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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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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1: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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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法规标题】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邮电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1-12-28
【失效时间】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1991年12月28日,邮电部


    现行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一九八八年颁发实行的。近年来,随着邮政业务的发展,邮政业务制度有了较大变化。特别是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对邮政资费和邮件业务种类进行了调整;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对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政策以及邮政用户与邮政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现行《规则》中的很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相适应,给邮政用户带来不便,也给邮政内部业务处理带来困难。为适应业务技术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的《规则》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印发各局,请组织贯彻实施,并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新《规则》,抓好学习培训。《规则》是全国统一性规章制度,是邮政通信生产和组织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各局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要根据各局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安排好学习培训计划,自上而下地层层抓好学习培训。学习培训要讲求质量效果,把学习贯彻规章制度同加强邮政业务基础管理、提高邮政服务质量和优化通信作业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对规章制度的系统学习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及邮政生产人员都能真正学懂弄通,在业务管理、生产作业上自觉地执行规章制度,切实扭转有章不懂、有章不循的现象,使邮政业务管理和通信服务质量都有新的提高。
二、为配合新《规则》的学习贯彻,统一编印了《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新旧规定对照表》。由于这次《规则》修改变动较大,《对照表》不可能将全部变动情况列入,因此,各局在组织学习培训时,除学习《对照表》外,还必须全面学习《规则》的内容。
三、新《规则》对邮政业务单式作了较大修改,为避免浪费,旧单式在一九九二年底以前可继续使用,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必须严格按照新《规则》规定的式样规格标准执行。
四、新《规则》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发布的《规则》及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国内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管理办法》同时作废。一九九一年底以前颁发的业务通知、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新《规则》为准。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邮件种类
第二节 邮件的准寄范围
信函
明信片
印刷品
盲人读物
挂号函件
特种挂号信函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民用包裹
纸质品包裹
商品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义务兵免费信件
邮政快件
代发广告业务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节 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
第四节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五节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六节 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各类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各类邮件的收寄手续
平常函件
挂号函件
特种挂号信函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民用包裹
纸质品包裹
商品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义务兵免费信件
邮政快件
代发广告业务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节 总付邮费邮件
第四节 发现夹寄非准寄物品的处理
第五节 邮件的结算
第四章 邮件的分拣封发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邮件的直封与经转
普通邮件
航空邮件
邮政快件
第三节 邮件的分拣封发处理
平挂函件
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
普通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邮政快件
平挂信函及快件的汇封
袋套的封发
袋套的交发
第四节 进口邮件袋套的开拆处理
第五节 开拆进口邮件袋套时发现不合规格的处理
内袋、内套不合规格的处理
袋套内清单和邮件不合规格的处理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接发频次的规定
第三节 快递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四节 普通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五节 市内运输的组织
第六节 其他方式运邮的组织
第七节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八节 邮件总包的登单处理
第九节 邮件的接发和装卸
第六章 邮件的投递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按址投递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三节 局内投交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四节 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
第五节 无着邮件的处理
第七章 邮件的改寄、退回、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一节 邮件改寄和退回的处理
第二节 邮件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八章 邮件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交接验收
第三节 勾挑核对
第四节 平衡合拢
第九章 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赔偿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邮件业务档案管理
集中范围和送缴期限
接收与检查
理订与保管
调阅与销毁
第三节 验单管理
第四节 查单管理
第五节 责任段落的划分
第六节 邮件赔偿的处理
第十章 邮件处理工作的检查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收寄工作的检查
第三节 分拣封发工作的检查
第四节 邮运工作的检查
第五节 投递工作的检查
第六节 业务档案和查验工作的检查
第七节 其他工作的检查
附录二:国内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附录三: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
附录六:法院交寄附回执挂号信的传递处理办法
附录七:代发广告业务传递处理办法
附录一、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政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必须确保质量的特点。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必须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方针,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
第二条 本规则是全国统一性的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但必须以不影响各局间的协作配合,不影响通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维护用户利益为原则。
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均应报邮政总局备案。
第三条 为了保证本规则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和工作标准,并根据《邮电局所邮政部分营业日和营业时间的规定》和邮政总局颁发的《邮件、报刊传递频次、时限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有秩序地组织各项作业。
第四条 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处理邮件应该注意的安全保密事项的规定》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严密妥善保管邮件,做到不积压延误,不丢失,不损毁。
第五条 各局应认真执行邮政总局颁发的《邮电服务机构局容局貌管理规定》,教育职工模范遵守邮电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生产,质量良好地为用户服务。
第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函件、包裹和邮政快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件,暂按《国际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除本规则第二章基本规定中的第一节邮件种类和第五章邮件的运输涉及外,其他处理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办理。
报刊除本规则第五章邮件的运输和第六章邮件的投递涉及外,其他处理按《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汇款通知在寄递过程中按给据邮件处理,汇兑的处理按《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第二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节 邮件种类
第七条 邮件按处理时限分为普通邮件、邮政快件和特快专递邮件。
普通邮件是按一般时限规定传递处理的邮件。
邮政快件是一种优先处理,具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限时到达的邮件。
特快专递邮件是以最快速度传递并通过专门组织的收寄、处理、运输和投递的邮件。
第八条 普通邮件按性质分为函件和包裹两类。
函件分为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
包裹分为民用包裹、纸质品包裹和商品包裹(包括大件商品包裹)。
第九条 邮件按处理手续分为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
平常邮件:收寄时不出给收据,处理时不登记,投递时不要收件人签收。
给据邮件:收寄时出给收据,处理时进行登记,投递时要收件人签收。
给据邮件有挂号函件、特种挂号信函(以下简称特挂)、保价函件、民用包裹(以下简称民包)、纸质品包裹(以下简称纸包)、商品包裹(以下简称商包)、邮政快件(以下简称快件)和特快传递邮件。
第十条 邮件按照邮局所负的赔偿责任,分为保价的和非保价的邮件。
对保价邮件,邮局承担按照保价额赔偿的责任;对非保价的邮件,邮局按邮电部规定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平常邮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挂号函件、快件都可以作保价邮件收寄。民包、商包必须作保价邮件收寄。
第十一条 邮件按运输方式分为水陆路邮件和航空邮件。水陆路邮件是利用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运输的邮件。航空邮件是全程或一段利用飞机运输的邮件。
第十二条 函件按寄递区域分为本埠函件和外埠函件。
本埠函件:市以市属区(不包括市辖县和飞地)为范围;县以城关为范围;在上述各范围内互寄的函件为本埠函件。
外埠函件:寄递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函件,为外埠函件。
第二节 邮件的准寄范围
信 函
第十三条 书面通信;各种公文和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纸、期刊、教材及各种资料;各种事务性通知、稿件、提货单、请柬、征订单、协议、合同、票据、邮票、入场券、照片、报表等应按信函收寄。
第十四条 平常信函内不准夹寄非纸片性物品。
第十五条 印刷品、盲人读物和纸包,符合信函规定的重量和尺寸限度,如果寄件人愿意按信函资费标准交付邮费,也可以作信函收寄。
明 信 片
第十六条 明信片由邮局发行,供通信使用。县以上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的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中国邮政”字样,可以印“明信片”字样。只有邮电部印制的明信片可以印邮票图案,表示邮费。
明信片上不可以附寄任何物品。
印 刷 品
第十七条 印刷品准寄经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印有统一书号、证号或中国标准书号(ISBN)、国内统一刊号(CN)的书籍、报纸、期刊、教材和图书目录。
第十八条 符合上述“印刷品”准寄范围的期刊上印有征订单的可按印刷品收寄。如夹寄有征订单或所印征订单上盖(印)有公章的应一律按信函收寄。
印刷品内准予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的纸条。
盲 人 读 物
第十九条 盲人所用凸出点痕的书籍、刊物、信函和文件都可作盲人读物寄递,但不包括盲人使用的特种张纸。
挂 号 函 件
第二十条 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都可以作挂号函件收寄。挂号信函内准予附寄适于装在信封内寄递,不妨碍加盖日戳的轻小耐压的物品。
特种挂号信函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五种票证文件必须作特挂寄递:
粮票;食油票;户口迁移证(包括准迁证和户口簿);粮食转移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证或团组织关系。
其他票证文件不得作特挂寄递。
特挂内可以附寄书面通信和纸片性物品,不可以附寄其他非纸片性物品。
特挂内准寄的粮票以全国通用粮票和各省、区、市地方粮票为限。军用粮价购粮票、军用供给粮票不得作特挂收寄,可作包裹寄递。
特挂内准寄的食油票,只限在使用相关食油票的地区范围之内互寄。
第二十二条 每件特挂内装寄粮、食油票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下列规定:
(一)个人交寄的:
1.粮票30千克。
2.食油票500克(未印明面额的,以2张为限)。
(二)机关等单位交寄的:
1.粮票500千克。
2.食油票5千克(未印明面额的,以20张为限)。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第二十三条 保价信函内准寄各种有价证券和寄件人认为重要的文件、储蓄存单、存折、支票、证据、提货单和特准寄递的外币、贵重集邮品或集邮邮票、个人交寄的国库券或国库券收据等。
保价信函内可以附寄书面通信和适于在邮局制售的保价信封内装寄的,不妨碍加盖日戳的轻小耐压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保价印刷品的准寄范围与印刷品的规定相同
民 用 包 裹
第二十五条 凡属非经营性的适合邮寄的零星物品符合民包重量、尺寸限度的,可以作民包寄递。
第二十六条 包裹内可以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纸条,但是不可以夹寄信函。如果有附言,可在包裹详情单“附言”栏内填写。
纸质品包裹
二十七条 信函和印刷品准寄范围以外的纸质印制品,应作纸包收寄。
商 品 包 裹
第二十八条 凡属经营性的适合邮寄的物品或整件包裹封装的重量或尺寸超过民包规格标准的,应作商包收寄。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国内包裹准寄范围的物品,其重量、尺寸超过商包的最大重量、尺寸的,但其最大重量为25千克,最大尺寸以能装入4号邮袋的,可作大件商包收寄。航空包裹、贵重包裹,以及脆弱易碎或流质物品,不得作大件商包收寄。
贵 重 包 裹
第三十条 下列物品凡价值在300元及以上的,都必须作贵重包裹收寄:
照相机;手表、怀表;金银饰品;外国铸币;珠宝玉器;贵重药材。
航 空 邮 件
第三十一条 各类函件如果全程或者一段能够利用飞机运递的,都可以作航空邮件收寄。航空函件除按照同类水陆路函件的资费标准收取外,并要加收函件航空费;包裹也可作航空邮件收寄,但只限干线航空通运局(见附录九)所在地邮局之间互寄,邮费按照航空包裹的资例收取。
义务兵免费信件
第三十二条 义务兵免费信件,以现役义务兵从部队发寄私人通信内容的(主要指寄给其家里的家信和寄给其亲友的私信,不包括寄给各单位的非私人通信内容的信件,如稿件、订购单、评选票、知识竞赛答券、函授作业、课卷等)和不要求航空寄递的每件重量不超过20克的国内平信或明信片为限。超过上述规定范围以及交寄其他各类邮件,都必须按规定付足邮费寄递。
邮 政 快 件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邮件准寄范围的各类书信、文件、资料和物品等,均可作快件收寄。
第三十四条 快件可以作保价收寄,对装寄照相机;手表、怀表;金银饰品;外国铸币;珠宝玉器;贵重药材的,凡价值在300元及以上的,必须作保价快件收寄。
代发广告业务
第三十五条 凡工商企业及文教出版等单位,要求当地邮局代为向社会上散发商业性的广告(包括各种商务性质的广告、传单),可以作为代发广告业务办理。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十六条 凡在邮件封面上(包裹并于相关包裹详情单上)写明收件人的姓名,指定存留的邮局名称和寄件人的地址姓名,并注明“××邮局存局候领”字样的各类邮件都可以作存局候领邮件收寄。
第三节 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
第三十七条 各类邮件的重量和尺寸限度,由邮电部规定,在全国统一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二《国内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第三十八条 各类邮件的包装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按照附录三《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三十九条 各类邮件禁止寄递下列物品;
(一)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生发水、火柴、生漆、农药、稀土粉、同位素及容器、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强烈的酸性和碱性物品等。
(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警具、金银等。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骨灰)、动物器官、肢体或骨骼、未经硝制的兽皮等。
(四)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蛋、鲜水果、鲜蔬菜等。
(五)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包装不易确保内件安全,不适合邮递条件的怕震易损物品,如计量电度表、显像管、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灯泡、日光灯管、热水瓶等。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第四十条 特准收寄的物品有:
(一)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和各种麻醉品,凭医药卫生单位证明邮寄。见《汇编》(4—2—1)、(4—2—2)。
(二)各人民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之间在国内互寄人民币精装册、少量外钞和外国铸币,可分别作保价信函或贵重包裹收寄。见《汇编》(4—7—4)、(4—7—6)。
第四十一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二条 营业部门收寄时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应请寄件人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否则将负有工作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由于违章夹寄禁寄物品而造成损失,或者因包装不妥而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寄件人应当担负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消除污染需报告卫生防疫等部门。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邮局收寄后发现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种危险物品,收寄局发现的,不予发寄;经转局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物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离。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容易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应就地销毁。对其他危险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备文报告主管省局,并抄送收寄局的主管省局。至于邮件内所装其他非危险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二)军火、武器、警具,发现后应通知公安部门处理。金银、外国货币,发现后通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于邮递的怕震易损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就地销毁、抛弃。
(四)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淫秽物品和毒品等,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五)活的动物,暂予扣留,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作其他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六)本国货币,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或在其他局发现时,将夹寄的现钞改作汇款汇交收件人,汇费等从夹寄款中扣除,在汇款通知附言栏批注:“违章夹钞,改为汇款,汇费等已扣除,邮件另寄”字样;相关邮件随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来局领取,验单上应写明有关情况,汇款收据粘贴在验单底页存查。
(七)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在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寄递过程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如能代为重装,即代为重装,随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需收取重装费用的,应于相关邮件投交时向收件人收取,用邮票贴在相关包裹详情单上盖销;如不能代为重装,即暂停前转,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通知收寄局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误收禁寄或违反规定超限寄递限寄物品,邮局收寄后发现时,应当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满一个月时,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转局发现违章寄递的限寄物品,应当报告主管人员妥为研究,有关处理情况应作出记录,并向收寄局缮发验单,如有必要应抄副份寄投递局。
第五节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四十七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邮电部规定,并将各类邮件资费对外公布实行(详见附录一《国内邮件资费表》)。
第四十八条 除特准免费和半费寄递的邮件外,交寄各类邮件必须按照国内邮件资费表的规定付足邮费。
(一)特准免费寄递的邮件:
1.寄给各级邮电机构或其负责人,对邮电通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的平信。封面上要注明“邮电公事”字样。如果作航空或挂号交寄,须照付全部邮费。
2.烈士遗物。寄递办法见《汇编》(2—1—2)。
3.各级邮电机构和各级邮电工会组织交寄的“邮电公事”邮件。详见《汇编》的有关规定。
4.义务兵免费信件。
5.按水陆路平常函件寄递的盲人读物,免收资费。但按挂号、保价或航空交寄的,分别收取挂号费、保价费、航空费。
(二)特准半费寄递的邮件:各机关、企业、团体和人民群众寄给沿海和国防前线中国人民解放军,由机关等单位汇封成总包交寄的慰问信。这类慰问信特准按总包的重量照信函资费标准半费计收,每件总包的重量不超过2千克。
第四十九条 各类邮件的邮费,一般应当由寄件人按照规定的资费标准,在邮件封面上粘贴邮票表示交付。使用印有邮票图案的明信片和邮资信封、邮资邮简,交寄时可不用另贴邮票,但邮票图案的面值不足应付邮费时,要加贴邮票补足。
邮票要贴在邮件封面右上角或规定位置,不要重叠粘贴,也不要对折粘贴在信封的两面。如果重叠粘贴,被遮盖的邮票不作为交付邮费,相关邮件作欠资邮件处理。
(一)下列邮件的邮费,不用粘贴邮票,由邮局收取现金,用加盖“邮资已付”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的方式表示邮费已付:
1.按照附录四“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
2.经省局核定的邮电局、所收寄的包裹。
(二)下列邮件的邮费,寄件人交寄时可不交付,由邮局向收件人收取:
1.人民群众寄给地质部门的报矿信函和报矿包裹(详见附录五)。
2.用《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专用信封》邮寄的挂号信件(详见附录五)。
第五十条 下列邮票不可以贴在邮件上表示交付邮费:
(一)经邮电部公告停止使用的邮票,见《汇编》(2—2—1)。
(二)已经盖销或划销的邮票。
(三)污染、残缺、退色或变色,难以辨别真伪的邮票。
(四)外国邮票及港、澳、台邮票。
(五)邮资邮简、邮资信封和邮资明信片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六)畸形邮票(如倒印、折痕、漏齿、复齿等)。
第五十一条 邮件上禁止贴用伪造的,剪割拼补的,或洗刷重用的邮票,并禁止在邮票正面涂抹胶水或者浆糊。由于用户的故意,交寄的邮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局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十倍的罚款,所罚款上交国库。无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办理撤回手续,保管期满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五十二条 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邮票有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三种。普通邮票,由各地邮局普遍出售;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只印一定的数量,由各地邮局或集邮部门于发行之日起出售。
使用邮资机的局,对邮资符志的使用,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密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种邮票都应当按照所印面值出售,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封和小全张应当按照所印售价出售,邮电部另有规定除外。
已经售出的邮资凭证不得况换现金。
第五十四条 邮资凭证规定有出售、停售或者停止使用日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出售、停售或者停用,不得提前出售,延后停售。已停售但未停用的邮票贴在邮件上使用时,仍然有效。
第五十五条 给据邮件漏贴邮票(含漏盖邮资已付戳记)、少收资费、贴废票等,经转局发现的应缮发“验单(邮1603)”通知收寄局查实处理,邮件随验单副份发投递局照常投递;投递局发现的,也应验知收寄局查究处理,邮件照常投递,必要时可向收件人索回原件封皮存查。
收寄局收到验单后应追究原因,确属少收邮费,应向寄件人补收,不得向收件人补收。如收寄人员作弊,应予查处。
第五十六条 出售邮资凭证,邮局不另给发票。但用户购买邮票需要报销时,邮局可出具购票证明,写明购票数目(款额大写),加盖日戳,事后不予补办。
第五十七条 畸形邮票(如倒印、折痕、漏齿、复齿等)不得出售或自行购留。发现畸形邮票时,应当按照请票程序退缴有关发票单位处理。
第五十八条 各局对邮资凭证,应当及时请领,妥为储备,并严密管理,保证有足够的适应业务需要的各种面值的邮票出售。
第五十九条 在处理邮件过程中严禁剥取邮件和包裹详情单等上所贴的邮票,对脱落的邮票也不准私藏,定期交集邮部门处理。
第六节 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条 各项邮件业务单式(包括袋牌、套签等),凡统一规定了式样的,应当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印制。对印制不合规格的单式,使用单位可拒绝使用。各级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规格、质量,审核实需,及时供应。各局应当根据业务需要按时领用,并妥为管理,防止积压浪费。机关等单位需用大宗空白单式,如自行仿印,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种单式必须按照规定的种类使用,不得乱用。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办法填写并加盖章戳。规定要填写的项目,必须填全,字迹要清楚易认,不得任意简写。对局名不得自行简化和缩写。收寄邮件的收据、各种领取邮件通知单、路单和袋牌、套签上的地名等,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推行的简体字,也不准用同音字或其他代号;对同名的地点,要加注省名或市、县名。袋牌和套签上的局名,一律自左至右横写。单式上应盖的日戳和各项戳记必须清晰,有关工作人员在单式上的签署,如果相关单式印明要盖章的,应盖名章;不属这种情况的,可以签全名代替盖名章。凡有特殊规定要求,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邮袋是封发邮件和报刊的专用工具,只许在邮件报刊封发部门使用,不准挪作它用。邮袋应按照邮件类别和寄递范围区别使用,不得互相混用。具体使用按《邮袋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日戳、夹钳和各项戳记应当妥为保管,并按照规定使用。在非工作时间,应当注意收存,防止丢失、盗用。对日戳、夹钳和各种戳记的使用管理都应当规定责任制,责成有关人员经常洗刷,保持字迹清晰。
第六十四条 邮政日戳是邮局表示处理邮政业务的一种戳记。日戳上表示日期的字钉,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开始以前更换,不得提前或推迟更换;凡处理业务有时间关系而需要有时刻记载的,日戳上应当加用“时”字钉,并按规定的封发交运时刻更换。日戳更换字钉后,每次要在“日戳打印簿(邮1615)”上盖一清晰戳样,经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日戳戳面必须符合统一的规格标准,不得将日戳时间字钉改镶营业人员私人名章。见《汇编》(7—1—1)。
日戳和字钉如果磨损,应当及时领新更换。
第六十五条 各项邮用机具和衡器应当经常注意维护保养,定期检修。邮政衡器必须保持灵敏准确。


