅之女。
  法定代理人曾少梅,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天源村5组。
  委托代理人罗福元,男,汉族,1957年10月14日出生,无业,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回龙沟村1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悦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葛红林,市长。
  委托代理人秦良健,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熊英,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二、案件基本情况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定:2008年10月23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向曾少梅等四人颁发了编号为51010903140054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9年,曾少梅等四人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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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6: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院这个答复,打开了公民与委托人不是近亲属,可代理行政、民事相关案件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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