第三章 各类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通 则
第六十六条 邮件收寄工作是邮局接受用户委托传递邮件过程中最初一个工作环节。收寄工作完成的好坏,不仅关系到邮件整个传递过程能否顺利进行,而且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
因此,邮件的收寄工作必须根据便利寄件人交寄邮件和便于收寄后各生产环节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邮件的原则进行组织。
第六十七条 邮件的收寄方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一)在营业窗口收寄。
(二)设置信箱、信筒收寄。
(三)组织流动服务收寄。
(四)设置临时服务处收寄。
各局还可根据当地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收寄。但不得跨局界揽收邮件或出售邮票。
第六十八条 各局营业窗口应当根据经办业务的种类和业务繁简、忙闲等情况,设置收寄邮件的工作席位,安排各个工作席位的班次和时间。各工作席位应当合理兼职,以充分利用工时和便利寄件人交寄邮件。营业室内应当张贴或悬挂必要的业务宣传品(如邮政业务资费表、快件运递时限表、邮件封面书写、邮政编码、邮件禁寄物品、印刷品和包裹封装规格等以及其他有关交寄或领取邮件的规定),并留出适当的场地和设置必要的设备,供用户使用。
第六十九条 信箱、信筒用来收寄平常信函和明信片,为了及时处理和发寄投入箱、筒内的信件,各局应当根据当地出口邮件封发的频次、时间和信件当天投递时限,规定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标明在信箱、信筒上,并按时开取信件。收寄量大的局可在营业厅内设立多格口信箱,可分为本埠、外埠、国际、航空等,以便于组织作业。
信箱、信筒应当经常保持整洁完好,门锁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失灵,发现损坏及时报修。门锁的钥匙应当配置正副两个,并指定专人保管,不可任意放置。
各局对所设信箱、信筒,还应当设立“邮政信箱(筒)设置登记簿(邮1432)”进行登记。
第七十条 各局收寄邮件人员在收寄邮件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在收寄邮件时,要主动热情地进行服务,尊重用户选择使用邮件业务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各类邮件收寄时,对封面书写、所贴邮票、封装、尺寸、重量等项,都应当加以验视。为了防止违反规定寄递禁寄、限寄物品,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都应当按规定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须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必要时邮局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
第七十二条 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邮件封面上、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其他物品。
邮件封面上收、寄件人地址、姓名和邮政编码要书写清楚、准确,寄给机关、企事业、团体及厂商等单位的邮件,除写明单位全称外,还必须写明单位的详细地址。对只写明收件单位名称未写明收件单位详细地址的邮件(除党政机关外),邮局不予收寄。
邮件(除保价信函和特挂外)的封面上可以粘贴收、寄件人名址签条。签条尺寸不小于50×30毫米,最大不超过100×70毫米,名址字体的大小以不小于4号字为限。
收寄寄交船舶的公私邮件,必须在邮件封面上写明船舶的隶属单位的详细地址和单位名称。
第七十三条 遇寄件人将邮件套封给邮局或邮局人员,要求代为发寄,除寄给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可以交主管人员套封代发外,其他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不予代发。无法退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七十四条 邮件封面有“密”、“密件”、“秘密”、“机密”、“绝密”、或“机要”等字样的,应不予收寄。从信箱、信筒开出的,通知寄件人领回,无法通知领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但对寄交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信函,应当由主管人员套封发寄。
经转局或投递局发现时,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邮件封面地址写有部队番号或名称(应写部队代号、地址)的,应不予收寄。从信箱、信筒开出的,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七十六条 各类邮件的封面应当使用毛笔、钢笔或圆珠笔,用黑色或蓝色书写,不要用红色书写,也不可以使用铅笔书写。封面上书写的文字,如果是少数民族文字,除在各该民族自治地区境内互寄的以外,应当加注汉文;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汉文名址。如果书写的文字不合规定,应退请寄件人加注或由收寄局代为加注。
第七十七条 各类邮件上所贴的邮票及邮资信封、邮资邮简和邮资明信片上所印的邮票图案,必须用日戳盖销。日戳要盖得清晰,如果不清,应当在邮件封面空白处另盖一个。销票部位要适当,一般应盖销邮票票面四分之一,并使一部分戳印盖在邮件上。对印有领袖像的邮票,必须盖在邮票的下部,不可以盖在领袖像的面部上。为了防止漏销,各局应当加强检查。在收寄局发现漏销时,必须用日戳补销;其他各局发现漏销时,必须用日戳的戳边滚销或用笔划销。
使用“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应逐件加盖“邮资已付”或邮资机符志戳记,上述戳记,只准盖在寄件人总付邮费的邮件封面正面上,不得盖在其他邮件或空白纸上。
邮政日戳(包括“邮资已付”日戳)。应当使用黑色油墨加盖。包裹自动收寄机或自动过戳机上的日戳可以使用红色油墨加盖。
第七十八条 各类邮件收寄后,应当妥为保管,防止丢失、被窃或其他事故,并按照规定的班次和时间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城市支局所收寄的邮件和无人值守的农村邮电局所收寄的邮件及票款不得留存过夜。
第二节 各类邮件的收寄手续
平 常 函 件
第七十九条 从信箱、信筒开取的平常信件,应当根据各局具体情况适当分类,并查核邮费已否付足和将邮件理顺,盖销邮票。
对应在窗口交寄的各类免费邮件(包括邮电公事邮件)和按照规定准许寄件人不纳费交寄的邮件应当在封面正面上加盖收寄日戳。
第八十条 交寄明信片时应当按照明信片资费标准,在明信片正面右上角粘贴邮票。双页或折叠式的以及不符合尺寸、纸质规格(每平方米250克)要求的各种明信片,应由用户装封交寄,执行信函资费标准。
第八十一条 印刷品应在邮局窗口经收寄人员验视内件后封装交寄,收寄时应加盖“印刷品”戳记。如果投入信箱、信筒的,应视为信函。
第八十二条 盲人读物邮件封面上应加盖“盲人读物”戳记,信函型的按信函处理,印刷品型的按印刷品处理。
第八十三条 邮寄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应一律平直包装,不得卷寄;不是一整件的,都要先用绳将内件捆牢,然后再加包装,薄片印刷品应套封交寄,不得仅折叠用订书钉装订交寄。
第八十四条 首日封是贴有当天发行的新邮票,并用当地当天日戳或用为纪念新邮票发行而特制的纪念邮戳盖销邮票的信封,可以交邮实寄,予以照发(当地邮局为表明收寄时刻应在信封上另盖普通日戳,但不得盖在邮票上)。如非当地当天交邮实寄,信封上的邮票已由纪念邮戳盖销的,应重新付费,对投入信箱、信筒的,应作欠资邮件处理。用纪念戳盖销集邮品上所贴邮票,只供集邮收藏,不能作为纳付邮资之用,如交邮实寄,应重新纳付邮费。详见汇编(2—3—4)。
第八十五条 从信箱、信筒取出的平常信函和明信片,如果发现不合规格,除本章通则中规定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封面书写地址不详,无法发寄,应当在邮件封面粘贴“改退批条(邮1407)”批注原因,退回寄件人更正补写。无法退回的,如能试发,即予试发;不能试发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二)未付足资费,除寄交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以外,应粘贴改退批条退回寄件人,补足资费后再寄。原贴邮票如已盖销,仍然有效。无法退回的,应当加盖“欠资”戳记(式样见附图)批明应收款额(按所欠资费加倍计算),并在邮件封面上加盖收寄日戳,发往投递局处理。(图略)
(三)航空欠资信函和明信片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未付足水陆路资费的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本条二款规定处理。
2.已付足水陆路资费的(包括超过水陆路资费的),应划销“航空”标志,改按水陆路发寄。
(四)邮件封面贴用本规则第五十条所列邮票,应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应当将邮票两旁加括弧(不可以盖销),作为欠资邮件,按照本条二款规定处理。
(五)信箱、信筒开出白皮信(封面空白,未写收、寄件人名址)时可将邮票盖销,即作无着邮件处理。
(六)使用非国家标准信封或未书写邮政编码的,应分别加盖“请通知寄件人使用标准信封”或“请通知寄件人书写邮政编码”戳记,予以发寄。
(七)信函未封口的,应当妥为代封。封皮破损的,应当会同主管人员用“代封纸(邮1222)”代封,并予签证和在骑缝处加盖日戳。
(八)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的,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九)投入信箱、信筒的已付足挂号信函资费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十)投入信箱、信筒的使用“特种挂号信函信封(邮1118)”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
(十一)投入信箱、信筒使用“保价信封(邮1120)”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理。
(十二)投入信箱、信筒使用“邮政快件信封(邮1115)”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处理。
(十三)投入信箱、信筒的明信片不符合规定尺寸、纸质、印刷要求的,应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通融发寄。
(十四)其他不合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妥为处理。
第八十六条 从信箱、信筒取出非邮寄物品时,应当交给主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妥为研究处理,处理情况要加以登记,有关物品应送有关部门,不得私自扣留。
挂 号 函 件
第八十七条 收寄挂号函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验看封面书写、封装规格、尺寸、重量等是否符合规定。对印刷品要认真验视内件。遇到邮件封皮破损或易损、使用已用过的信封或翻改重制的信封、有拆动痕迹、名址有涂改的,应当退请寄件人加以更换。
(二)称重计费,核验邮票是否贴足,并予盖销。
(三)在邮件封面右上角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邮1101)”并根据需要在封面左上方和收据上加盖邮件种类戳记(如“印刷品”等)出给收据。戳记规格式样和规定要求详见《汇编》(7—4—1)。
(四)逐件登入“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邮1121)”一式两份,正份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查。
第八十八条 用户一次交寄十件以上挂号函件时,邮局可以要求寄件人填写“交寄大宗挂号函件清单(邮1103)”一式三份,并在函件右上角粘贴“大宗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邮1104)”随同清单一并交寄。
收寄大宗挂号函件时,除按照上条一至三款处理外,还要办理下列事项:
(一)核对清单填写是否正确,与所寄函件是否相符。
(二)将每件函件的收寄号码填入清单相关栏内。
(三)在清单上加盖日戳和名章,将收据(清单第二联)交给寄件人。
上述清单第三联按照收寄顺序存档,第一联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第八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行使用银行专用信封交寄的“银行挂号信”,国家外汇管理局使用专用信封交寄的信函,收寄手续与一般规定相同。
法院交寄附回执挂号信的传递处理办法详见附录六。
第九十条 各级邮电机构交寄的挂号邮电公事,收寄手续除与一般规定相同外,还应在邮件封面、挂号收据或大宗挂号函件清单上加盖“邮电公事”戳记和收寄日戳。
第九十一条 信箱、信筒开出已付足挂号资费的信件,如果封面书写、封装等都符合挂号函件规定并批注“挂号”字样的,应当送交营业窗口按照一般规定手续,并加盖“信箱开出”戳记作挂号信函收寄,还应将相关挂号收据联粘贴在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背面备查。其余作平常信件处理。
特种挂号信函
第九十二条 特挂的资费标准与普通挂号信函相同。个人交寄特挂,必须使用邮局制售的特挂信封,交寄时要填写“特种挂号信函内件清单(邮1119)”一式二份,并在清单上盖章或签名,内件数量要用大写数目字填明,不可涂改;如果写错,应当划销重写,并在划销重写处签证,附寄的书面通信和纸片性物品不可以填写在内件清单上。交寄时信封不封口,由邮局收寄人员按照内件清单点验内件后,会同寄件人封固,并办理加贴封志等手续。
第九十三条 收寄特挂,应当按照下列手续办理:
(一)验看是否使用特挂信封,封面书写和内件清单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同寄件人按照内件清单核点内件,并注意内件是否符合规定。核点无误后,在内件清单上编写收寄号码,加盖日戳和名章,当场将内件连同清单一份装入信封内会同寄件人封固,另一份清单按照接收顺序号码存档。封志上按照下图所示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图略)
(三)在售给邮票时,注意不要售给纪念或特种邮票,如寄件人已贴好上述邮票,也不必要寄件人撕下换贴。邮票不止一枚时应当分贴,并予盖销。
(四)在邮件封面右上角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在收据上加盖“特挂”戳记,出给收据。
(五)逐件登入加盖“特挂”戳记的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一式两份,正份随特挂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档。
第九十四条 机关等单位交寄的特挂可以自行封固,对单位自封交寄的特挂,应当在内件清单和信函封口骑缝处加盖寄件单位公章或专用印章。如果邮寄数量较多,不便装入特挂信封,也可用布料或坚韧纸张包装,并在骑缝处加盖公章或专用印章。
机关等单位自封交寄的特挂,收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上条有关规定相同:
(一)只验看信封封装、封面书写和内件清单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信封封口是否按规定加贴封志并盖寄件单位公章或专用印章,不用核点内件,封志上不用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
(二)信封封面、内件清单和出给的收据上都要加盖“自封”戳记。
(三)使用布料或坚韧纸张包装的,还应在邮件封面左上方加盖“特挂”戳记。
第九十五条 对信箱、信筒开出的用特挂信封交寄的信函,应当登单交营业单位,由收寄人员在信函封口的骑缝处加盖收寄日戳和“信箱开出”戳记,按照特挂处理。相关内件清单,可补一份空白式的,填写收寄号码,盖“信箱开出”戳记,按号顺序存档。相关特挂信函收据粘贴在相关收寄登记清单副份背面备查。如果所贴邮票不足,应当按照欠资邮件的规定,在封面上加盖“欠资”戳记,批明应收款额,发投递局处理。
第九十六条 寄给外国驻华机构或人员的特挂,一律不予收寄。如果已误收,应退回寄件人。
第九十七条 特挂准寄的五种票证文件,不得夹附在其他邮件内寄递,收寄时发现的,不予收寄;收寄后发现的,通知寄件人到局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或经转局发现的,交由相关人员缮发验单发投递局向收件人补收一件的特挂资费。如果夹寄粮、油票超过相关限额规定的,按每件规定限额计算补收特挂资费。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第九十八条 交寄保价信函应当使用邮局制售的“保价信封(邮1120)”,并填写“保价邮件内件清单(邮1112)”一式二份,信封上和内件清单上要用大写数目字写明保价金额,不可涂改。
保价信函交寄前不可以封口,由邮局收寄时办理点验内件和封固手续。
机关单位凭市县局批准的自封交寄证明文件,可自封交寄保价信函,免验内件。
第九十九条 交寄保价印刷品应当按照上条规定填写内件清单和在包皮封面上写明保价金额。
第一百条 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
交寄保价信函或保价印刷品,除分别按照挂号信函、挂号印刷品的资费标准收取邮费外,并应当加收保价费。保价费标准见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一条 收寄保价信函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相同:
(一)验看是否使用保价信封,保价金额是否大写和有无超过规定限度。
(二)核对内件清单上所填保价总金额是否与信封封面所注一致。内件连同清单一份装入信封内会同寄件人封固,在封口骑缝处粘贴“保价封志(邮1113)”按本规则第九十三条二款图示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另一份清单顺号存档备查。
(三)将信函称重,称至克为止,不足一克的作一克计算。
(四)在信封上批注重量,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并在收据上加盖收寄日戳和保价戳记(式样见附图),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后交给寄件人。
保价戳记式样
--------------------------
|保|重量 克|
| |------------------|
| |保价金额 |
|价|(大写) 元|
--------------------------


规格37毫米×20毫米
机关等单位自封交寄的保价信函,收寄手续除按本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并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二条 收寄保价印刷品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上条有关规定相同:
(一)验看封皮是否完整坚固,包装是否妥善,内件有无夹寄书面通信或者禁寄物品。
(二)将邮件退给寄件人当面封固(用布包捆的要缝牢),并在封合处加贴保价封志和加盖收寄人员名章。
(三)在邮件封面左上方加盖保价戳记,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邮件封面和相关收据上都要加盖“印刷品”戳记。
第一百零三条 对信箱、信筒开出的使用保价信封的信函,应登单交营业单位,由收寄人员在信函封口的骑缝处加盖收寄日戳和“信箱开出”戳记,按保价信函处理。相关内件清单,可补一份空白式的,填写收寄号码,盖“信箱开出”戳记,按号顺序存档。相关保价信函收据贴在相关收寄登记清单副份背面备查。如果所贴邮票不足,应当按照欠资邮件的规定,在封面上加盖“欠资”戳记,批明应收款额(未注明保价金额的按最低保价费计收),发投递局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收寄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邮1204)”一式两份,正份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档。
民用包裹
第一百零五条 民包资费标准,按《国内包裹资例表》规定收取。以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每件收取“处理费”0.50元。另按所填报价值1%收取保价费,每件最低收0.30元。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具体保价金额应与所报内件价值一致,但内件价值超过10,000元的,可以只保10,0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交寄民包应填写“国内包裹详情单(邮1106)”一式三联。包内装寄的物品、价值、保价金额和寄件人声明必须在详情单上填注。具体价值由寄件人根据内件的实价自定,内件没有实价的,可由寄件人酌定。不填价值和保价金额的不予收寄,邮局对所填价值与内件实价是否相符不负审核的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收寄民包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认真验视内件,注意有无禁寄或超过限寄规定的物品。机关等单位交寄的包裹,如果出具不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的保证书,要求免验内件,经市县局同意备案的,可以免验内件,保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对批准免验的包裹,在收寄时也应进行抽查。
发现有违反规定寄递禁寄、限寄物品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此类物品再装入包内夹寄。
(二)查看包裹封面书写和详情单填写是否一致和合乎规定,并验看包裹包装是否妥善,尺寸、重量是否符合规定,寄件人声明栏是否进行了批注。封皮上标有“↑”标志或写明“不能倒置(侧置)”字样的包裹,不予收寄,详情单上如果附有内件清单,应请寄件人改放在包内附寄。
(三)将“包裹条形码标签(邮1108)”加盖日戳,正贴在包裹封面右上方。
(四)称重计费,妥收邮费,将包裹号码、重量和资费填写在详情单相关栏内,加盖日戳、名章。
国内包裹详情单上的号码与包裹标签上的号码必须一致。第一联(收据)交给寄件人,第二联(存根)留存,第三联(详情单正张)在封发包裹时随包裹封在袋内发往主管市县局,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的检查工作。
(五)对包裹资费实行贴用邮票表示交付的各局、所,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应当根据计收资费的款额,在国内包裹详情单下面规定的位置粘贴邮票并用日戳盖销。粘贴的邮票,应当选择面值合适的邮票,以减少贴用的枚数。
第一百零八条 使用包裹收寄机收寄包裹时,除按上条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严格遵守机器操作规程,并注意机器打印的日戳、号码、重量、资费等是否清晰、正确。
第一百零九条 收寄脆弱或流质易溶物品包裹时,应当在包面和相关详情单、收据、存根上分别加盖“红杯”或“红杯水”戳记。对相关包裹是否包装妥善(封装规格见附录三),要加强查验。
第一百一十条 收寄下列物品包裹时,除按一般手续办理外,并应当注意执行《汇编》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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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 品 名 称 |《汇编》有 |
| |关规定编号 |
|--------------------------------|------------|
|烈士遗物 |2--1--2 |
|录音带、电视录像带 |4--1--2 |
|松香、照相胶卷、X光底片、牙托水|4--1--3 |
|稀土产品、稀土矿粉 |4--1--7 |
|放射免疫测定盒 |4--1--8 |
|麻醉药品 |4--2--1 |
|罂粟壳、花、苞、叶 |4--2--2 |
|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4--4--1 |
|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 |4--4--2 |
|烟草限量邮寄办法 |4--5--3 |
|军用服装 |4--7--1 |
|民警服装 |4--7--2 |
|外汇兑换券 |4--7--5 |
|人民币精装册 |4--7--6 |
|猎枪、汽枪 |4--7--8 |
|管制刀具 |4--7--9 |
|报矿、矿石标本 |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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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收寄按规定可以寄递的“邮电公事”包裹时,应当查核包裹详情单上是否加盖交寄单位公章,并在包面和相关详情单、收据、存根上加盖“邮电公事”戳记。
相关资费栏填注“免费”字样。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包裹收寄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复核资费、抽查重量。邮费收现金的并加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收妥的包裹应当逐件登入“封发包裹清单(邮1203)”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纸质品包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纸包实行区域资费。
(一)水陆路的:省内互寄按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省际之间统按《国内包裹资例表》各省的第一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省内、省际每千克超过2.50元的,按2.50元计算。
(二)航空的:不论省内或省际一律按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航空包裹”栏的资费标准计收(即省际间不按各省的第一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
(三)纸包以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每件收取“处理费”0.5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收寄纸包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挂号印刷品”相同:
(一)在邮件封面上粘贴“国内纸质品包裹条形码标签(邮1105)”,大宗纸包粘贴“大宗纸包条形码标签(邮1109)”。在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的备注栏加注“0”符号。
(二)用户要求按保价交寄的应按民包收寄。
(三)收寄大宗纸包,应逐件称重计费,并将每件重量和应收资费分别填入邮件清单的相关栏。
(四)纸包不论是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都不得按商包收寄。
商品包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商包资费标准,在民包资费(包括处理费)基础上,另加收50%。保价费按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有关规定收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收寄商包时,除按照收寄民包的手续处理外,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检查是否符合商包的准寄范围和规格标准,按照上条规定收取资费。
(二)在包裹详情单各联上和包面上分别加盖“商包”戳记。
(三)相关清单、路单的备注栏批注“商包”或“S”字样。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大件商包收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民包相同:
(一)用户交寄大件商包,应向邮局购买“大件商包标志牌(邮1219乙)”,并填写与包面、包裹详情单相一致的收件人详细地址、姓名。
(二)在包裹封面、包裹详情单各联上加盖“大件商包”戳记。
(三)大件商包资费标准,除按商包资例计收资费外,每件另加收处理费1元。
(四)大件商包标志牌与包裹袋牌一同拴在邮袋上交运。
无自检能力的局、所,不得收寄大件商包。
贵重包裹
第一百一十八条 收寄贵重包裹,除下列各点外,分别与收寄民包、商包手续相同:
(一)对混装有其他物品不便于办理粘贴封志的,应分开交寄。
(二)注意有无超过保价限额。
(三)验视内件,当面封装,在封皮骑缝处粘贴保价封志,加盖收寄人员名章并请寄件人签章。单位交寄贵重包裹,由交寄单位在封皮缝合处粘贴封志和加盖单位印章,除在包面和相关详情单各联上加盖红色“△”戳记外(式样见附图),自封交寄还应加盖“自封”戳记。(图略)
四、收寄后应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航空邮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航空邮件的封面上(航空包裹包括在相关包裹详情单上)都要粘贴蓝色“航空标签(邮1116)”或者加盖“航空”戳记。
第一百二十条 收寄航空邮件时除按照水陆路的同类邮件的规定手续处理外,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检查相关包裹是否属于开办航空包裹业务的局。
(二)验看邮件封面是否贴有“航空标签”或加盖“航空”戳记,航空函件的航空费是否付足。
(三)给据邮件的收据和相关存根上,都应当加盖“航空”戳记。
(四)给据邮件应在相关清单备注栏加注“航空”字样。
义务兵免费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义务兵免费信件的封面上一律由相关军事单位逐件以红色加盖总参谋部统一制发的“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并一律由所在军事单位集中向当地邮政(电)局、所窗口交寄(远离营、连分散执勤的哨所、站、卡,乡邮员能通达的,对上述免费信件可集中交乡邮员代为向邮局窗口交寄)。对投入邮政信箱、信筒的,邮局开取后应将相关信件退回相关军事单位,因封面地址不详,无法退回时,划销三角形戳记,作欠资信件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收寄义务兵免费信件时,应检查是否符合信函收寄规格和加盖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检查合格后,应在信件正面加盖收寄日戳予以发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免费信件的寄件人是否为现役义务兵,由配发到上述“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的各军事单位掌握。
附: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式样(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受理义务兵免费信件时,发现不符合规定,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粘贴改退批条,一律退回寄件人:
1.漏盖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或所盖戳记无法辨别义务兵免费信件字样的。
2.不符合信函的封装、尺寸规定的。
3.重量超过20克的。
4.要求航空寄递的(使用航空信封或批注“航空”字样、加贴“航空”标签的)。
5.寄往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一律退回交寄的部队处理:
1.使用印有部队代号或机关单位名称的公用信封,无寄件人姓名的。
2.寄给机关单位无收件人姓名的。
3.信封上寄件人地址未写明部队代号和寄件人姓名的。
4.信封上寄件人地址只写地名无法辨认是否部队驻地的。
5.寄件人地址书写非部队机关单位或是居民住址的。
6.各级人民武装部交寄的。
7.从信箱、信筒内开出的。
(三)邮件中装(夹)寄盖有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空白信封的,将原件附函退寄件人所在部队的领导机关处理。
邮政快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快件一律实行窗口纳费交寄。除发往各相关局业务档案室的快件“查单”和“催查函”可作邮电公事快件收寄外,不得收寄其他内容的邮电公事快件或免费快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快件不分本、外埠,不分航空和水陆路,实行全国均一资费标准(见附录一)。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价快件的邮费除按快件资费标准收取外,另按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取保价费。
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
第一百二十八条 收寄快件的处理:
(一)查阅《邮政快件开办局名资料》,按所列范围收寄,不误收非开办范围的快件。如寄件人对寄往非开办快件的市县的邮件要求使用一段快件的,可以收寄,但应向寄件人说明时间需顺延。在收寄处理时,应在快件封面上寄达市县名称下划“——”符号,表示寄件人要求办理。
(二)严格验视邮件是否符合规格标准。对可能影响传递时限的书写和封装规格,必须从严掌握,凡不合规格要求的,不得收寄。邮寄的内件能装入信封内的,应一律使用邮政快件信封(使用银行联行信封除外)。
(三)对装寄非信件性质的物品快件,应验视内件,确认符合准寄范围的方可收寄。属易碎或水质的应分别按“红杯”或“红杯水”规定办理。
(四)快件一律按件称重计费,验视邮票是否贴足,并予盖销。在邮件正面右上角粘贴“国内邮政快件条形码标签(邮1122)”,出给用户收据。
(五)如包装上加盖日戳有困难时,应将邮票贴在“快件标志签(邮1132)”规定的位置上,并予盖销,同时将快件号码填写在标志签上,将标志签贴在相关邮件空白处。但相关快件条形码标签应贴在邮件正面空白处,不得贴在标志签上。
(六)机关单位确有需要按大宗快件交寄的,可按大宗邮件收寄。按大宗收寄的快件,也应按件称重计费,粘贴“大宗邮政快件条形码标签(邮1109甲)”,并应在邮件的正面加盖“邮资已付”日戳。
(七)应按“特挂”交寄的各类票证,按快件交寄时除封装规格和准寄的范围、数量仍按特挂规定办理外,其余均按快件有关规定办理。
(八)收寄的快件,应逐件登入“收寄快件登记清单(邮1121丁)”。“红杯”、“红杯水”或保价快件,应在清单相关备注内批注。
(九)收寄的快件,应按照规定频资次、时限封往或送交所在市、县局分拣封发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封发。
第一百二十九条 收寄保价快件的处理手续:
(一)交寄保价快件应填写保价邮件内件清单,能装入保价信封的应使用邮局制售的保价信封,对使用非保价信封的应在邮件封面上加盖保价戳记(式样见本规则第一百零一条),在规定栏上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金额必须大写。
(二)验视寄件人填写的保价邮件内件清单所填节目是否齐全,核对内件无误后会同寄件人将内件连同清单一份装入邮件内封固,在骑缝处粘贴保价封志,加盖收寄人员名章并请寄件人签章。另一份清单贴在相关收寄快件登记清单底页背面存查。
(三)粘贴国内邮政快件条形码标签,收据上加盖保价戳记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后,出给寄件人。
(四)收寄保价快件登列收寄快件登记清单一式两份,在相关栏内批注“△”符号。正份随快件送交或单独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查。
第一百三十条 对信箱、信筒开出的使用邮政快件信封的邮件,凡贴足挂号信函资费(包括超出挂号信函资费)的,封面书写、封装等符合规定要求的,加盖“信箱开出”戳记,划销邮政快件标志,按信箱开出挂号信函处理办法处理;贴足平信资费的,划销邮政快件标志,按平信处理;未贴足平信资费的,退回寄件人补足资费后再寄,无法退回的划销邮政快件标志,按欠资平信处理。
代发广告业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邮局受理代发广告业务的具体办法见附录七。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收寄存局候领邮件时,除按照相关邮件一般规定办理外,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验视封面书写是否符合存局候领邮件的规定。如收件人的姓名不完全,或使用暗号的,不予收寄(如系自行投入信箱、信筒的,应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即作无着邮件处理)。已书明收件人详细地址的邮件,不可以要求存局候领。
(二)给据邮件应在相关收据和存根上加盖“存局候领”戳记,相关清单备注栏加注“存”字。
(三)邮费除按所寄邮件本身应纳各项资费收取外,投交时由投递局另收存局候领手续费,存局候领手续费每件0.30元。
第三节 总付邮费邮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按照“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或特准实行收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收寄手续应当分别按照附录四和附录五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 发现夹寄非准寄物品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邮件收寄后发现夹寄非准寄物品时,在收寄局发现的,一律退还寄件人。无法退还或在其他局发现的,一律附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相关邮件投交时,按下列规定向收件人补收邮费:
(一)平信夹寄非纸片性物品,补收挂号费。
(二)印刷品、包裹、纸包夹寄信函,按照国内平信资费标准加倍补收所夹信函的邮费。
(三)印刷品内夹寄非印刷品准寄范围的物品,按包裹资例(包括包裹处理费)加倍补收邮费。保价费不收。
(四)纸包内夹寄非纸包准寄范围的物品,按包裹资例(包括包裹处理费)加倍补收邮费。保价费不收。
(五)特挂以外邮件夹寄必须作特挂交寄的票证文件,按照特挂资费标准补收邮费。详见本规则第九十七条。
补收的邮费一律用邮票贴在相关领取邮件通知单上盖销。
第五节 邮件的结算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收寄局、所对所收各类邮件均应当按件进行统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收寄各类给据邮件的件数应当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后,根据当日收寄邮件收据存根和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等分类结算。结出件数要加以记录,并与送交分拣的件数核对。如果不符,应当查究。结算的记录,由结算人和主管人员共同签证。
第一百三十七条 收寄各类包裹的邮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结算:
(一)对包裹邮费收现金,不贴邮票的各局,每一营业日终了根据收寄包裹存根结算,结出的款数除填列“营业日报单”外,还应当依式填写“包裹邮费交款单(邮1123)”一式两份由结算人签名交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复核签证后,连同邮费款交出纳单位核对签收,由出纳单位签退一份存查。包裹邮费交款单要顺序编号,每年自第一号起换编一次。
(二)对包裹邮费实行贴票办法的各局,每日营业终了后根据当日收寄包裹存根结算包裹邮费总款额,填列“营业日报单”报帐。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寄件人总付邮费结算见附录四。


第四章 邮件的分拣封发
第一节 通 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邮件分拣封发工作,是邮件传递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各局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邮件传递频次和时限;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确定的邮件直封和经转关系;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邮件处理规格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
各局应按照邮政总局颁发的《邮政通信作业组织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的组织生产作业,切实做到邮件处理安全顺畅。
第一百四十条 为了便于邮件传递的组织,在全国设置若干个邮件指定转口局,担负邮件分发和经转任务。
指定转口局的设置和经转范围,应根据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和邮件的流量流向以及整体布局的需要,由各省局提出方案,经邮政总局核定后实施。
指定转口局及其经转范围一经确定,各局不得自行变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指定转口局应根据邮政总局的统一要求,按时对邮件进行流量流向调查记实,按照本规则直封经转和汇封的规定确定各类邮件的分拣格口和汇封关系,经核准后编定出、进、转口邮件的分拣封发工具资料,由分拣封发人员遵照执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邮件分拣封发实行计划作业。各局应合理的调配劳动组织和作业流程,具体规定各类邮件出、进、转口分拣封发作业处理的班次。并应根据邮运班次、运邮工具到开时刻和上级核定的本部门作业处理的具体时限,划分出各工序岗位的分段作业处理时限,并绘制《邮件分拣封发综合作业计划图表》,指示和协调各项作业正常有效的进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各局对各个作业处理工序、岗位都要制定明确的作业内容、操作要求和处理邮件应达到的规格标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有效地实施质量控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分拣封发质量。
第一百四十四条 加强分拣封发生产场地管理,执行通信保密有关规定,严密看管邮件。各局要制订生产现场守则,实行封闭式作业。对于待处理和封发交运的邮件必须明确保管的责任。
第二节 邮件的直封与经转普通邮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各局应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分别建立直封关系:
(一)首都局、直辖市局、省会局之间。
(二)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寄往全国各指定转口局(包括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以及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市县局平常函件满十件,挂号函件满三件,包裹满三件。
(三)指定转口局与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之间;实行以指定转口局为中心辐射组织邮路的,该指定转口局与其经转范围内市县局的所属分支机构之间。
(四)市县局对本省其它各局是否直封,可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县市局对外省各局的,不论件数多少,一律封给发寄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五)市县局与所属分支机构之间。
(六)市县局所属的分支机构,个别因交通地理位置特殊,业务量又特别大的,经省局核准后可执行市县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不够直封标准的邮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经转关系:
(一)指定转口局对寄往全国各指定转口局(包括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封给路向合适的寄达局就近的省会局,仍不够直封标准的,可封给路向合适的发寄局就近的省会局(不分本省和邻省)。如指定转口局之间无省会局,可建立直封或封给本省其他合适的指定转口局。地市局则封给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二)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本省市县局的,封交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各局对未建立直封关系的市县局,遇有寄达同一市县局的包裹或印刷品重量够20千克的;包裹满十件的;每件包裹够装成四号整袋的;“红杯”或“红杯水”包裹满10千克的,可临时建立直封。但实行贴邮票办法收取包裹资费的分支机构,收寄的包裹一律不得对外直封。
各局遇有寄达同一指定转口局(包括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成批的平挂信件重量分别够10千克的,也可临时建立直封。
航空 邮 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航空邮件按下列规定确立封发关系:
(一)干线航空通运局发往另一干线航空通运局的各类航空邮件,不论件数多少,一律直封。
(二)干线航空通运局发往非干线航空通运局及其它指定转口局的各类航空函件,发往寄达局所在的干线航空通运局经转。
(三)非干线航空通运局及其它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发寄的各类航空函件,发往发寄局所在的干线航空通运局经转。
(四)本省的航空通运局之间可根据航班情况建立直封。
邮 政 快 件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各指定转口局之间,不论件数多少,均应建立固定的直封关系。
第一百五十条 非指定转口局的地市局的出口快件,如封给所在指定转口局经转影响时限的,不论件数多少一律直封给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市县局应建立固定的直封关系;对本省其它市县局原则上应封往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如确影响时限的,可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县市局与所在的指定转口局之间,以及对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市县局一律直封。
县市局对本省其它各局是否直封,可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对外省各局的,一律封给发寄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经转。
第三节 邮件的分拣封发处理
平 挂 函 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便于分拣封发的作业处理,平挂信函在分拣入格时,应保持顺头顺面,并逐步实行按邮政编码分拣。
第一百五十四条 平常信函分妥后,应捆扎成把,捆把厚度不超过10厘米,机器捆扎的厚度可以放宽至15厘米。捆把时,把签放在捆把上面,并把最后一封信的封面朝外。捆绳要扎牢,还要保护信件完好无损。
本口和转口合封一袋的其转口的捆把应附“平信捆把签(邮1223)”,把签应按规定填(印)写发寄局和寄达局名,并加盖日戳。本转混合分拣封发的或本口、转口(汇封捆把除外)单独封袋的可不捆扎把签。
第一百五十五条 封交首都局、直辖市局、省会局的本口和转口的平挂函件,如果数量较多,寄达局又提出要求时,应当分开分拣封发,并在袋牌或套签上分别注明“本”、“转”字样。
第一百五十六条 平常函件袋要按下列规定加拴袋牌:
(一)袋内只有平常信函、明信片,拴“无单平信袋牌(邮1213)”。
(二)袋内只有平常印刷品,拴“无单平刷袋牌(邮121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指定转口局、地市局对县市局;县市局与县市局间;县市局与所属的分支机构间,信函与印刷品可以合封。信刷合封时,信函应单独捆扎,不得散件混装。信刷合封袋拴无单平信袋牌。各局对指定转口局不准信刷合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封发平常函件不填写清单,相关捆把签和袋牌都不用编号。
平常函件袋,应铅封交发(包括使用塑料带封扎,以下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分拣封发挂号信函时(包括汇款通知,以下同),应将转口的挂号套子、出口和转口的保价函件套子、特挂随同一起分拣。小的转口挂号函件袋、出口和转口的保价函件袋也可以与挂号函件一起分拣。上述邮件和袋套分妥后,要逐件登入“封发邮件清单(邮1201)”,登记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一)“号码”栏:
1.邮件,填写收寄号码。
2.袋套,填写袋套号码。
3.汇款通知,填写汇款通知上标注的汇票号码。
(二)“收寄局名”栏:
1.封发局本局收寄寄发的邮件、本局封发的出口袋套,不用填写。
2.封发局所属城市分支机构收寄寄发的邮件,可以只写局所编号;对封发局所属农村分支机构收寄寄发的邮件和封发的袋套,可填分支机构的名称或邮政编码。
3.经转的邮件,登列挂号标签上的收寄局名。
4.经转的袋套,登列袋牌或套签上的封发局名。
(三)“投递局名”栏:
可以不用填写。但清单内有转口保价函件专袋、套登入时,清单仍应登注投递局名。
(四)“备注”栏,遇有下列情况时加注:
1.改寄或退回的邮件,分别加注“改”或“退”字样。
2.挂号袋套或保价袋套,分别加注“袋”、“套”或“△袋”、“△套”字样。
3.航空挂号邮件、航空挂号袋套,分别加注“航”、“航套”、“航袋”字样。
4.纸包,加注“0”字样。
5.回执,加注“执”字样。
6.特挂,加注“T”字样。
(五)“总件数”栏:
挂号邮件单结总数。挂号袋、套,保价袋、套,分别结总。为了便于核对和结数,应分先后次序登列,先登挂号邮件,封班前再登挂号袋、套,保价袋、套,避免混杂登列,以便于下一环节勾核。
第一百六十条 挂号印刷品和纸包可混合进行分拣封发作业。封发挂号印刷品和纸包时,可使用同一清单,但必须做到一单一袋,严禁一单多袋。
第一百六十一条 封发邮件清单要复写一式两份。清单不止一页时,要注明页数。登记完毕后,在末页“总件数”栏结总,并由登单人员盖章,逐页加盖日戳。
每一清单正页要同所登邮件捆在一起,清单夹在每捆第一封信下面,不许将几张清单合并捆在一起。邮件摆放次序,必须与登记顺序一致。挂刷和纸包的清单应装入“清单套(邮1205)”内以便接收局核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封发邮件的各种清单(包括交发邮件的各种路单)除采用“非专号”办法的外,均分别编列顺序号码。编号自1号至1000号循环使用,按年换编。


凡使用“非专号”办法的均应在清单上部加盖“非专号”戳记。
上述单式上的文字、数字等内容如有更改、划销,正副页要一致,并且必须由封发人员盖章,不可签字。
第一百六十三条 挂号函件封套时,必须用纸包封或者用预制的“挂号封套(邮1224)”封装。用纸包封的套子,要加贴“挂号信函套签(邮1207)”。
挂号邮件封袋时,要按照下列规定拴挂袋牌:
(一)袋内装有挂号信函,挂号袋、套,保价袋、套的,一律拴“挂号信函袋牌(邮1215)”。
(二)袋内只装挂号印刷品和纸包的,拴“挂号印刷袋牌(邮1216)”。
第一百六十四条 指定转口局、地市局对县市局;县市局与县市局之间;市县局与所属分支机构之间,挂号邮件也可以与平常邮件合封。各局对指定转口局不准平挂合封。
平挂邮件合封成一袋时,挂号邮件仍应按规定手续封成挂号袋或套,平常邮件要按规定加以捆扎。
平挂合封袋内,不论内装挂号袋、套多少,都应当随附“封发邮件总清单(邮1202)”,清单上登明内装袋、套的节目。总清单要装入清单套,放在挂号套子上面捆在一起。袋牌要用“平挂合封袋牌(邮1218)”,袋牌上填总清单号码。挂号信函和挂号印刷品合封的拴挂号信函袋牌。
平挂邮件合封成一套时,套内挂号邮件(包括散件和套子),应当一律登入封发邮件清单,不用包封,但必须单另捆扎,不可以同平常函件混在一起。套内平常函件不包封或捆扎,但必须放在捆好的挂号邮件下面。合封套套面封口处应当贴“平挂合封套签(邮1208)”,套签上填封发邮件清单的号码。
平挂合封套只限市、县局与其所属分支机构之间使用。
为简化手续,对发交航空和委办汽车、轮船带运的平挂邮件袋、套,应当合封成平挂合封袋,袋牌上并要批注毛重,以便结算运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千克以下的零数,可写至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字四舍五入(以下凡批注重量均照此办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市县局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互封邮件时,如果因为给据邮件数量少,不便于按邮件种类分别封发,对包裹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与挂号邮件一起登入封发邮件清单合并封发:
(一)包裹登入清单时,备注栏要注明“包”字样。
(二)贵重包裹登入清单时,备注栏要分别注明“△包”和保价金额。
(三)合并封发时一律封成袋,拴挂号信函袋牌。但有贵重包裹混封时,相关邮袋交由自办邮路或邮局派员押运的委办邮路运递时,要拴“保价袋牌(邮1217)”。袋牌上要写明整袋重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分拣封发作业中,遇有邮件使用“条形码标签”的,各环节均应注意保护其完整,勿使折叠、脱落和污染。
第一百六十七条 使用挂号扫描登单机的局,对寄达局和经手人员盖章以及邮件种类的批注可使用号码代替,代号必须固定,不得任意变动。
扫描登单机处理的邮件要和手工处理的邮件分别登单,不可混登在同一单内,但可封在同一袋内。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分拣时发现因地址不详或书写有误无法继续发往前途的邮件,可加贴“改退批条(邮1407)”予以退回,在批条上应注明退回原因并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名章。
省会市局对无法发往前途的平常邮件,可在邮件封面上方加盖红色“收件人地址欠详退回”戳记,并在戳记近处加盖日戳。无法退回寄件人的邮件应交相关人员,按无着邮件处理。
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
第一百六十九条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应指定专人或设专台分拣封发。
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不得与其他邮件混合分拣封发。分妥后,应当逐件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要注明保价金额,对保价印刷品要注一“刷”字。登妥后批注总件数,并加盖封发人员名章和日戳,然后交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检查封发规格,核对总件数,填注重量并在清单上加盖名章,会同封成保价专袋或专套。专袋拴保价袋牌,专套贴“保价套签(邮1212)”。
第一百七十条 为了便利传递处理,封好的专袋、专套不准外走发运,必须装入挂号邮件袋、套或平挂邮件合封袋、套内,逐件登入相关清单内走发运,清单备注栏内注明“△袋”或“△套”字样。清单登好后应经指定人员检查,在清单上盖章,并会同封袋。
第一百七十一条 待处理或非当班交运的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应封装成袋、套,登簿交值班人员妥为保管(贵重包裹、保价快件均照此办理)。
普 通 包 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封发普通包裹,应当登注封发包裹清单。登单时,除按挂号邮件登列封发邮件清单相关规定办理外,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红杯”或“红杯水”包裹及商品包裹,相关备注栏要分别加注“小心”或“水”和“S”字样。
(二)必须按照一单一袋的办法分别登列清单,严禁一单多袋。
第一百七十三条 包裹装袋时,应验看包裹封装是否完好,然后将包裹装入袋内,将清单和详情单装入清单套放入袋内,拴挂“包裹袋牌(邮1219)”,袋牌上填明清单号码和件数,铅封后交发。
包裹封袋时还应当注意标有“红杯”或“红杯水”的包裹应当单独封袋,分别拴挂“红杯袋牌(邮1221甲)”或“红杯水袋牌(邮1221乙)”。红杯包裹如果数量少,也可以和其他包裹合装在一袋内,但每袋毛重应以15千克为限,包袋上加拴红杯袋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大件商包一律由收寄局用“非专号”直封寄达的市县局。大件商包的封发,应按一件一袋登列封发包裹清单,清单登记办法除在清单上注明“大件”字样外,其它与包裹相同。
大件商包袋拴挂包裹袋牌,并加挂由用户填写的大件商包标志牌,铅封后交发。
第一百七十五条 使用分拣机处理包裹的局,在分拣封发包裹时,应当注意下列各点:
(一)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作业,以保证安全。
(二)包袋开拆后,要将包裹、详情单、清单三核对,勾挑无误后,包裹、详情单统一上机分拣,传输的包裹要单、包相符,看包面按键分拣,保证质量。
(三)拆出较大、较小、较重的包裹不宜上机的应分别处理。
(四)“红杯”、“红杯水”包袋和包裹不可上机,应另行处理。
(五)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或掉落、损坏包裹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主管人员或机修人员妥善处理。
贵 重 包 裹
第一百七十六条 贵重包裹应当指定专人处理,双人会同专袋封发。
第一百七十七条 封发贵重包裹应当登注封发保价邮件清单。登单方法除与包裹有关规定相同外,还要逐件登记投递局名和保价金额。
清单登妥后交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检查抄登规格,核对总件数,验看包裹封装规格,并在清单上签证,然后会同将包裹装袋,称整袋重量,将重量填在清单和相关袋牌上,再将清单连同详情单装入清单套放在袋内。
第一百七十八条 登注贵重包裹封发清单的编号可以根据流量情况,以便于查询为原则,分别按接收局编列或采用“非专号”办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贵重包裹应当专袋封装,拴“贵重包裹袋牌(邮1220)”。
贵重包裹应当尽量交自办邮路和邮局派押的委办邮路运递。发交不派押的委办邮路运递时,贵重包裹袋应当与普通包裹一起登入封发包裹清单内,并合装一袋,相关清单备注栏要注明“△袋”字样,清单上端要划一红色“△”记号,以引起接收局注意。外袋按普通包袋规定拴挂普通包裹袋牌,不加任何保价字样或标志,也不批注袋重。如果没有普通包裹同时封发,应当将贵重包裹袋单独登入封发包裹清单,再套一条邮袋封发,有关手续与上述规定相同。封装外袋时应由双人会同办理,并在相关清单上签证。
航 空 邮 件
第一百八十条 航空邮件按下列规定封发:
(一)航空通运局之间应根据确定的直封经转关系封成专袋或专套(套子不得外走)。
(二)非航空通运局封交航空通运局经转的各类航空函件,可以同水陆路同类的邮件混合封发,但应作到单独捆扎。航空挂号函件在登记清单时,备注栏要注明“航”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各类航空邮件的封发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水陆路同类邮件的规定相同:
(一)各类航空邮件套,要分别使用“平常航空套签(邮1209)”、“挂号航空套签(邮1210)”。
(二)航空保价信函袋套、航空保价印刷品袋套应当登入封发邮件清单与航空挂号函件合并封发;航空贵重包裹应当登入封发包裹清单与航空普通包裹合并封发,相关备注栏要注明邮件种类。
(三)各类航空邮件袋、套的袋牌和套签上都应当批注毛重。装袋时应当选用大小合适的航空专用邮袋。如果使用普通邮袋代替,除拴挂规定的袋牌外,必须加拴“航空袋牌(邮1225)”。
邮 政 快 件
第一百八十二条 指定转口局和确定对外封发的地市局均应设置专门的快件台席组织作业,不可与普通邮件混合作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封发快件,应当登注“封发快件清单(邮1231甲)”,登单方法除与挂号函件相同外,保价快件、“红杯”或“红杯水”快件可登入同一清单,但应分别在相关备注栏加以注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各指定转口局封发快件,应一律使用快件专用袋,拴挂“快件袋牌(邮1215甲)”。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县市局以及县市局对本省指定转口局和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县市局封发快件,一律使用普通邮袋,拴挂快件袋牌。
本市范围内互封的快件,只能使用普通市内专用袋封发,拴挂快件袋牌。
第一百八十六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与其经转范围内的县市局之间以及市县局与所属分支机构间,实行快件与普通挂号信函合封袋的,拴挂普通挂号信函袋牌,合封袋内的快件应与普通挂号信函妥善隔离,以利下一道工序进行处理。
县市局出口的快件与普通挂号信函是否合封,由各相关局根据交接要求和作业分工,在不影响时限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第一百八十七条 快件袋牌上的寄达局名和封发局名,应事先印妥或使用局名戳记,不得手写,以确保清晰。
袋内装有“红杯”、“红杯水”快件的,应加拴相关标志的袋牌。
交航空运递的,包括陆转航的快件总包,还应加拴航空袋牌。
平挂信函及快件的汇封
第一百八十八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应对平挂信函分别汇封,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往直达邮路上指定转口局的一律封袋外走。
(二)发往非直达邮路上各指定转口局邮件重量够1千克的,一律封袋外走;不够1千克的,汇封给路向合适的寄达局就近的省会局,未建立封发关系的,可汇封给发寄局路向合适的就近的省会局(不分本省和邻省)。如指定转口局之间无省会局,一律封袋外走。
(三)发往本省市县局邮件重量够1千克的一律封袋外走,不够1千克的,汇封给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第一百八十九条 挂号袋套汇封时,使用封发邮件总清单,清单上登明袋套节目,拴挂号信函袋牌;平信套捆汇封时拴无单平信袋牌。
第一百九十条 航空通运局、指定转口局封往同一航空通运局经转的不止一件的航空小袋,应当汇封成航空总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指定转口局和非指定转口局的地市局发交全程或一段利用航空运输的快件袋,均要按寄达干线航空通运局(包括其经转陆运范围内的指定转口局)汇封,登列“封发邮政快件总清单(邮1232乙)”,加拴航空袋牌。其中由该局转陆运的应与其“本口”的分别汇封,并在袋牌上填写“××局站转”字样。
袋 套 的 封 发
第一百九十二条 各类邮件必须装入邮袋或者封成套子发寄,严格禁止散件外走。
第一百九十三条 封发邮件使用邮袋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根据邮件的数量和种类,选择大小合适的邮袋。
(二)不得使用有二厘米以上破洞、裂口和非机器缝补或破洞用绳捆扎等不能分明责任、保证内件安全的邮袋。
(三)不得使用水湿、油污的邮袋,也不得翻用邮袋。
第一百九十四条 封袋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装袋:装袋时,给据邮件要实行邮件、清单和袋牌三核对,平常邮件要实行邮件、格口、袋牌三核对。
每袋重量以毛重30千克为限;“红杯”、“红杯水”包裹袋和使用非机动车辆运递的,以毛重15千克为限。
(二)扎袋:要用没有接头的棉质蜡绳按猪蹄扣捆法扎紧(见图),捆绳要接近邮件,尽量不使内件活动。(图略)
(三)拴挂袋牌:邮袋扎紧后,要在扎绳的绳扣上垂直拴挂规定种类的袋牌;同时拴挂两个袋牌时,要分别从两个绳头穿上,防止袋牌互相遮盖。
(四)封袋:袋牌拴上后,穿上铅志,将扎绳收紧,再将绳子交叉打结,然后用夹钳横夹铅志,务使钢模上的字全部、清晰地轧在铅志上。轧好后在距铅志约1厘米处将多余的绳头剪去,并检查印志的质量。
第一百九十五条 使用手携扎袋器封袋,只适用于包裹、印刷品、纸包、信函袋。保价函件、贵重包裹和快件暂不使用。
使用手携扎袋器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长塑带封四号及以上邮袋,短塑带封五号及以下邮袋。
(二)夹印在塑料带上的省名、封发局名字迹要清楚;扎紧后塑带不能脱扣。
(三)手携扎袋器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以保持使用灵敏和字迹的清晰。
第一百九十六条 邮件套子要用坚韧的纸张严密包封或使用预制的封套,厚度不要超过7厘米。套子两端要封严,保证不能从两端抽开。封妥后要根据内装邮件种类分别粘贴规定的套签,如系平常信函应加贴“平常信函套签(邮1206)”。套签要贴在封口上,并要按照图一示例在套签左上角和右下角加盖骑缝日戳。使用预制封套的,在背面按照图二示例加盖骑缝日戳。(图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捆把标签、套签和袋牌上的封发局和接收局名,除临时建立直封关系的外,应预先用戳记盖好或印妥。
对封交首都局、直辖市局和省会局本、转分开封发的,袋牌上除印刷或盖好这些局名戳外,还应在这些局名下加注“本”或“转”字样。
建立临时直封关系,采用“非专号”办法封发邮件时,对发往外省非指定转口局的,袋牌上还应在接收局名前冠以寄达省名。如果是支局对外封发的,还应在发寄局名前冠以主管市县名称。
袋 套 的 交 发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类邮件交干线运递的一律封装成袋,不可使用邮件封套。在送交发运前,应当按照邮运路向,分别登注路单。交由火车、自办汽车邮路、自押的委办汽车和市内转趟车运递的邮件袋、套登注“收发邮件路单(邮1301)”;交由航空、不派押的委办汽车或轮船邮路运递的,登注“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路单(邮1302)”,禁止不登路单发运。路单登注办法如下:
(一)收发邮件路单:
1.贵重包裹袋和其他邮件袋,必须分别填制路单。
2.封往同一接收局所有的平常邮件袋可以分类总登一格。
3.“红杯”、“红杯水”、贵重包裹专袋、大件商包袋,备注栏分别作相应的批注。
4.多页路单要注明页数,并在末页结总。
(二)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路单:
1.不必按邮件种类分类填制。
2.路单上要分别邮件种类填明毛重并分类加总填写。
3.其他办法与上款有关规定相同。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交发的航空邮件如果到达寄达局的运递时间慢于或等同水陆路运递时间的,可与水陆路邮件合并封发,使用水陆路运递。除此以外,不得将航空邮件任意改发水陆路运递。
第二百条 交发快件邮袋应单独制作路单,与运输部门单独交接,不可与普通邮件混登混交。路单的制作方法与本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同。
发交航空运递的快件,应登“收发航空汽车快件路单(邮1311)”,并按要求批注毛重。需由寄达航空通运局转陆运的,应在路单相关备注栏加注“××局航转陆”字样。
发交火车和自办汽车运递的快件,应登“收发快件路单(邮1310)”,由陆路运交航空通运局转航空运递的,应拴挂航空袋牌,并在路单相关备注栏加注“××局陆转航”字样。
第二百零一条 各种路单应填制的份数,应当按本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百零二条 各类邮件袋交运前,应当由指定人员检查封装规格,对外走的袋要与路单进行勾核,保证单、袋相符,交邮运部门签收。
第四节 进口邮件袋套的开拆处理
第二百零三条 开拆袋套,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开拆邮袋时,应当剪断绳扣一股,不可损伤铅志;开拆套子时,要确保套签和内件完好;开拆包袋时,要小心倒袋,对拴有“红杯”、“红杯水”袋牌的,必须轻拿轻放。
(二)开拆手携扎袋器所扎的塑料封带,要用专用拆刀,以免损坏邮袋。
(三)开拆邮件袋套要做到一袋(套)一清。
(四)开拆保价函件袋、套、贵重包裹袋,要双人会同处理。
(五)同一批拆下的空袋、铅志、袋牌和套皮,在内件未经查核无误前不可合并混放。
(六)一批袋套开拆完毕后,必须认真检查拆下的空袋和套皮并及时清理开拆地点。
(七)为了保证袋内不遗留邮件,每开完一袋后要随即用手将袋撑开,采用“三角看袋法”(即用两手拿住袋口边沿,以肘撑入,将袋皮支成三角形,向袋内查看),仔细验看袋内有无遗留邮件,不得在开拆后将袋倒扣,代替验看。
第二百零四条 开拆邮件袋套时应当查核下列事项:
(一)袋牌、套签所标邮件种类、号码和内装邮件的种类以及清单上登记是否相符。
(二)内走平常邮件袋套捆有无误发。
(三)各类给据邮件与清单登注是否相符,有无误发;对保价函件、贵重包裹、保价快件,应查验封皮、封志有无破损,登注节目有无涂改,涂改的节目有无加盖封发员名章。核对相符的应用红色“√”符号在相关邮件号码前勾挑。
(四)内装袋套有无破损和拆动痕迹。
(五)包裹应附的详情单是否随附。
(六)开拆平、挂汇封袋,内装的挂号袋套,必须逐件与总清单挑核。查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加盖日戳和名章。
第二百零五条 袋套开拆完毕内件核对无误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根据规定时限及时送交相关工作席位,平常邮件不用签收,各类给据邮件应有交接签收手续。
(二)对拆下的空袋、铅志、绳扣、套皮等物,分别存放固定地方,集中保管,妥为处理。
第二百零六条 各市县局收到大件商包总包后,不需开拆,应按标志牌上的收件人地址,在袋牌上批注相关投递局名后,直发投递局开拆投递。
第二百零七条 对运输部门交来的快件总包,接收时必须批注时间,遇有晚点影响作业处理时限的,除在路单上批注原因外并共同签证。邮件袋接收后,按规定时限及时开拆处理,根据封发计划,赶发有效车、航次和市内投递。
第五节 开拆进口邮件袋套时发现不合规格的处理
内袋、内套不合规格的处理
第二百零八条 开拆进口邮件袋套核出内袋、内套有下列情况应视为不合格,报告主管人员,加以处理:
(一)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况之一的。
发现上述情况,均应开拆点验内件,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如果是转口的,应予重封,相关袋套随验单副份转发接收局。
(二)对漏登清(总)单的袋套,在相关来单上批注情况予以补登,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
(三)发现内装袋套误发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相关袋套随验单副份转发接收局,并要在相关来单上批明转发日期和转往何局。
平常函件袋套捆误发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封发局缮发验单。
袋套内清单和邮件不合规格的处理
第二百零九条 开拆给据邮件袋套发现未附清单时,应当将实际收到的邮件代补清单,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清单补一式二份,一份随验单附寄,一份作为进口清单存档,清单上要由经手人批注和盖章,并应由主管人员签证。
第二百一十条 发现内件短少、漏登清单、单包不符、更改划销未盖章、漏结数、错结数都应当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内件短少的,如有单无包等,应当将相关袋、套的封皮、封志、绳扣、袋牌随验单附寄作证。相关清单备注栏要批注验单号码和所验事项。
第二百一十一条 发现内件误发时,应比照本规则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改退邮件未贴改(转)退批条,未加盖改退戳记或批条手续不全,不能辨别批退原因的,应退发寄局补办改退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现各类邮件封皮、封志损坏或有拆动痕迹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会同主管人员以代封纸代封或另加封皮妥封。
(二)注有重量的,要复称重量,附有内件清单的要点验。复称和点验的结果,都要在清单上批注。点验相符的邮件,重封后照发前途。
上述邮件在处理过程中要做好代封邮件处理情况的记录。封口处由经手人和主管人员共同签证,并加盖日戳。复称和点验不符的,重封后验知封发局。邮件随验单副份转发投递局。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发现各类邮件有水湿、油污情况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适当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查明水湿或油污原因,追查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发现包裹受损、有渗漏、发臭等情况,应当会同主管人员拆验,并视内件受损情况,予以整理或重封。如内件是腐坏的食物,可先行销毁或抛弃,在来单上批注处理情况,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如内件已毁损不堪再用,原包不必转发或投递,应查明责任段落,验知收寄局(他局经转的,副份抄给经转局)转询寄件人处理意见,妥善处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需要重封的邮件,重封时应当尽量利用相关邮件原来的包装材料。如需要另购包装材料,除由于邮局过失而造成的以外,相关材料费应当在邮件封面(包裹在详情单)上批明,并通知投递局向收件人收回。
第二百一十六条 发现有违反规定寄递禁寄、限寄物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发现邮件上有脱落邮票痕迹,应当在邮件封面上加盖“收到时邮票已脱落”戳记、日戳和经手人员名章。如果有私揭邮票嫌疑的,应当向封发局缮发验单,邮件随验单副份发投递局。必要时可以索回原封皮,验送封发局,凭以追究。
第二百一十八条 发现邮袋内有散落的物品,能查明是哪件邮件散出的,应当及时予以代封;如无法查明,应当设立专簿详细登记品名、数量、发现日期、相关清单号码、封发局名和有关线索,并指定专人妥为保管,保管期为一个月,期满无人认领,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开拆袋套核出包裹详情单未贴(或未贴足)邮票或未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以及详情单上无检查人员盖章,应当向收寄局缮发验单,相关邮件照发照投。收寄局收到验单后应加以追究。
第二百二十条 开拆袋套发现其他能给邮局带来赔偿责任或性质严重的差错,应分清责任,由主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作妥善处理,并向封发局或收寄局缮发验单,必要时并抄副份寄接收局或投递局。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邮件严重不合规格数量较大或屡验不改的,除应及时验知相关局外,并同时抄报相关省局和邮政总局。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 邮政运输是邮政通信的重要环节,担负着全国各局、所之间的邮件传送任务。因此,必须统一指挥调度,严密组织,综合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充分利用运输能力,实施计划运输。
第二百二十三条 邮政运输应根据以邮件传递时限为主要标志的邮政业务序列,分别各类邮件的不同时限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为有效的组织运输,各类邮件按下列序列划分:
(一)快递邮件:特快专递、快件和航空邮件。
(二)普通邮件:
轻件:信函和报纸;
重件:期刊、印刷品、包裹和公物。
(三)各类邮件的发运次序,按下表执行:
--------------------------------------------------------
| |发运| | |
|邮件总称| |邮件类别|比照左列邮件类别发运的邮件|
| |次序| | |
|--------|----|--------|--------------------------|
| 快 |1 |特快专递| |
| |----|--------|--------------------------|
| 递 |2 |快 件| |
| 邮 |----|--------|--------------------------|
| 件 |3 |航空邮件| |
|--------|----|--------|--------------------------|
| | |4 |信 函|信函和其他邮件的合封袋;国|
| |轻 | | |际信函、小包;机要文件。 |
| | |----|--------|--------------------------|
| | |5 |主要报纸| |
|普| | | | |
| | |----|--------|--------------------------|
| |件 |6 |一般报纸|特快、快件空袋 |
|通| | | | |
| |----|----|--------|--------------------------|
| | |7 |期 刊|国际印刷品。 |
|邮|重 |----|--------|--------------------------|
| | |8 |印刷品 | |
| | |----|--------|--------------------------|
|件| |9 |包 裹|国际包裹。 |
| |件 |----|--------|--------------------------|
| | |10|公 物|空袋;报皮布。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组织邮件(包括报纸、期刊,以下同)运输时,各局均应分别编制快递邮件和普通邮件的发运计划,并严格按发运计划执行。
邮件发运计划由邮电部邮政运输局(以下简称部邮运局)、各区邮政运输分局(以下简称区邮运分局)和各省局按职责范围分别组织编制。
第二百二十六条 快递邮件和普通邮件中的轻件,必须按规定的频次和时限发运。
第二百二十七条 普通邮件中的重件应根据合理使用运邮容间、减少中转的原则组织运输。远途邮件以装发远途车为主,近途邮件以装发近途车为主。如不能按计划当班(天)发清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发运次序发运,同类邮件先到先发;同时收到的先发经转,后发本局封发的。
第二百二十八条 自办汽车(船)邮路应当根据紧密衔接、保证时限的要求,由主管局、站核定“邮运时间表(邮1321)”,并按照核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
各局、站的邮运汽车均应实行“排单”制度。主管人员按车(班次)填发“邮运汽车行车排单(邮1304)”,邮车途经各局的到、开时刻,由地面局接发人员如实填写并签证。
第二百二十九条 委办汽车、轮船、航班的起点局,应当与车站、码头、航空站洽定运邮具体办法,规定交换邮件时间、运邮车(船、机)班次、沿途交换邮件地点、交接手续和保管责任等,并通知相关接收局,按照班次、到达时间、地点等办理接收邮件手续。
第二百三十条 托运邮件必须封袋,不得散件外走。需要托运的贵重包裹或保价函件,必须加袋套封为普通包裹袋或平、挂合封袋发运。报纸、信函限向客车(船)托运,并须洽定车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各邮运单位要加强邮件安全保卫工作,杜绝邮件处于失控状态,确保邮件安全。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各局要加强邮运现场管理。生产现场坚持“双定位”,即邮件堆码定位、车辆工具存放定位。当班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非当班工作人员不得在生产现场逗留,更不得任意翻阅和挪动邮件。
第二百三十三条 邮件运输人员进、出车站、码头、机场及押运、驾驶人员出乘执行任务时,必须穿着邮电标志服或佩戴“邮政”字样的标志。
第二百三十四条 驾、押人员实行随局管理制度。地面局应加强对驾、押人员的管理并关心他们的生活,安排好食、宿。
第二节 接发频次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位于铁路沿线的各局,其接发频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干线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附录八),原则上应接发所有经停的邮车。
(二)其他各级局、所,去往同一方向每昼夜至少应接发一次邮车。但均以接发省内线邮路和途经两省(京、津、沪三市不做为一个省,下同)的一级干线邮路的邮车为原则。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接发途经三省及以上一级干线邮路的邮车:
1.无省内线邮路和途经两省的一级干线邮路的邮车可接发的。
2.出、进口邮件量较大,装发某限量车次,限量区段重件或接卸重件全月日平均超过50袋捆的。
3.经相关区邮运分局指定、批准的。
(三)接发频次确定之后,不得任意减少。如确需减少又不影响运递时限的,由所在区邮运分局汇总后报部邮运局批准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位于非铁路沿线的各局,其接发频次,应与带运邮件的车、船、航班往返停靠的次数相适应。具体频次由各省局根据邮件量和时限频次要求确定。
第三节 快递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二百三十七条 快递邮件应在以下几种方式中选择最迅速有效的方式发运:
(一)航空直达运输。
(二)联航(即机转机)运输。
(三)陆运转航空运输。
(四)航空转陆运运输。
(五)陆路运输。
如果航空运输与陆路运输时限效果相同(同一频次投递,下同。)时,采用陆路运输,并按普通邮件中的轻件计划发运。航陆互转运输与航空直达、联航运输时限效果相同时,采用航空直达、联航运输。
第二百三十八条 干线航空通运局(附录九)之间联航及航陆互转运输的中转航站和经转局,要在部指定的中转航站和经转局(附录十)中按照本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要求选择。部指定的中转航站和经转局的联航、航陆互转时限由部邮运局确定。干线航空通运局以外的指定转口局与干线航空通运局之间的航陆互转运输的经转关系,原则上按“快递邮件总包经转关系资料(附录十一)”执行,经转时限由干线航空通运局所在省局确定。指定转口局如果就近发其他干线航空通运局转航速度快时也可就近发其他干线航空通运局转。
第二百三十九条 联航邮件中转航站、航陆互转邮件的中转局应尽量减少邮件存留时间,要严格按照中转时限赶发有效航班和车次,以确保全程时限的完成。
第二百四十条 各干线航空通运局应根据运邮的列车运行时刻和飞机航班时刻以及规定的联航、航陆互转时限、经转关系等,编制本局“出口快递邮件发运计划表(邮1322)”,报所在省局审核,并抄送相关指定转口局,抄报部邮运局和所在区邮运分局备案。干线航空通运局以外的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应参照相关干线航空通运局计划和陆转航时限编制本局“出口快递邮件发运计划表”,报所在省局审核备案。
第二百四十一条 各发运局应严格按快递邮件发运计划发运邮件。押运班接收转运部门发交的快递邮件,凡注有“××局转航”的一律卸交相关局转航;凡未批注的一律按普通邮件的轻件计划发运。如遇车(船)、飞机晚点,原规定的快递邮件发运计划不适用时,转运部门或押运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运计划,临时选择最迅速、有效的路线、航班和车次发运,并在相关路单上注明变更情况。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为便于邮车与地面局之间交接,快件袋应按以下办法实行汇封:
(一)部指定的“邮政快件汇封交接指定重点局(附录十二)”发交火车的快件袋,发往同一寄达局满5袋的,由转运部门分别汇封成总袋发运。不足5袋的汇封给发交的邮车押运班。
(二)火车押运班卸交给重点局的快件袋,一律按本、转分别汇封成总袋交卸。但对两小时内应赶发相关车次的要外走交卸,不得封入汇封袋内。
(三)其他局(指非指定重点局)发交火车的快件袋和火车押运班卸交其他局的快件袋,凡满10袋的亦应汇封总袋交接。
第二百四十三条 转运部门和火车押运班相互汇封及押运班向卸交局汇封快件总袋时,袋牌的接收局栏分别填写“××次车”、“××局站拆”和“××局本”字样,发运局栏分别填写“××局运”和“××次车”字样。
第四节 普通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二百四十四条 普通邮件实行固定路线发运,按部定《全国干线邮件发运路线示意图》和省定《省(区、市)内邮路邮件发运路由表》执行。
信函和主要报纸在固定路线发运的基础上,本局出口的选择到达寄达局全程运递时限有效车(船)次发运;转口的选择到达寄达局运输速度最快的有效车(船)次发运。
一般报纸和重件以装发直达车为主,无直达邮车或直达邮车发运不完的发往寄达省省会局或寄达局的指定转口局经转;到寄达省省会局或寄达局的指定转口局亦无直达邮车的,发往寄达省就近的其他省会局经转。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直达邮路上列车不停靠或无接发频次的各局,其邮件的卸交经转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寄往铁路沿线各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的轻件,卸交寄达局邻近、邮件运递时间最快的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经转。
(二)寄往铁路沿线非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的市县局及其分支机构的轻件,卸交寄达局所在的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经转;如有两个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的,应卸交邮件运递速度最快的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经转。
(三)寄往铁路沿线各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的重件,卸交寄达局所在省指定的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经转。
(四)寄往铁路沿线直达邮路上无交接频次的市县局及其分支机构的重件,一律卸交寄达局所在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经转。
第二百四十六条 各地面局和邮车派押局应分别编制地面局“邮件发运计划表(邮1322甲)”和邮车“邮件发运计划表(邮1322乙)”,由邮件转运部门和押运部门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为确保邮运秩序,做到均衡运输,报纸和重件实行定量计划发运和计划转运制度。
干线运邮车次,凡全程或一个区间日平均邮件运量达到邮车满载标准时,应制定运量计划,实行计划发运。
较大转口局由于受中转能力的限制,可由相关省局提出要求,相关区邮运分局报经部邮运局同意后制定经转量计划,实行计划转运。
第二百四十八条 运量计划的制定和管理,采取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办法。即部邮运局负责各区之间的运量分配、调整和调度;区邮运分局负责区内各省之间运量的分配、调整和调度;省局负责本省范围内各局的运量分配、调整和调度。
第二百四十九条 制定邮车运量计划时,主要报纸、一般报纸和重件均按本规则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分别安排。各沿途局可利用给前方站预留的容间填发近途邮件。
第二百五十条 运量计划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全程运量计划。包括装发总量和各局装发的分配量。
(二)区间运量计划。即各局发往邮件量大的某一区间的邮件发运量。
(三)部分重点局的运量计划。即各局发同一车次、同一卸交局的邮件发运量。
(四)转口局经转量计划。即各局发往同一转口局的邮件转运量。
第二百五十一条 自办汽车、轮船邮路,如有需要,亦应参照火车运输办法制定运量计划,实行计划发运。
第二百五十二条 邮件运量以标准袋为计算单位(一个标准袋按20千克计算)。自然袋、捆按以下规定折算标准袋:
报纸、期刊、印刷品、包裹、公物1袋=1标准袋。
报纸1捆=0.4标准袋(个别局发运小捆报纸较多时,可由发运局与派押局洽定按实际情况折算)。
特快专递、快件、信函、贵重包裹不计量;机要文件不列入运量计划,但交同一干线车次的机要文件达到二十大袋(甲1甲2袋)时,应相应减发重件的发运量,如无量可减时,报上级调度部门解决。
以上邮件类别均包含本规则第二百二十四条表中所列比照发运的同一发运次序的邮件。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车装载量的满载标准是:
(一)正常编挂的自备邮车:
挂在特快列车上的22型邮车为900标准袋;
挂在直快列车上的22型邮车为850标准袋;
挂在直快列车上的21型邮车及挂在普通客车上的22型邮车为800标准袋;
挂在普通客车上的21型邮车为750标准袋;
23型邮车不论挂在何类别列车上均按1100标准袋计算。
(二)租用行李车按全部租用容间(不包括办公间)平均每立方米按10个标准袋计算。
(三)临时加挂车以装满邮件和邮车标定载重量为限。
(四)装车邮件如邮袋体积大或重量重,应分别按本规则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和本车标定载重量为满载标准。
第二百五十四条 邮件运量计划和转运量计划一经确定,各局应据以编制或修订地面局“干线邮件发运量计划表(邮1323)”和“邮车运量计划表(邮1324)”,交由相关转运部门和押运部门严格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地面局强行超计划装发邮件或押运班无理拒收邮件时,相关押运班或地面局应向相关局填发“违章超装、拒收邮件通知单(邮1325)”并抄报被通知单位所在区邮运分局和省局。省局应责成相关地面局或派押局纠正。各区邮运分局应按季将各地面局、派押局超装、拒收情况填制“违章超装、拒收邮件情况汇总表(邮1326)”报部邮运局。
由于强行超装或无理拒收邮件引起的后果,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百五十六条 运量计划或经转量计划确定后,如邮件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由各发运局或派押局逐级向上级邮运调度部门提出报告,按照分管权限,由主管部门酌情调整。
第二百五十七条 凡未安排运量计划的车次或区间,装发邮件均不限量,除已满载外,邮车押运班不得拒收,否则按无理拒收处理。
第五节 市内运输的组织
第二百五十八条 市内运输是邮政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快递邮件和普通邮件不同的时限、频次规定,结合各局实际情况,综合安排精心组织。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具体组织市内运输时,可以快、普结合。为确保快件全程时限的完成,必要时应单辟快件市内运输趟班。
第二百六十条 分发、转运、押运、车站、码头、航空站及支局所等单位之间交换邮件,必须相互配合并制定“作业时间表(由各局自定)”,按照作业时间表组织作业生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市内运输应根据邮政总局颁发的《邮件、报刊传递频次、时限的规定》以及本规则第七十八条要求,由主管局核定邮运时间表,并按核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不得任意并班。
第二百六十二条 市内运输应根据本规则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实行“排单”制度。
第二百六十三条 发交市内运输的各类邮件,应按规格标准封袋交运,不得散件外走。但如遇大体积印刷品和纸包量较大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亦可散件登列路单发运。
第六节 其他方式运邮的组织
第二百六十四条 铁路货运运邮只限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两种方式。所发运的邮件,也只限于正常邮运车次不能运出的重件。其他邮件和国际邮件以及急用公物,不得使用集装箱发运。
第二百六十五条 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可在部邮运局确定的干线邮路上使用。其他邮路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集装箱运邮的,应报经部邮运局批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 使用集装箱发运的邮件,其中本口的同类邮件或转口的同一条路线的邮件达到100袋以上或够装满一箱的必须单独装箱。
第二百六十七条 使用集装箱发运的邮件,其经转关系,按正常邮车的发运经转路由办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发运铁路货运邮件,应按照规定与铁路部门办理交接手续,以便发生邮件丢失、损毁时能够分清路邮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 发运局在邮件发出后,应于当日用电报或电话通知接收局的转运部门或调度室。通知内容一般应包括:发出日期、邮件种类、路向、数量、集装箱号等。接收局接到预报后,应与铁路部门保持联系,以便及时接收邮件。
第二百七十条 发运局和接收局,均需建立发运、接收货运邮件登记簿,记录发运、接收日期、路向、局名、数量、邮件类别、规格质量、时限以及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第二百七十一条 邮件在铁路货运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属于铁路方面责任的,由接收局与铁路到达站联系,并由铁路到达站按规定向接收局办理赔偿。所收赔偿费转汇收寄局,由收寄局按规章向用户赔偿。路方赔偿的差额部分,按邮政总局有关通知规定办理。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为及时疏运邮件,还可利用铁路客运加挂车、加班汽车、飞机、船等多种方式发运。
凡利用加挂车、加班车发运邮件的,发运局应向相关接收局预报开、到时间或列车车次、邮车编挂位置及邮件数量。利用加班飞机运邮时,更要及时电知接收局,防止漏接。
铁路客运加挂邮车,必须派员押运。如有需要,经路方许可,返程亦可按加挂邮车规定装运邮件。
第二百七十三条 发水路集装箱运邮的,比照铁路集装箱运邮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 运邮火车、轮船中途停驶或邮车摘挂,押运班应设法通知就近的地面局,相关地面局必须采取措施,组织人力,协助押运班疏运邮件,并及时向相关主管局汇报。如果本次列车或另有车辆继续前进时,押运班或相关局要及时与列车负责人联系,继续利用运邮,同时汇报主管局。如需盘驳邮件时,由相关地面局负责,押运班随车押运。如因条件限制邮件不能全部赶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邮件发运次序抢运。剩余邮件交相关地面局妥善保管并负责疏运。摘下的自备邮车,由押运班留人看守,必要时,也可委托地面局派人看守。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载运邮件的飞机中途降落,不能续飞,对卸交的邮件,地面局应采取措施组织疏运。
第二百七十六条 干线和省内汽车邮路,如遇路阻、行车事故或抛锚等情况,在短时间内无法继续行驶时,按照职责范围由相关区邮运分局、省局、主管局和地面局根据邮路组织和行驶路线等具体情况,组织救援和疏运。
第二百七十七条 邮路发生阻断时,一级干线邮路由部邮运局和相关区邮运分局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省内邮路由省局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跨省的省内邮路由所在区邮运分局会同相关省局统一指挥调度。
第二百七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邮件接发人员应立即汇报主管人员,并及时预报有关局和押运班,同时做好预报记录。
(一)邮路临时变更或受阻中断。
(二)火车邮厢编挂位置变更、摘挂、漏挂或中途发生事故路阻。
(三)邮车满载或有空余容间和吨位,押运班要求通知前方站留发或填发邮件。
(四)沿途局发生邮件量骤增,要求相关局预留吨位或邮车卸量过大,押运班要求通知接收局准备力量接卸。
(五)押运班批注路单或用其他方式请其转知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及时通知相关局或相关押运班的事项。
上述预报相关局在通知押运班时,应用书面或批注路单方式转告。
第二百七十九条 沿途局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发运量计划时,应报主管省局邮运调度部门。可在不增加装车总量的前提下,临时调整相关局发运量计划(即甲局增发,乙局减发),并电告相关局。
相关增发局接电后,应出具该局邮运调度部门书面证明,由接发人员交押运班据以调整发运量计划,押运班不得拒收。书面证明由押运班随相关路单归档。
第二百八十条 干线航空通运局遇有运量骤增,超出正常运量时,应按规定时间通知航空站预留吨位,邮件不能全部发出的应按本规则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次序发运。同类邮件先发“转航”邮件,后发本局出口邮件。
第二百八十一条 押运班对漏卸、地面局漏接或因故未卸完的邮件,应卸交前方局转发,前方局应负责卸转。如系卸转量过大的重件可卸交前方第一个地市局。卸下的邮件无合适的车次转发时,应向上级调度部门报告,采取适当措施解决。
第八节 邮件总包的登单处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 各类邮件总包在运输过程中,都必须登列路单交运。登列的路单,按本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百八十三条 分发、转运和火车(包括长江大轮)押运班,对发往同一经转局、同一路线的各类重件或同一寄达局的同类重件满10笔的,应当另制附单。附单份数应根据实际需要填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为方便交接签收,路单满3份,应由交方填制总路单,由接方在总路单上签收。
第二百八十五条 地面局发交火车(长江大轮)押运班的邮件路单,除按规定填制“附单”外,其他邮件总登一单;发交汽车、内河轮船和市内转趟邮路的邮件路单,应按接收局所的转运、分发单位需要,分别制单。火车(长江大轮)押运班卸交省会局、指定转口局及地市局的本口邮件应按邮件种类结合卸交局实际需要制单。转口快件(包括押运班汇封给地面局的转口快件)、轻件应按卸转车次分别制单,转口重件应按路线分别制单;卸交县市局和支局所的邮件可以混登一单。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交发集装箱发运的,必须一单一箱,禁止一单多箱。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交航空运输的邮件路单,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干线航空通运局应将汇封后交航空运输的各类邮件总袋(包括外走大袋)按其到达最后一个班机卸交局及特快专递、快件、航空邮件等分别登列路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底,一份封入“快递邮件分路单专套(邮1327)”交航方转交邮件到达局。联航邮件每增加一个中转航站相应增加一份交中转航站经转局,作为处理邮件的凭证。以上路单均要标明毛重。
(二)发运局向航方交运邮件,应分别按接收航空通运局依式填制“寄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总路单(邮1303)”作为与航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的凭证和核计运费。交发航空运输的邮件总路单,应按以下规定填制:
1.交发直达航线各通航局的邮件,应按飞机卸交局分别填制总路单(邮1303)一式五份,一份交航空站,一份由航空站签退,其余三份随邮件分别带交承运飞机、接收局和航站。
2.交发非直达航线(即联航)各通航局的邮件,应按邮件到达最后一个班机卸交局分别填制总路单(发运局对于中转航站实行固定吨位运邮的联航邮件总路单按邮件到达该中转航站班机卸交局填制总路单一式五份),路单份数根据当地航站要求填写,但交航方最多不超过六份。
(三)为便于内部各环节处理邮件,减少和航方的交接时间,发寄局应将交航空运输的各类邮件分路单按邮件到达最后一个班机卸交局封成快递邮件分路单专套,在总路单上登记并随总路单一起由航方交给寄达局。
第二百八十八条 对有固定接发频次的局、所如无邮件交接,应填制注有“无”字的路单,办理签证。
第二百八十九条 转运部门和火车(长江大轮)押运班的出口邮件路单应根据进口邮件路单节目抄登。
第二百九十条 转运部门的路单号码应按日期和班次编列。如1月2日一班,编号为0102/1;押运班应按派押局指定的押运班专号编列。
第二百九十一条 各项路单应填份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收发邮件路单和收发快件路单,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地面局交发火车、轮船押运班或押运班卸交地面局的,经分别签证后,分发、转运、押运各留一份;交发自办汽车、派押的委办汽车和市内趟车的,经分别签证后,分发、押运或转趟单位、接收局所各留一份。
(二)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路单和收发航空/汽车快件路单一般应填一式四份,一份由交发局留存(如分发、转运都需要留存的,可增填一份),三份交收运汽车站、码头或航空站。承运单位留一份凭以核计运费外,其余二份随邮件带交接收站,由接收局签收后,站、局各留一份存档。发联航的邮件还应多填一份路单给中转航站。
(三)交发集装箱邮件,应填制路单及总路单各一式三份。一份放入箱内,一份于交运邮件当日用挂号信函寄接收局转运部门,一份留存。路单要注明集装箱号,总路单要注明路单份数、箱数。
第二百九十二条 填制路单时除下列规定外,均按本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办理。
(一)同一发运局和接收局的平常函件、报纸袋捆和同一号码的刊袋可以总登一格;连续编号的给据邮件袋、每5袋可以总登1格,其他必须逐袋登列,不得混登一格。
(二)路单上的“原寄局”和“接收局”栏均需写明相关市、县局名,不得只写支局、所名称。
第九节 邮件的接发和装卸
第二百九十三条 接发人员应经常和车站、码头、机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掌握车、船、班机的变化情况。如有变化,应即采取应急措施。尤其在车、船、班机晚点或误班时,应特别注意联系,以免漏交接。
第二百九十四条 接发人员执行任务时,要随身携带工作证件。如无证件,又无交车邮件或路单,无法确认身份时,押运员可以拒绝卸交邮件,并在路单上批注详情备查。
第二百九十五条 接发人员应按规定的接发频次、时间作好装卸邮件的准备,并提前到站等候交接。
第二百九十六条 火车(船)押、接双方交接邮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点数工作由接发人员负责高声唱数,押运员负责监数。省会局、较大转口局由交方提供“装卸邮件交接细数单(邮1309)”分批点交。
(二)卸车(船)邮件,押运班应按转运部门的需要分堆,中途站邮件在卸车前要移至车门附近。
(三)装车(船)邮件,地面局应按押运班和接收局需要分堆,分别前、后仓,按仓位图和站序先远后近堆码。如遇临时变更,应按押运班意见办理。
(四)特快专递、快件、贵重包裹均应面交。
(五)“首站”(指开车后行程一小时及以内到达的各站)邮件要单独堆放和交接。
第二百九十七条 火车邮厢或租用行李车装车规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邮件堆码平均高度与车顶弧形底(蓝)线相平。
(二)留有0.54米宽的通道。
(三)自备邮车两侧车门各留出三分之二。
第二百九十八条 接发火车(船)邮件时,接发员在车(船)停妥后立即上车(船)与押运员办理交接手续。邮件装卸堆码工作由地面局负责办理。停靠时间不足4分钟的站,由押运员交卸卸车邮件和堆码上车邮件,在车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百九十九条 接发自办汽车(包括派押的委办汽车)邮件时,应在车门交接。
省际自办汽车起点站装车邮件由地面局按照站次先后顺序装车堆码,终点站邮件由地面局负责卸车。沿途各站,装车邮件由地面局负责装车,押运员堆码;卸车邮件由押运员负责交卸,车下工作由地面局负责。省内汽车邮路、市内转趟和县以下汽车邮路由相关省局和主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三百条 干线和省内自办汽车邮路,应固定邮件交接地点。沿途市县局,原则上进局办理交接。个别无法进局交接的,应商定合适的地点办理邮件交接。分支机构的邮件交接,可参照农村自办汽车邮路的规定办理。
农村自办汽车邮路的邮件交接地点,应在符合交通管理规则,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商定。商定后,在车门办理邮件交接手续。
第三百零一条 交接邮件应先卸后装。省会局和交接邮件量大的局接发整节火车时,应同边双门装卸。如遇雨天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要求装卸时,接、押双方可临时协商解决。
第三百零二条 地面局与火车交接邮件时,不得从反门装卸。如果车厢两侧都不靠站台,应选择无车通过的车门装卸,无此条件的,应当派人值守,注意信号及来往火车。
第三百零三条 接、押双方对邮件发运意见不一致时,有关发运路向变更,按接发员意见办理;有关车船载重,按押运员意见办理,但都必须在路单上批注。临时变更发运路向的邮件,路单所批注的相关局应予接卸。
第三百零四条 邮车在起点站交接邮件,应由押、接双方洽定交接时间,并严格执行。终点站的卸车邮件,在车到站后应即办理交接。
第三百零五条 交发航空邮件的交接办法,可按航站要求办理,也可双方协商。
第三百零六条 邮件交接完毕后,接发人员应当检查现场有无遗落邮件,并留人以便处理临时发生的情况,待车开后方可离去。


第六章 邮件的投递
第一节 通 则
第三百零七条 邮件投递工作是邮件传递处理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投递工作的好坏,影响着全程全网邮政通信质量的高低。各局对投递工作要精心组织,严密管理,保证安全准确地把邮件投交给收件人。
第三百零八条 投递局的设置,应根据人口密度、业务量情况、行政区划以及整个地区通信网路布局的需要等因素加以确定。投递局的服务范围,应由上级局主持划定。投递道段的服务范围,可由基层投递局自行组划。
为利于通信作业组织管理,各局都应编订投递局和投递道段地名资料,并绘制投递局界和投递道段图。遇有变动要及时修订,以保证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通知所在邮件分拣封发部门。
第三百零九条 各投递局应按照邮政总局颁发的《邮政通信作业组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邮件投递频次、时限的要求组织作业,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封闭式作业。
各局都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责任制度,严格有效地实施业务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投递质量。
第三百一十条 各局对新建的企、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邮件的投递,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有关通邮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百一十一条 各类邮件的投递方式分按址投递和局内投交两种:
(一)按址投递是指按照邮件封面书写的地址投交收件人的投递方式。
(二)局内投交是指按照有关规定,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相关邮件的投递方式。局内投交的邮件一般在营业窗口投交收件人。
第二节 按址投递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三百一十二条 按址投递的邮件种类有:平常函件、挂号函件、纸包、快件、各类领取邮件通知单和报刊。
有条件能保证妥投,特挂也可按挂号函件按址投递。
上述邮件有下列情况的,可以改为局内投交:
(一)同批投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收件单位(包括其内部个人的在内)的印刷品和纸包总重量满5千克。
(二)同批投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收件单位(包括其内部个人在内)的快件每件重量超过2千克其总重量满5千克。
(三)住宅楼房地面层以上的给据邮件。
(四)写交邮政专用信箱的(使用专用信箱的用户申请按址投递,经同意的除外)。
(五)重量短少,封皮或内件破损,或者有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嫌疑,需要收件人到邮局会同拆验的。
(六)有其他原因(如补纳资费等)需要收件人到邮局办理手续的。
(七)经按址投递,但因故无法投交的。
(八)保价的、红杯或红杯水的、退回的快件。
第三百一十三条 投递深度:
(一)寄交各单位的公私邮件和报刊(包括与各该单位同在一处的附属单位或其党、团、工会等组织的公私邮件、报刊和寄交与各该单位同在一处的单位宿舍的个人邮件、报刊),不分城市、农村,一律投交单位设在地面层或院门口的传达室、收发室或者指定接收邮件的人员。同在一幢楼或一个院内多单位的应由所在单位在地面层总入口处或院门口指定统一的收发室接收邮件。
(二)住宅楼房的平常邮件和报刊,一律投递到每一单元地面层楼梯口信报箱,实行插箱投递;住宅区、住宅楼房设信报箱群(间)的,集中按信报箱群(间)插箱投递。


住宅楼地面层的给据邮件应直接投递,二层楼及以上的可投“通知便条(邮1406)”由用户到指定局所领取。
住宅区、住宅楼房设有收发室或传达室的,各类邮件和报刊一律投到收发室或传达室。
委托社会力量代投的,原则上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投递。
(三)住宅平房的邮件和报刊应投递到院落门口(街巷、胡同、里弄门牌号)。住户较多的大院应在大院总入口处设置信报箱,实行插箱投递。也可以设置收发室或代收点接收邮件。
(四)农村投递,按邮政总局颁发的《农村邮政通信组织管理办法》规定投递。
(五)寄交船舶的公私邮件和报刊,投交船舶所隶属单位的收发室。
(六)因用户特殊需要,其投递深度超出上述规定的,由用户与相关邮政企业或分支机构协商,并按照规定由用户支付特殊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局征得当地物价部门认可确定并统一执行)。
第三百一十四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通邮条件和应办理的手续如下:
(一)各局应当对外公布用户办理申请通邮的手续、地点和电话号码。
(二)具备下列通邮条件的,邮局应予以登记,其登记条件:
1.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通行条件。
2.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
3.已安装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群)或者已设立收发室。
4.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应当办妥手续。
(三)用户办理申请通邮手续需填写“住宅楼房申请投递表(邮1431)”一式两份,并办理信报箱(群)钥匙移交,明确维修办法及办妥应办的手续。
(四)投递局对申请通邮用户是否具备通邮条件要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在住宅楼房申请投递表相关栏内详细写明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从用户填写申请到调查上报不得超过一周)。上级主部门审核(审批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同意后将住宅楼房申请投递表一份留存,一份发投递局。
同时,用“通邮通知单(单式由各省局自定)”通知用户通邮时间,并自用户申请通邮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安排投递。
第三百一十五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不具备本规则第三百一十四条二款所规定通邮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新建住宅楼房,由受理通邮申请的投递局通知用户该处邮件转投楼房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居委会,如其拒收,应粘贴“住宅楼房邮件转退批条(邮1412)”,批明原因,按无法投递邮件处理。
(二)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新建企、事业等单位的邮件由投递局通知相关机关单位到邮局自取。逾期不取的按无法投递邮件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投递部门收到进口邮件袋套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章第四、五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开拆处理,拆出的属于局内投交的邮件,应当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办理填写领取邮件通知单等手续。拆出属于按址投递的邮件(包括各类通知单)在投递前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进口的平、挂邮件,都必须加盖当班投递日戳,并保证加盖日戳的清晰和无遗漏。平、挂信件应在背面加盖日戳;印刷品和明信片应加盖在邮件的空白处;各种邮件领取通知单应加盖在规定的位置上。不得将日戳加盖在所贴的邮票上和明信片的文字上及美术明信片的图案上。
(二)投递邮件的分拣。投递邮件按道段进行分拣作业,可以采取专人专席进行分拣,也可以组织集体分工进行分拣作业。不论采取哪一种作业组织方式,都要做到责任分明,并实施有效的质量安全控制,保证邮件分拣质量。
(三)邮件在按道段分拣中,对欠资邮件、报矿邮件应单独剔出,指定专人填发“领取欠资邮件通知单(邮1404)”和登列“报矿信函投递专簿”,交相关投递段进行投递,并将欠资邮件进行登记交营业窗口待收件人补费领取。
(四)给据邮件的分拣、登记和平衡合拢。给据邮件除按道段进行分拣外,对邮件量大的机关单位,应单独设置格口。
给据邮件应按道段逐件登列“投递邮件清单(邮1401)”一份,单独设置格口的机关单位的邮件,应登列“投递大宗邮件清单(邮1409)”一式二份,一份随邮件投递,一份由收件单位盖章收回。登列清单要做到字迹工整清晰,每段(户)登列完毕,应在清单下部结有总数,并在清单上规定位置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名章。
给据邮件按道段等分拣登单后,应按“进口给据邮件平衡合拢交接登记簿(邮1429)”做好平衡合拢工作。
第三百一十七条 投递员内部作业,分为邮件作业、报纸作业、期刊作业和总复核。
(一)投递员领取按址投递的邮件,应当按照投递路线对本段邮件进行分堆和细排:
1.分堆:要按照投递路线并结合街巷段落和邮件量大的机关户等情况,合理地设置堆位或格口。操作时,对收件人地址要一眼看到底。对书写不清,容易混淆的邮件要注意分清;遇有错段邮件要及时交相关人员处理;遇有疑难邮件以及漏销邮票、欠资、封皮破损等邮件,可剔出暂放一边,待分堆完毕后再作相应处理。
2.细排:要先排平信、印刷品,后排给据邮件等。遇有大件或圆卷等邮件不便排入时,可用其他代表相关邮件的卡片等排入或将下一户邮件反排,以便帮助记忆,防止漏投。平常邮件排好后,再按照投递顺序将给据邮件等插入,为了防止误将给据邮件平投,给据邮件插入时,应当反排或用其他方法标记。
(二)报纸作业:
1.数报:分类先数零数,再数整数,总数与投递卡数相符后再分排。如有份数不符应立即找相关人员查对。
2.排报:各种报纸应先分大户后分零户,机关单位大户可单分单打,零户可按投递簿(卡)配套在一起,按投递顺序排成单一头绪,在确保时限和不影响用户阅读的情况下,也可在报纸空白处标明用户地址或姓名。
(三)期刊作业:
1.数刊:核对期刊名称、期数、份数与刊卡总数相符后,在领取期刊登记簿(或交接簿)盖章接收。
2.配刊:在投递卡背面相关栏批注期数和份数,按投递卡的份数进行配刊,机关大户单分堆,零户的将卡片按投递路线顺序排列在平信内。
进口报刊的分发作业按照《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总复核和准备出班:
1.总复核:将排好的各类邮件进行一次总的复查,验看各类邮件、报纸及期刊卡片是否全部按次序排列,有无漏排和误排。
2.准备出班:将邮件和报刊按大户和零户分别捆扎。按投递次序将邮件、报刊分别装入信报兜和专用袋内。清理现场,填写投递工作日记。
第三百一十八条 投递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和出班,外出投递必须穿着邮电标志服。投递的各类邮件必须妥善放入袋包内,信件不得直接夹置在自行车货架上,也不得夹放在报刊之中,在进行投递时要确保邮件安全。投递邮件途中严禁将邮件交给他人翻阅,更不准将邮件带回家中、宿舍或与投递邮件无关的其他场所。
第三百一十九条 各类邮件投交的手续如下:
(一)对局内投交的各类邮件应当填发“领取邮件通知单(邮1402)”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平常和挂号函件以及纸包的通知单,按平常邮件投递;汇款通知、包裹详情单、领取快件和保价函件通知单等,按挂号函件的手续投递。城市住宅楼房已按装标准信报箱或信报箱群的和投递业务管理比较健全的地方,除高额汇款通知外,其他按挂号函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在保证妥投的前提下经省局批准也可按平常邮件投递。
对平投的通知单一律加盖平投戳记。
(二)写交邮政专用信箱的:平常函件和报刊投入相关信箱内,由用户到局开箱领取。给据邮件,另出通知投入信箱内通知收件人按规定手续领取。收件人与邮局约定用其他方法通知领取的邮件,按照约定的方法办理。
(三)投交平常函件(包括寄退的回执)和报纸时,不需要用户签收。投交给单位的,应由单位接收人员验视做到当面点交。投交给居民个人的必须认真核对地址、姓名,严禁将邮件乱放在收件人门口、门外等易于丢失的地方或在途中托人捎转。不论采取何种投交方式都要做到妥投。
(四)投交给单位的给据邮件和期刊,必须经单位收发人员验视并点准件(份)数后,由收发人员在投递邮件清单和期刊投递卡相关栏内加盖公章或收发专用章。
投交一般用户的给据邮件和按挂号函件投递的各种业务通知单时,应由收件人在投递邮件清单上签章。如果收件人不在,可由收件人的家属签章代收,并在投递邮件清单上批注与收件人的关系,否则可改为下一次班再投。邮件经两次班仍未投出的,可填发通知便条,改为局内投交。
投交住宅平房用户的期刊,应由用户在投递卡上签收,签收确有困难的,由投递人员盖章备查;投交住宅楼房用户的期刊,按分户箱插箱投递的,可由投递人员盖章备查。


(五)对欠资邮件的投交,一般投送领取欠资邮件通知单,由收件人凭通知单到邮局营业窗口领取。
第三百二十条 投递员每次班投递完毕必须当班按时返局,并做好归班后的内部处理工作和办理交班手续。内部处理工作内容:
(一)兼做开取信箱信筒的,应将取回的邮件按规定要求及时交相关人员处理。
(二)整理审核投递邮件清单、期刊卡片的签章及乡邮排单印模的加盖情况,无误后交相关人员处理。
(三)对于当班未投出的邮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交接手续。凡是再投邮件,必须在邮件上粘贴“再投邮件批条(邮1410)”,根据再投原因,勾划批注后,应在批条上加盖当班日戳和投递员名章。如果是再投的给据邮件,还应在投递邮件清单的相关签收栏内注明“再投”或改为“窗口投”字样;对于无法投递邮件应按照本章第四节相关条款办理,无法投递的报刊应批注原因,交分发员(或发行员)保管待取。
(四)按章收取的费用在清点无误后,交相关人员处理。
第三百二十一条 对投递员交回的清单、邮件、期刊卡片和乡邮排单,应由相关人员按下列项目审核处理:
(一)验收各投递段的投递清单是否如数交回和加盖投递人员名章。审核投递清单收件人签章是否正确,代收的是否批注代收关系,应收的回执是否收回。
(二)检查未投出的给据邮件件数与清单登记栏是否相符,批注手续是否齐全。并将再投给据邮件按项目登入“再投给据邮件清单(邮1430)”,并注明段别,结出总数。
(三)批退转的给据邮件,必须送交主管人员审核盖章后寄发,并在投递清单上批注。
(四)验收各投递段的期刊投递卡是否如数交回,签收手续是否正确。
(五)验收乡邮排单有关项目及加盖印模是否齐全正确。
第三节 局内投交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三百二十二条 局内投交的邮件种类,除本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作为局内投交的有关内容外,还有:
(一)各类包裹(不包括纸包)。
(二)各类保价函件和特种挂号信函。
第三百二十三条 营业部门收到进口邮件袋套和投递部门送来属于局内投交的邮件后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按规定开拆进口邮件袋套。
(二)在邮件背面(不包括包裹)加盖接收日戳。
(三)将各类给据邮件分别邮件种类、按接收顺序编列接收号码,并登列“营业投交国内邮件接收登记簿(邮1421)”。
(四)填发领取邮件通知单和在包裹详情单背面加盖领取包裹通知戳记,将通知单送交投递部门,按挂号函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应按规定办理交接签收。
(五)将邮件按照接收号码或收寄号码妥为存放于专箱、专屉或上架。
第三百二十四条 各类待领邮件(除快件外)自通知单发出后七天未来领取时,应当填发“邮件催领单(邮1403)”,对欠资邮件用领取欠资邮件通知单,加注“催领”二字,同时在相关接收登记簿上批注填发催领单的日期备查。催领单按相关领取通知单的规定手续送交投递部门投交收件人。经催领仍不领取的,从相关领取通知单投递之日起算,保管一个月,期满仍未来领取时,按照无法投递邮件处理。
第三百二十五条 待领的包裹自包裹详情单投递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未来局领取的,应收取逾期保管费。具体期限由各省局规定;收费标准,由各省局征得当地物价部门认可确定并统一执行。
逾期保管费收取后,应当购换邮票贴在相关包裹详情单背面用日戳盖销。
包裹逾期未领,如果查明确系邮局责任所致,应当免收上述保管费。遇此情况,应在相关包裹详情单背面批注原因,由经手人和主管人员共同签证。
改寄、退回的包裹,在原投递局保管期间的逾期保管费不收。
第三百二十六条 给据邮件投讫后,应当在相关通知单、包裹详情单背面加盖投递日戳和名章,并在接收登记筲上批注投交日期销号。每日营业终了,对已投和待领的邮件分类进行结算,做到平衡合拢。
第三百二十七条 局内投交邮件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平常函件:在查看身份证件合格后,即可投交,不需要收件人签收。但对发有领取邮件通知单的,应当将通知单收回。对欠资函件,还要收取欠资费,填发“欠资费收据(邮1405)”随邮件投交。
(二)给据邮件:查看身份证件和领取邮件通知单或包裹详情单已否由收件人签章并批注证件节目,查核无误后将邮件投交收件人,通知单要加盖投递日戳和名章收存备查。查验身份证件和收件人签章时要注意下列事项:
1.收件人为单位的,应当由收件单位在领取邮件通知单或包裹详情单上加盖与收件单位相一致的公章(除事先向投递局声明经同意备案的以外,不能加盖单位的收发章。部队团以下分队,由团以上单位开具正式公函,将所属分队指定人员的名章向投递局备案的,可盖指定人员的名章),并凭领取人的证件签章领取。
2.收件人为个人的,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由收件人签章领取。
3.委托他人代领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投交:
(1)凭收件人证件和代领人证件,并由代领人签名或盖章领取。
(2)凭收件人盖章和代领人证件,并由代领人签名或盖章领取。
(3)加盖单位公章,凭代领人的证件,并由代领人签名或盖章领取。
领取邮件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工作证。除上述证件外,遇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通融办理。
有效证件以能证明本人身份,并便于事后追查的为合格。工作证上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单位名称,发证日期等项目,盖有单位公章,发证单位对持证人有组织管理关系。使用临时身份证和临时户口的应注意该证件的有效期。
(三)遇收件人持邮件催领单领取给据邮件时,一般应当请其交出原通知单。如原通知单未收到或已遗失,可凭催领单领取邮件。
(四)投交须向收件人收取费用(如欠资费、改寄费、退回费、包裹逾期保管费等)的邮件,要注意收取。所收费用换成邮票贴在相关领取通知单、包裹详情单背面盖销,也可以出给“退还/补收邮费收据(邮1616)”将所补邮费换成邮票贴在收据存根背面盖销。但欠资费按本条一款规定填发欠资费收据,所收欠资换成邮票贴在收据存根上盖销。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投交特挂和保价函件,要会同收件人当面开拆,按内件清单点验内件;投交贵重包裹、保价快件时,也会同收件人当面开拆点交。如果发现内件短少或损坏,要填写“开拆邮件记录单(邮1408)”与收件人共同签证。如果收件人同意,可将内件先予投交;如果收件人拒收,可将邮件暂存。对内件短少或损毁的情况要立即缮发验单,必要时并随附邮件封皮、内件清单、开拆邮件记录等一并寄相关局查究。其他给据邮件,如果封皮、封志损坏或者重量短少,在投交时,也要当面开拆查对内件,发现内件短少或损坏时,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机关、企业、团体自封交寄的特挂、保价函件和贵重包裹、保价快件等,凭封皮、封志完好投交,不用拆点内件。
第三百二十九条 局内投交快件的处理:
(一)局内投交的快件,应填发领取邮件通知单,并加盖“快件速取”戳记,按挂号函件当班投递。
局内投交的快件,投递部门应单独登列营业投交国内邮件接收登记簿,与营业部门交接。
(二)快件必须加盖当天接收日戳,保证日戳清晰,以利时限考核。
(三)改为局内投交的快件,自领取邮件通知单发出妥投之日起,三日内未领取的,应填发催领单进行催领,满十日仍未领取的,则应将邮件退回寄件人。
第三百三十条 存局候领邮件的处理:
(一)存局候领局接到存局候领的邮件、汇款通知后应填写营业投交国内邮件接收登记簿交由相关营业窗口存局候领。投交时除按一般规定手续办理外,要注意下列事项:


1.为确保妥投,不允许代领。
2.按规定收取存局候领手续费0.30元。所收手续费应换成邮票贴在相关补收邮费收据存根上用日戳盖销。
3.不论何类邮件,都应查看收件人身份证件。平常函件凭身份证件合格投交,不用收件人签收;给据邮件和汇款通知都要批注证件节目和收件人签章。
(二)存局候领邮件如发现已书明收件人详细地址的,应按一般邮件的规定按址投递或发领取邮件通知单通知来局领取。
(三)存局候领邮件的保管期,函件、包裹、汇款通知均为一个月,逾期不领作为无法投递处理。
(四)存局候领的邮件应妥为存放,候收件人前来领取。
(五)为便于收件人及时领取,各局收到的存局候领邮件,可登列一览表或书写黑板等公布。公布的节目,以邮件类别、到达日期、收件人姓名为限,不可将寄件人姓名地址公布,也不可以将邮件、汇款通知悬挂招领。相关邮件被领去或改寄、退回时,应在相关登记簿上销号或批注。
第四节 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一条 各类邮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邮件:
(一)收件人的地址书写不详或错误。
(二)原书地址无此人。
(三)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
(四)收件人是已经撤销的单位,又无合法的代收单位。
(五)收件人死亡,又无家属代收。
(六)收件人拒收邮件或拒付应付的费用。
(七)局内投交的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的。
(八)新建的企、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不具备通邮条件的,经投产权单位拒收或保管期满的。
第三百三十二条 无法投递邮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类函件、纸包、快件,一律退回寄件人。
(二)各类包裹,按照寄件人在包裹详情单上标注的声明处理。没有标注的,作退回处理。
第三百三十三条 无法投递的函件、纸包退回时,应当将邮件封面的收件人地址划销,粘贴改(转)退批条,批明原因,填写退回的市、县名(除省会市以外,并填省名)加盖日戳和名章,特挂和保价函件,不贴改(转)退批条,直接在邮件封面上批注送交主管人员检查盖章后予以退回。挂号函件、特挂、保价函件、纸包退回时,还应当在相关清单或接收邮件登记簿上注“退”字(退回收寄局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并要批明退回何局)。退回时,一律发水陆路寄递,并免收退回费。如果原是航空寄递的,应当将航空标记划销,改发水陆路寄退。
第三百三十四条 无法投递的包裹退回时,应当将包裹和相关包裹详情单上的收件人地址划销,注一“退”字,在详情单上粘贴改(转)退批条按上条手续办理,并批注退回费数目(相关详情单如已投出,应补填一份)。相关接收邮件登记簿上要按上条有关规定批注。相关包裹一律作水陆路包裹寄退。如果原是航空包裹,应当将包裹和详情单上的“航空”标记划销,退回费按回程的水陆路包裹资例计算(包括包裹处理费,但不再收保价费),但寄件人要求对航空包裹按航空退回,可按其要求办理,退回费按航空包裹资例计算。
第三百三十五条 无法投递的快件退回时除按快件寄退外,其余处理手续同本规则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
第三百三十六条 无法投递邮件投退给寄件人时,如果寄件人要求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重寄,应当请他更换封皮重新付费交寄。如果属于邮局误退,寄件人要求按原书地址重寄时,应当予以免费费重新发寄,邮件(包裹在详情单)上附贴小条将此项情况适当批注。
第三百三十七条 无法投递邮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无着邮件处理:
(一)无法投退给寄件人。
(二)寄件人声明抛弃。
(三)拒付应付的费用。
(四)在投退局保管期满寄件人仍未来领取。
第五节 无着邮件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八条 无着邮件必须由省局或由省局指定省会局集中开拆处理,其他各局不得开拆处理。省局或省会局设立无着邮件工作台(称无着邮件处)办理无着邮件的开拆处理工作。
第三百三十九条 各类无着邮件应当严密保管,按照规定寄送、接收、开拆处理。
(一)无着邮件的寄送:
1.分支机构应当批明无着原因,加盖日戳、名章,随时寄往市县局。
2.市县局指定人员汇总整理,每月寄送无着邮件处一至二次。寄送时,平常邮件只登总件数,给据邮件要逐件清登,并注明邮件种类。封发时,要封成专袋专套,袋牌和套签要写明“××局无着邮件处”。
(二)无着邮件的接收:
无着邮件处收到各局寄来的无着邮件袋、套应当按照规定加以验视,验视后按平常和给据邮件分别登入“接收无着平常邮件登记簿(邮1418)”和“接收无着给据邮件登记簿(邮1420)”内。
(三)无着邮件的保管和开拆处理:
无着邮件的保管期限,从无着邮件收到之日起,给据邮件一年,平常邮件一个月。无着邮件保管期满应报经省局领导批准后,平挂信件一律销毁;对平挂信件以外的其他各类邮件,双人进行开拆处理。
第三百四十条 根据上条规定拆出的各类物品,能够变卖的,交当地商业部门收购,价款上缴国库;不能变卖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存款单、存折、支票,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其他有价证券,寄往发行这些证券的机构处理。
(二)金银饰品,向当地银行兑换现金后上缴国库。
(三)本国货币,一律上缴国库;外国货币,向当地银行兑换人民币后上缴国库。
(四)国内现行有效的邮票,交当地邮局出售,价款上缴国库;其它邮票,寄本省邮票公司处理。
(五)粮票、食油票,送当地同级粮食部门处理。
(六)户口迁移证、护照和其他各种证书、证件等送往颁发这些证件的机构处理。
(七)其他不能变卖的物品,根据具体情况,妥为处理。
第三百四十一条 无着邮件中拆出的内件转送相关机构处理时,应当填写“寄送无着邮件内件清单(邮1417)”一式两份,一份留底,一份随物品寄送。
第三百四十二条 无着邮件开拆处理的情况,应当在相关接收登记簿上详细登记。从平常印刷品和盲人读物中拆出的物品,还要另用“无着平常邮件拆出物品处理登记簿(邮1419)”依式登记。
第三百四十三条 无着邮件在保管期间遇寄件人申请退回时,应当退回。除在相关接收登记簿内作相应的登记外,寄退手续与一般规定手续相同。但包裹退回费按原投递局至收寄局的邮费计收。


第七章 邮件的改寄、退回、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一节 邮件改寄和退回的处理
第三百四十四条 已经按照原书地址投递的邮件(包括各类通知单),因收件人迁移新址,原址无此人,收件人拒收或收件人死亡等原因,相关代收人或代收单位要交回邮局改寄或退回的应及时交回。交回手续如下:
(一)代收人或代收单位应当将邮件上原书收件人地址划销,另贴批条,写明改寄的详细地址和退回原因,并在批条上盖章,注明交回邮局的日期,代收单位如有大批平常邮件交回邮局改寄至同一新地址时,可以将改寄的邮件用绳扎捆,在捆把两面都贴批条,写明改寄地址,并加盖公章交邮局改寄。捆把要扎紧,每捆邮件不要超过50件。
(二)平常邮件和按平常邮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可以投入信箱、信筒或交给投递员带回,也可送交当地邮局接收,邮局接收时不出给收据。
(三)给据邮件和按给据邮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应当送交相关投递局接收。
信箱、信筒开出交回改寄或退回的已投递给据邮件,加盖“信箱开出”戳记,按本规则第九十一条、九十五条、一百零三条或一百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 已投递的邮件交回邮局改寄或退回,在接收时,要检查邮件或通知单上已否按上条一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邮件并要验看封口是否完好,如有拆动痕迹,邮局不予接收。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局,用户误拆的邮件应当重封签章后退还邮局。
对给据邮件和按给据邮件投递的通知单,还要依式填写“接收交回给据邮件收据(邮1411)”一式两份,加盖日戳和名章,将正份交给交回人。
交回的邮件接收后应当即予改寄或退回;交回通知单的,应当将相关邮件拣出办理改寄或退回手续。
已经凭领取邮件通知单、包裹详情单领取的邮件,交回邮局改寄或退回应不予受理。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上述邮件在改寄或退回时,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原批条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名章。相关邮件按规定需要收改寄费或退回费的,并在批条上注明应收的款额。
(二)原批条如果是贴在包裹详情单以外的其他领取邮件通知单上时,应当撕下,改贴在相关邮件上(特挂信函和保价信函上用回形针夹住,不要粘贴),并将邮件上原写的收件人地址划销,加注“改”或“退”字样,改寄或退回包裹时,包裹封面上也要同样划销、批注。
(三)给据邮件改寄或退回时,还要在相关清单或接收邮件登记簿上批注改某某地或“退”字。
(四)邮件改寄退回时:
1.函件,按照原来函件种类的发寄方式改寄退回,一律不收改寄退回费,但本埠函件改寄至外埠时应补收差额。
2.包裹,在本市、县范围内改寄的,按照原发寄方式改寄,并免收改寄费;改寄退回至其他市、县时,一律作普通包裹发寄(如果原是航空包裹,改寄、退回前要将包裹和详情单上的“航空”标记划销)。改寄、退回费按原投递局至新投递局包裹资例(包括包裹处理费,但不再收取保价费)计算。
3.纸包改寄退回时,不再收取改寄退回费。
4.快件退回时,按原付资费的50%计收退回费。
上述邮件补收改寄、退回费,由窗口开给退还/补收邮费收据。
第三百四十七条 收件人因地址变更,可以事先向邮局提出申请,要求将邮件改寄到新地址。申请时要填写“改寄邮件申请书(邮1613)”。申请书上要加盖名章(机关单位盖公章)。个人申请时,要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申请书上注明证件节目。收件人申请改寄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到达的邮件办理改寄。
受理上述申请时,要核对申请书所写各项是否完全,手续是否完备。受理后将申请书依照接收的顺序编号,并在“改寄邮件登记簿(邮1606)”依式登记,然后另登专簿送有关单位办理。申请书经登记后,应退交营业部门存档。
第三百四十八条 对收件人要求改投或改寄的邮件上(包裹并在详情单上)要加贴改退批条,具体处理手续可按照本规则第346条规定办理。
第三百四十九条 改寄或退回的邮件的投递手续与一般规定相同。需补收改寄费或退回费的,并要补收。
第三百五十条 投递快件时,遇有收件单位(包括单位内个人)要求改寄,在本市寄递范围内可免费办理,本市寄递范围以外的及妥投给个人的快件不办理改寄。
投给机关单位以及机关单位内部个人收的快件,妥投后退回的,应由收件单位在邮件上批注盖章,并到投递局办理退回手续。妥投给个人的快件,如要求退回的,按重新交寄办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快件退回时,由相关投递局填发领取邮件通知单,通知寄件人到窗口领取并向寄件人收取快件退回费。
寄件人不愿支付退回费的,或超过一个月逾期未领的,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三百五十二条 存局候领的邮件,可以申请由所存之局改寄他地邮局候领(照规定应纳改寄费的,并应照纳),但不得改存于同地另一邮局候领。写明收件人住址姓名的邮件,不得要求在同地改为存局候领,但可以改寄他地邮局存局候领。
第二节 邮件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三百五十三条 各类邮件交寄后,寄件人因有需要,可以向收寄局(投入信箱、信筒的信件,以开取信箱、信筒的相关邮局为收寄局)申请撤回或者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但下列邮件,邮局不接受上述申请:
(一)个人寄给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信函。
(二)已由收寄局发出的平常邮件。
(三)邮政快件。
第三百五十四条 寄件人申请时,应请其填写“邮件撤回、更改、查询申请书(邮1614)”,并盖章交收寄局办理。相关邮件在收寄的分支机构尚未发出,免收申请费;已经从收寄分支机构发出,应当收取申请费。如果要求用航空或电报办理,还要加收航空或电报费。所收费用用邮票贴在邮件撤回更改申请书上盖销。
第三百五十五条 收寄局受理申请时,应当验看申请书填写是否合格,已否盖章。对个人申请的,还要验看身份证件。如果相关邮件是给据邮件,并要查看收据。查明无误后,即在申请书上编号,并立即查明相关邮件已否发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相关邮件尚未从收寄的分支机构发出:
1.对申请撤回的:即将邮件退交寄件人在申请书上签收。如果是给据邮件并要将收据收回,批注“撤回”字样,加盖日戳,贴在相关收据存根或收寄清单上。撤回包裹时,除处理费不退外,其余资费如数退还寄件人。退还资费时要填写退还/补收邮费收据。各类函件的资费不退,但所贴邮票未盖销,可不盖销,已盖邮资已付戳的,其邮费不退。
2.对申请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将邮件(包裹连同详情单)交申请人更改。函件,原付本埠资费改寄外埠的,应补足资费差额。包裹,按新址计算资费,原付资费多退少补,并将原收据和存根更正注明,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名章。
对包裹邮费实行贴邮票办法的分支机构,遇寄件人申请撤回包裹或更改包裹收件人地址的,退还资费时,对退还的资费应当填具退还/补收邮费收据,并在当日营业日报单内加以批注,将退还/补收邮费收据粘附在营业日报单上,款额在当日营业帐相关科目内冲销出帐。对补收的资费,用邮票贴在详情单上盖销。
(二)相关邮件已经从收寄的分支机构发出:
用航空或电报办理的,申请书上要批注“航空”或“电报”字样,申请人交验的邮件收据上应当批注“撤回”或“更改”等字样,加盖日戳、名章,退回申请人。受理后,应当填写“撤回或更改通知书(邮1607)”一份,按挂号手续发往投递局,要求航空办理的,要航空发寄。如果要求电报办理,应当立即按下列规定编写电报交发,通知书可以免填,但要在申请书上填明交发电报日期备查。
1.对申请撤回的:
如相关邮件直封投递局的,电文中要写明邮件封发节目,收件人地址姓名,邮件号码和种类,申请事项。例如,上海市邮政局通知合肥市邮政局退回随三月十五日第七十五号清单一页五格寄去,收件人为合肥安庆路三一九号刘平收的第四六三号挂号信函的电文式样如下:
合肥市邮政局
(0315)(75)清单1页5格安庆路(319)刘平(463)挂信退回上海市邮政局
如相关邮件不是直封投递局的,电文中应将邮件封发节目改列邮件收寄日期。
2.对申请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
如相关邮件不是直封投递局的,电文中要写明邮件收寄日期、收件人地址姓名、邮件种类、号码和申请事项。例如天津市邮政局通知长治市邮电局将二月五日收寄长治黄河街二十四号王中原收的第六二五号包裹改寄到兰州和平路一二七号王晓全的电文式样如下:
长治市邮电局
(0205)黄河街(24)王中原(625)包裹改寄兰州和平路(127)王晓全天津市邮政局
如相关邮件是直封投递局的,电文应将邮件的收寄日期改列邮件封发节目。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投递局接到撤回或更改通知书(或电报)时,应当找出相关邮件按照改寄或退回,办理各项有关的手续后予以改退,并要在相关通知书或电报上批注改退日期和局名存档,还要在相关清单上同样批注。
第三百五十七条 邮件改寄到新投递局后的投递手续与本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相同;邮件退回到收寄局后,收寄局应当通知寄件人到局领取,在相关申请书背面盖章签收。相关邮件的原收据要收回存档;应当补收改寄费或退回费的,并要补收。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投递局接到撤回或更改通知书(或电报)时,如果相关邮件已经投递,应当批明情况后将通知书退回收寄局。收寄局收到相关邮件已经投递的通知后,应当在相关申请书上加以批注并通知寄件人。原收的申请费和电报费不退还。退回的通知书和申请书一起存档。


第八章 邮件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
第一节 通 则
第三百五十九条 各类邮件和邮件袋套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是邮件处理过程中的三项基本制度。
第三百六十条 邮件处理的三项基本制度是明确邮件处理中各环节、各人员之间的责任界限,相互督促贯彻邮政规章制度,确保邮件的迅速、准确、安全传递,不断提高通信质量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因使用机械(器)处理而影响三项基本制度执行的,应报邮电部批准。
第二节 交接验收
第三百六十一条 邮件在处理过程中,凡需办理交接的各工种、工序、班次及人员之间,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
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类给据邮件和应当补收资费的平常邮件一律通过清单办理交接;总包一律通过路单办理交接。交接时,必须会同办理,如有不符情况,应当场复验清点,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三百六十三条 交接验收的基本内容是:
(一)根据清单或路单逐件、袋挑对所登节目和总数是否与实物相符(自办汽车押运接收转运邮件时,只核对总数)。
(二)逐件验视特挂、保价函件、保价快件、贵重包裹,重点抽验其他邮件是否符合规格标准。
(三)邮件袋套的封装是否符合规格。
(四)总包的发运路是否正确。
第三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不合规格标准:
(一)散件:
1.装有禁寄物品或超过限寄范围的物品。
2.不符合封面书写、重量、尺寸要求和封装规格。
3.标签号码、收寄局名不清,以致不能辨别邮件种类或影响抄登节目。
4.邮费交付不足或漏盖“邮资已付”戳记。
5.未按各类邮件准寄范围或相关业务种类收寄的邮件。
6.包裹(不包括纸包)未附详情单。
7.改退邮件未贴改退批条或批条手续不全。
(二)总包:
1.袋牌:字迹模糊,不能辨别接收局名和号码。
2.封志:印志模糊,不能辨别封发局名;铅志不固,铅志顺夹,袋绳可以抽出;铅志有撬动、锤砸等形迹。
3.绳扣:绳有接头;捆扎不紧能将袋绳捋下。
4.袋身:袋身有二厘米以上破洞、裂口,破洞非机器缝补或破洞用绳捆扎,内件有取出可能的;袋皮水湿、油污,推断是由内件破损造成的;总包超过限重的。
5.套皮:套皮破裂或有拆动痕迹;套皮两端未粘住,能抽开;套签未盖骑缝日戳或日戳模糊,不能辨别封发局名。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交接邮件时,原则上应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当场验清。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火车交接确因时间限制,接、押之间无法全部验清时,除特快专递、快件、贵重包裹必须当场逐袋验清外,其他邮件应先清点总数,双方点数不一致时,凡时间允许,应重新清点。卸车邮件如数目不符,也可由押运员复点,但不负责装拖车。确实来不及重新清点的应在路单上批注双方意见,在火车开行后继续点验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全部点验清楚的最大时限:起点局装发的轻件和中途局装卸的全部邮件,以2小时和200袋为基点,即装、卸量分别不足200袋的,各在火车开出后2小时内全部点验清楚。超过200袋,每增100袋(含其零数)放宽1小时(例:201袋在3小时内全部验清),依此类推。
起点局装发的重件应在车开后10小时内全部点验清楚,全程行车时间不足10小时的应在到达终点前全部点验清楚。
因点数不一致,在路单上批注双方意见的,凡批注数目不符的一方,必须将点验结果验知对方。否则,造成后果的由错点数一方负责。
(二)交车邮件如有不符情节,押运班应在上述时限内向相关局发验。验单最迟交由上述时限以后前方头一个交换邮件的地市局发出。同时在相关路单上批请寄验局(即上述头一个交换邮件的地市局)电告接验局详情。寄、接验局均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查。
(三)卸车邮件如有不符情节,地面局应在上述时限内向相关押运班的派押局发验,验单应随事后第一班有效车次发出。同时电告前方合适的省会局或转口局,相关局接电后应及时以书面或批注路单转知押运班。相关发、接电局均应作好电话记录备查。
(四)明确责任段落,应以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全部验清和缮发验单为准,不按规定时间验清和发验的为责任者。不以是否接到电话为依据。
第三百六十六条 接收邮件时,发现属本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分发单位与营业、投递单位之间:
1.分发单位接收营业、投递单位交来的出口邮件和改、退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一律不予放行。当时发现的,应当拒收;事后发现的应当退回。
2.营业、投递单位接收分发单位交来的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除邮件封皮或封志破损及封装有拆动重封痕迹的,在当时发现可以拒收外,对其他不合规格的邮件,无论当时或事后发现的,都不可以拒收,也不可以退回,一律由收方根据问题性质分别验知分发单位或收寄局并作妥善处理。
上述被拒收或退回的给据邮件,均应由拒收或退回单位在相关清单上批注拒收或退回原因并盖章。
(二)分发单位与转运单位之间:
1.转运单位接收分发单位的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应拒收,由交方负责处理。
2.分发单位接收转运单位的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不应拒收,由交方负责开拆,会同收方共同查验,遇有不符情况,应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后共同签证,由收方按规定处理。
(三)押运与接发之间:
1.交车(船)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应拒收,由交方负责处理。
2.火车(含长江大轮)卸车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由交方重新处理。如来不及当场处理的,可由交方会同收方共同拆验,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由收方按规定处理。确实来不及拆验的,要在路单上批注详情,由收方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办理。
3.自办汽车和邮局派押的委办汽车的卸车邮件,地面局接收时发现不合规格的不应拒收,应当会同交方共同拆验,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共同签证,由收方处理。来不及拆验时,由交方批注路单交收方处理。
4.未派押的委办车船交下不合规格的邮件袋,不得拒收。应当会同交方拆验内件,发现不符情况,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共同签证,由收方处理。
5.航空站交来的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不得拒收。应会同航方共同检查,对平常邮件袋应复称重量,对特快专递邮件、快件、挂号和包裹邮件袋应会同拆验,当场作出结论,由航方填制事故签证,并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经双方签证后由收方处理。
6.国际邮件袋(不包括国内互寄的国际邮件袋)在装、卸时发现不合规格的,不得开拆查验。由交方加袋套封给相关接收互换局或交换站处理,并批注路单发运。如来不及加袋套封的,应在路单上批注详情后,由收方负责加袋套封给相关接收互换局或交换站处理。当时来不及验收,开车后发现的,收方除按上述要求加袋套封外,应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办理。直接与国际邮件交换站办理邮件交接的邮车,卸车邮件可批注路单由收方处理。上述不合格邮件,均由交方承担责任。
7.卸车邮件超重(每袋最大毛重30千克,“红杯”、“红杯水”每袋最大毛重15千克)应在路单上批注,由收方验知封发局和派押局。
(四)其他工种、工序间的交接验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七条 发运局发出的出口报纸散捆或无标签的不得装车,由地面局整理好或加标签后装车。车上和中转局发现的散捆或无标签报纸,能辨别接收局的应整理好继续发运,不能辨别接收局的,一律装袋附验退回原封发局处理。
第三百六十八条 使用集装箱发运邮件,发运局在装箱前要认真检查箱体是否完好,然后装箱,装完后要加铅封与运方办理交接。
第三百六十九条 接收铁路、水运集装箱邮件,应在收到路(港)方货物到达通知单后,至迟于次日与路(港)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前应验视箱体和封志是否完好和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运方交涉,并按规定办理。交接完毕后,应即启封点验邮件。接收自备集装箱应与运方(包括铁路和自委办汽车、船)办理交接后,24小时内启封点验邮件。
邮件点验后,应在总路单上签收,最迟于次日用挂号信函寄退发运局转运部门。点验中发现邮件单物不符合不合规格标准的应于启封后24小时内用电报通知发运局,同时发出验单。接收局在上述时限内发出电报通知的,由发运局承担责任,否则由接收局承担责任。
第三节 勾挑核对
第三百七十条 各生产单位在邮件、总包发出之前及接收时或接收之后,均应根据实物逐件、袋勾挑核对相关清单、总清单和路单,以确保登单节目与实物相符。
第三百七十一条 勾挑核对时,如发现所登节目与实物不符时,交、接双方应当场验清。如无法当场验清的,应以实物为依据更正清单或路单,并将更正情况由主管人员签证后当班或按规定时限验知相关单位。
第三百七十二条 由于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勾挑核对制度,造成邮件无着落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节 平衡合拢
第三百七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在每日、每班、每车(船)次工作终了时,根据进、出口清单或路单对给据邮件和总包分别进行平衡合拢,并填写“给据邮件平衡合拢表”(以下简称“平衡表”)。合拢的具体方法和平衡合拢表式样,由各省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三百七十四条 合拢时,如果总数不平衡或结存数与实存数不符,应即采取措施查明。如复查无结果,应即向主管人员如实汇报,并作详细记录备查。


第九章 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赔偿
第一节 通 则
第三百七十五条 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赔偿,是邮政通信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邮政通信的质量状况和管理水平,是信息反馈的一个重要渠道。做好邮件业务档案管理和查验赔偿工作,是人民邮政为人民的具体体现。
第三百七十六条 邮件业务档案管理和查验赔偿工作,由市、县局集中统一管理,下设区局的市局实行高度集中确有困难的,可由区局集中管理,设置邮件业务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配备专职人员,由邮政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百七十七条 档案室是通信生产单位,接受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委托,履行业务档案和邮件查验管理职能。业务档案管理和查验工作,应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熟悉邮政通信业务,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三百七十八条 档案室的基本职责是:具体管理邮件业务档案;对业务档案进行检查稽核;负责向上级机关反映各种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和贪污、盗窃邮件、票款及破坏通信生产的犯罪行为;并负责准确及时地处理邮件验单、查询及对用户的赔偿工作。
第三百七十九条 档案室应按季度填报“查验赔偿情况报告表(邮定9表)”,要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百八十条 各级领导要做好协调工作,财务和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资费管理。分管通信的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要经常了解和检查业务档案管理和查验赔偿处理情况,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并切实帮助解决业务档案部门生产的实际问题。
第二节 邮件业务档案管理
集中范围和送缴期限
第三百八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对涉及邮件查询和记载邮局内部处理手续、交接责任、邮费的各种业务单据、凭证,以及有关的登记簿、清单、路单、通知单、邮件结算平衡表等,均应送缴所在的市、县局档案室集中管理。各省局应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详细档案归缴目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各类业务档案送缴时间按业务性质和处理手续,分为按日(班)和按月两类,具体由各省局按下列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一)收寄和投递档案:按日或按月将上日或上月的送缴档案室,其中按月送缴的营业投交国内邮件接收登记簿在送缴前尚未投出的邮件,应移转下月登记簿内,并在原登记簿的相关邮件投递日期栏内注明“移下月”字样。
(二)分拣封发档案:按日或按月将上日或上月的送缴档案室。
(三)转运和押运档案:按班将上一班的送缴档案室。
(四)农村分支机构档案:一般按日(班)将上日(班)的送缴档案室。
第三百八十三条 按日(班)送缴的档案,应连同平衡表在次日(班)送缴档案室,不另填制交接单。按月送缴的档案应填制“档案寄送清单(邮1626)”一式二份,正份随相关档案送缴档案室。
给据邮件平衡表和档案寄送清单应顺序编号,每年换编一次。
接 收 与 检 查
第三百八十四条 档案室收到档案后,按下列规定核对验收,无误后分类统计收缴量。
(一)按日(班)送缴的档案,应对给据邮件平衡表的号码是否衔接,所附单据张数是否相符,有无班组、支局长或检查人员名章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在平衡表上盖章。


(二)按月送缴的档案,应按照档案寄送清单进行核对,验看档案封皮所列名称、号码和经办人员名章是否齐全,理订是否合乎要求,无误后在档案寄送清单上盖章。
第三百八十五条 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要认真进行检查稽核,查核过的档案要有标志。检查数量由各省局根据单据的重要程度自行确定。检查项目是:
(一)号码是否顺序衔接。
(二)单式使用是否适当,登单是否符合规格要求,划销、更改有无经办人盖章。
(三)日戳、名章是否清晰齐全。
(四)投递手续是否完备,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五)包裹详情单存根、总付邮费等收据栏目填写是否齐全相符,计收资费是否正确。
(六)有无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特准收寄的有无有关部门证明。
(七)进出口邮件(包括袋套和散件)是否平衡合拢。
第三百八十六条 档案室在查核中发现的问题和差错,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有贪污、挪用票款迹象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二)发现计费差错,应即验知相关局所退还或补收,并对资费的退补情况负责催办。
(三)各种投递单据,漏收件人签章的应退相关投递局补章,漏盖经办人章的应验知相关投递局补章。
(四)发现各种邮件登记簿错漏销号,应验知相关局所查明后补销或更正。
(五)发现缺单应验知相关局补单,收到补单后,应核对是否真实及有无进出口节目,遇有无进口或有进口无出口情况,要追查邮件下落。发现清单错号的,应验知相关局予以说明或更正。
(六)对进出口清单错漏盖章戳或章戳不清、不全的,应验知相关单位注意改进。
(七)其它单据一般手续不完善、填写不规格,应通知相关单位纠正。
(八)将发现的问题和差错登记邮政通信质量登记表。每月终了将各生产单位的当月通信质量情况和平衡合拢率汇总报主管业务部门印发质量通报,发给各生产单位。
理 订 与 保 管
第三百八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在送缴档案前应按下列规定整理装订,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质量检查员检查单据、凭证填写节目、戳记是否齐全正确,号码是否连续,投交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后以挂号寄送。
(一)按日(班)寄送的档案:
1.营业收寄、局内投交档案:依照平衡表所列项目,分别按邮件种类、单据号码顺序依次整理装订。
2.分拣封发档案:依照平衡表所列车次,分别进、出口,按邮件路单顺序排列各种邮件清单。对汇封袋、套的,将封入袋套内的相关清单,依次排放在总清单下面,以利挑对。
3.转运档案:分别按平衡表上的进出口和交接班次顺序整理。
4.押运档案:按平衡表所列车次,分别按进出口和交接站次顺序整理。
5.按址投递档案:依照进口给据邮件平衡合拢交接登记簿所列项目,分别按班次、投递段顺序整理。
6.农村分支机构和实行兼职作业的生产单位档案:可按照上述方法合并整理,综合装订。
(二)按月寄送的档案:
按档案种类分类、顺序号码、日期整理,加附封皮装订,并注明局名、档案种类、起止号码、日期和张数,并加盖装订人员名章。
第三百八十八条 档案室接收的档案应按照下列办法理订:
(一)营业档案:
收寄档案按局所分别邮件种类、收寄号码顺序理订;局内投交档案分别邮件种类,按投递日期顺序理订。营业投交国内邮件接收登记簿按月根据接收日期顺序理订。其中按日(班)送缴的档案,也可以依照平衡表所列节目,按日、按班顺序理订。
(二)分拣封发档案:
各类进出口清单,对编连续号码的应分类按封发局和接收局顺序号理订;其中按日(班)送缴的档案,也可以依照平衡表所列节目,按日、按班顺序理订,但必须另立进出口清单登记簿,分别按封发局和接收局分类、按清单号码顺序登记。对“非专号”的应另行整理,按接收和封发日期顺序理订。
(三)转运档案:
附平衡表逐日按班次理订。
(四)押运档案:
附平衡表按日、按班次理订。
(五)按址投递档案:
附平衡表按日期、班次、投递段顺序理订。
(六)农村分支机构档案:
分别按局、所依照平衡表所列节目,按日期顺序理订。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便于查阅和保管,各类档案装订后应在封面上加注内装单据种类、张数、起止号码、起止日期等节目,由装订人盖章;然后加装“档案卷皮(邮1625)”或档案盒,并在卷头处注明卷号、档案名称、局名、起止日期、起止号码、年度等项目,于年终依式登记“邮件业务档案目录(邮1627)”。
第三百九十条 装订成册的档案应分别年度、局名、卷号顺序排列在固定架格上,坚持图书化陈列,做到理订正规,摆放整齐,捡取便利。档案必须专室存放,室内应保持清洁干燥,注意防火、防潮和防止鼠咬、虫伤。
调 阅 与 销 毁
第三百九十一条 邮局内部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接待查询登记簿注明查阅人单位、姓名、日期、查阅内容和数量。查阅时应保持档案完整无损,不得将档案拆开、划销、涂改或私自携带出室。邮政内部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百九十二条 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需要调阅邮件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电局所在地的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写明邮件具体节目、调阅时间,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电局办理调阅和交接手续。被调阅的邮件业务档案相关邮电局应留存副份备查。
第三百九十三条 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其他单位因案件需要查阅邮件业务档案时,必须按照上述程序经当地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批准出具证明,办理查阅手续。查阅工作由档案人员办理,告知查阅结果,但不签署意见,如需要对相关业务档案内容进行摘录或复制,可予同意,但对摘录和复制件不签署意见和盖章证明,除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外,其他单位不得将有关档案调走,但可以加盖“以上材料抄自××局业务档案”的戳记(式样见附图),做为查阅材料来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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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材料抄自业务档案 |
| |(60×3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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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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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四条 各类邮件业务档案除上级指示需要延长保管期外,从单据填制之日起计算,应保管两年。
保管期满的档案,应登列清单,报请市、县局长批准,予以销毁或作纸浆原料出售。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做好记录,记明档案种类、时期、处理方法和日期,并由处理人员签证。此项记录应保管两年。查询尚未结案的档案在销毁前应当取出另行保管,待结案后再行处理。
第三节 验单管理
第三百九十五条 验单是反映邮件处理工作质量、判明责任和督促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在邮件处理过程中发现违章或需查明责任的,都必须认真缮发验单,受验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接收的验单,如需答复的,应及时复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出口验单
(一)验单应当顺序编号,每年换编一次,每张验单均需留底存查。
(二)验单的缮写:
1.写全验单号码、发验局名、验达局名,以及需抄送单位。
2.缮写验单要做到文字工整,事由清楚,节目具体,证物齐全可靠。
(三)验单由各生产单位缮就后,加盖日戳及经办人员名章,送交主管人员审阅签发,给据邮件应在相关进口路单、清单上批注。
(四)验单寄发时,应在公事信封正面注明“验单”字样,内容重要、需要答复的应按挂号手续寄发。寄往市县以下分支机构和生产单位的验单,应寄往其主管市县局档案室转发,不得直寄分支机构和生产单位。
(五)对于违章情节严重的或需立即判明责任处理的,可经主管领导批准,改用电报或长途电话办理,并补验寄发验达局。
(六)为了方便缮验处理,验单量大的工种,可在事先印好的空白验单上圈定适用项目。
第三百九十七条 出口验单底份与相关单据附在一起,一并送存档案室。对需要答复或查明责任的验单应同时抄送本局档案室一份,以便由档案室登记后负责处理或催办。发验局收到复验后,应根据复验情况,在结案后与原验并案归档。
第三百九十八条 进口验单
(一)进口验单由市县局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室接收进口验单后,编列接收号码,逐件登记“进口验单登记簿(邮1605)”。
(二)档案室对进口验单应及时查明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差错性质,登入通信质量登记表并在验单上批注后,应在两日内将原验单转发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处理。或者原验单在档案室留存,将来验内容、差错性质等摘录在“差错通知单(邮1628)”上,转发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三)责任单位收到档案室转来验单后,应依式登列进口验单登记簿,需要答复的应从验单收到之次日(派押局从相关押运班归班之次日)起二日内缮写“复验(邮1604)”经主管人员审核盖章后,连同原验寄送档案室转发验局。各责任单位不得对外直复。
(四)需要答复的验单逾期不复的,档案室要催办,如不按时答复,导致责任不清的,逾期复验局为责任局。
(五)来验有抄送单位的,答复时也应照来验口径抄送相关单位。
(六)不需要答复的验单,相关责任单位查阅登记后限在十日内退交档案室。
(七)各生产单位和分支机构收到发验局直接发来的验单,应及时将原件转送本局档案室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节 查单管理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理查询的范围和时间规定:
(一)邮件的查询只适用于给据邮件。遇有寄件人查询平常邮件,应向其详细解释,对寄件人提供的邮件未收到情况,要认真听取,加以记录,及时汇报,作为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资料。
(二)可以接受查询的最短时限,应根据邮件寄达和回复所需时间确定。一般情况下信函二十天,印刷品、包裹三十天,快件十五天。
(三)受理查询有效期:自邮件交寄之日起一年以内。
第四百条 收取查询费:
(一)查询费按件收取,同一寄件人同批寄交同一收件人的多件邮件,亦按件计算。
(二)如需用航空或电报查询的,应加收航空或电报费。
(三)由于查询人的原因,申请书上所填地址姓名与原寄邮件书写不符,造成查询工作无效劳动的,应通知查询人重新办理查询手续。
第四百零一条 办理查询手续:
寄件人在规定的查询有效期内,凭相关邮件收据,到原交寄邮件的局所提出查询申请并交付查询费用,方可受理。
受理查询办理下列手续:
(一)审阅收据无误后发给邮件撤回、更改、查询申请书由用户填写,然后审阅申请书填写是否完备,并问明地址书写是否与所交寄的邮件一致。
(二)收费。查询费、航空费、电报费等,都换成邮票贴在申请书上用日戳盖销。
(三)在相关邮件收据背面批注“查询”字样,加盖日戳和受理人名章,并将收据退交查询人。
(四)根据申请书依式填写“邮件查单(邮1601甲)”,快件查询填写“邮政快件查单(邮1601乙)”,并登列“出口查单登记簿(邮1612)”。需要航查、电查的,要在单头加盖戳记或用红笔写明。
(五)将查单及申请书于当班按挂号信函寄所在市、县局档案室。快件查单应按邮电公事快件发出。
第四百零二条 出口查单的处理:
(一)市、县局档案室收到查单后应检查各项节目是否详细清楚,并按年顺序编号,逐件登列出口查单登记簿。在查单底边自左
------------ --------
至右由收寄局、经转局、接收局依次盖|××局查| | 号|戳记。
------------ --------


(二)所查邮件除电报查询外,一律实行递查。从收寄市、县局开始,各经转处理环节都应依次在查单上填列相关邮件经转节目,以挂号信函寄往相关经转局依次递查。
查交发车、船、航空运递的总包邮件,除填列发运节目外,还应注明派押局及接收责任人员。
(三)催查:普通邮件查单发出后三十天(青海、新疆、西藏四十五天),快件查单十五天,未得到答复的,应根据出口查单登记簿记载依式填发“邮政业务查询催查函(邮1610)”一式三份,向投递局催查,副份抄投递局主管省局,一份留底。
航空查单应按航空方式寄发,快件催查函应按邮电公事快件寄发。普通邮件查询不得按快件查询办理。
(四)查单经催查仍未得到按时答复,相关邮件查询全程时限已满的,由收寄局按规定主动向寄件人办理赔偿,同时填发“归垫邮件赔偿款通知(邮1629)”一式三份,通知责任局归垫,副份抄相关责任局主管省局,一份留底。
(五)电报查询:受理电报查询申请后,应即根据邮件发出节目向投递市、县局发出电报(不填写查单,但须登入出口查单登记簿,并分别在申请书和登记簿上批明发电号码、日期等)。电文格式举例如下:
呼和浩特市邮政局收寄呼和浩特市锡林北路21号周坚寄重庆市中山三路59号李国华收的第327号挂号信,已随五月二十一日呼市至重庆第九号清单二页四格发往重庆局,相关查询电报的电文为:
重庆市邮政局
查(0521)(9)清单二页四格锡林北路(21)周坚,中山三路(59)李国华(327)挂信,呼和浩特市邮政局
第四百零三条 档案室收到投递局答复的查单,应在出口查单登记簿相关栏内,批注答复情况并销号。对所查邮件已查明妥投的,将查单上联“查询邮件回单”按挂号寄给查询人,将查单下联“投递局答复事项”批注查单号码退给受理查询的局所,在其出口查单登记簿相关栏内批注答复情况并销号后,及时退回档案室与相关邮件查询申请书附在一起存档。对因邮局过失致使邮件延误或丢失、损毁的,应按本章第六节有关规定向寄件人办理赔偿,并退还已收的查询费。
第四百零四条 进口查单的处理:
档案室收到进口查单后,应核对各项节目,统一编列接收专号,逐件登列“进口查单登记簿(邮1602)”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相关业务档案已送缴档案室的,对本局投递的,由档案室查明相关邮件的投递节目或处理情况批注在“查询邮件回单”上,经主管人员签证并加盖市、县局档案室查询专用章后退发查单局。如用户要求由收件人盖章证明妥收的,可以办理。对经转需递查的,至迟在收到查单的次日起二日内在查单相关栏填注转出节目,将查单转有关局续查。
相关业务档案尚未送缴档案室的,应即转发相关单位进行查证处理。
(二)对有进口无出口、无投递节目的,应及时函告收寄局向寄件人办理赔偿并应从速归垫赔偿款,不得借故拖欠。
(三)市、县局所属分支机构和生产单位办理的答复查单或复函,都应寄所在市、县局档案室进行复核、销号后发出。
(四)办复的查单,均应在进口查单登记簿相关栏批注处理情况、日期和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五)各生产单位和分支机构收到发单局直接发来的查单,应及时转送本局档案室按规定程序处理。
(六)对进口电报查询,应代补查单,其余处理手续与一般进口查单的规定相同。
第四百零五条 查询处理时限:
各个查询处理环节和单位,必须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查询处理,不准拖延和积压。
(一)收寄局:在市、县范围内出口查单从受理到查明节目寄发查单,最大时限不超过五天(快件三天),其中农村分支机构的邮路班期超过三天的,可相应延长。
(二)经转局:档案室从收到查单到查明邮件出口节目并寄发查单,最大时限不超过三天(快件二天)。
(三)投递局:在市、县范围内进口查单从收到至办妥查复手续,最大时限不超过六天(快件四天),其中农村分支机构的邮路班期超过三天的,可相应延长。
(四)上述各局均自收到查单的次日起计算,并在查单上分别填列该查单收到和发出日期,作为查考依据。
第四百零六条 查询全程时限:
自邮局受理查询之日起,至迟必须在下列期限内答复查询人:
(一)本市、县内互寄的邮件,半个月。
(二)本省内或各省之间互寄的邮件两个月(青海、新疆、西藏之间互寄和他们与其他各省之间互寄的三个月)。
(三)快件一个月。
第五节 责任段落的划分
第四百零七条 邮件有进口节目而无出口或无投递节目的,相关发生局为丢失邮件的责任局。
第四百零八条 邮件封发清单抄登字迹潦草,难以确认及清单抄登节目不全不符,致使邮件查无出口的,相关封发局为责任局。
第四百零九条 邮件在运输途中丢失、损毁的,相关转运或派押局为责任局;委办运输途中丢失损毁的,相关托运局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条 袋套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经开拆发现内件短少(含有单无包)必须报告主管领导,认真核查,证实短少后,由领导签证,当班发验,证物齐全者,相关封发局为责任局;不当班发验,领导未签证,证物不全者,开拆局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一条 邮件破损责任的确定:封装符合规格标准,到达接收局(包括投递局、经转局和派押局。以下同)后破损、内件短少、损毁的,接收局为赔偿局;封装不合规格标准,接收局收到时破损、内件短少、损毁,并按本规则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办理的,收寄局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发现邮件破损,不得简单地予以退回。内件完整的应按规定进行重封,发验通知相关封发局,封妥后附验发往前途;如有内件短少、损毁的,应按上条规定查明责任,违反规定简单退回的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三条 交接验收不认真,发生袋套不符或邮件丢失、损毁、短少,查无结果,不认真交接验收的局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四条 接发、押运之间交接验收邮件总包时,原则上应按规定要求当场点验清楚。对于火车交接确因时间限制,接、押之间未能全部点验清楚时,应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并判定责任段落。
第四百一十五条 进口查单未按规定期限答复,导致收寄局在查询全程时限届满时进行赔偿的,逾限单位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六条 因邮件业务档案管理不善,而无法提供所查邮件详细节目的相关局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七条 由于不执行制度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损毁,致使无法查明责任的,以不执行制度的局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八条 邮政快件未按规定的全程时限寄达用户,而引起用户追究的,未按规定的时限、频次传递处理快件的局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九条 责任段落划分,如相关局意见不一致,应分别报主管省局洽商解决,仍得不到解决的,由相关省局报邮政总局仲裁。
第六节 邮件赔偿的处理
第四百二十条 给据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邮局过失而丢失、短少、损毁时,应当通知寄件人,并按照规定予以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收件人支付赔偿:
(一)收件人接收邮件时在邮局出具的开拆邮件记录单上已声明保留对短少或损毁部分的求偿权的。
(二)寄件人要求向收件人赔偿,由收寄局通知投递局办理的。
(三)收、寄件人是同一人。
第四百二十一条 支付赔偿时,一律依式填写“领取邮件赔偿款收据(邮1630)”一式二份,经主管人员审核签证后向用户进行赔偿。请领取赔偿人在收据上签收,将其中一份与有关的查单等一并存档,另一份作财务报销或局际间结算使用。
第四百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邮局不担负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的,经有关机关没收,或者经邮局依照有关规定销毁或抛弃的。
(三)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四)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
(五)除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六)按照规定投交时不开拆点验内件的邮件,投交时完好,事后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
(七)各类邮件已经按照规定手续妥投的,事后收件人发现短少、损毁的。
(八)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第四百二十三条 邮局自支付邮件赔偿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查明邮局不应担负赔偿责任的,应当通知受领赔偿人将已领的赔偿款退回。如果找到原寄邮件的全部或一部时,应当通知受领赔偿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退还所领赔偿款的全部或一部,将原寄邮件领回;期满未来领取时,原寄邮件可由支付赔偿局酌情处理。
第四百二十四条 邮件赔偿标准:
给据邮件符合赔偿规定的,应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挂号函件,每件赔偿人民币5元。非保价快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每件最多赔偿人民币30元。对自愿放弃受领赔偿的,可以免费补寄与原件相同的挂号函件或快件,并在补寄的挂号函件或快件上批注“放弃受领赔偿,免费补寄”字样。如有需要,邮局可出具相关邮件丢失或损毁的证明。
(二)特挂,粮票、油票按实际损失赔偿同额的粮票、油票;户口迁移证、粮食转移证和共青团团证或团组织关系,由邮局出具证明供寄件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挂失补发。
(三)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全数赔偿;内件短少或部分损毁的,按保价额全数减去残留部分后所余的差额赔偿(如果受保价最高限额所限,保价低于实价,只按损失之数,照实价和保价的比例赔偿)。
(四)纸包,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每件最多赔偿人民币15元。
(五)各类给据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邮局在办理赔偿时已收的各项资费,除保价费不退还外,其他资费均应退还。
(六)各类给据邮件部分损毁或短少,邮局在办理赔偿时已收的各项资费均不退还。
(七)因邮局责任造成快件逾限,引起寄件人追究的,按所付邮费扣除其计费重量的挂号信函邮费后,全部退还寄件人。保价快件逾限时保价费不退。
(八)对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或逾限,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对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担负赔偿责任,也不担负赔偿实物的责任。
第四百二十五条 赔偿款的处理:
(一)属于责任事故的,由责任局支付赔偿费用,并应向责任人收回。
(二)支付赔偿局不是责任局的,应当填发归垫邮件赔偿款通知,通知应担负赔偿的责任局归垫,相关责任局接到通知后至迟在15天内归垫。
(三)责任局内部一时查不清责任先予赔偿的,可作悬帐处理,事后继续追查,经过一定时间仍查不清责任者的,每季清理一次,报经市、县局领导批准,在“邮政费用——业务损失费”科目列支。


第十章 邮件处理工作的检查
第一节 通 则
第四百二十六条 邮件处理工作的检查,是加强业务管理,保证贯彻规章制度,提高通信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局必须切实按规定贯彻执行。
对邮件处理工作的检查,除相关工作人员自查或互查外,各局必须在各生产环节设立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局长应督促有关人员执行检查规定,了解执行情况。
第四百二十七条 执行检查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次数、数量等切实执行检查任务。检查结果,不论有无差错,必须加以登记(检查登记簿格式,可由各局根据具体情况,按不同需要分别规定),对不合格事项应当与相关工作人员研究改进,对未出局的差错,要及时纠正,发现重大问题,要汇报领导处理。
本章所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数量是最低要求,各局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必要的补充,并可确定重点,加强检查。
第二节 收寄工作的检查
第四百二十八条 对收寄工作应检查下列项目:
----------------------------------------------------------------------
|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数 量 |
|--------------------------------|--------------------------------|
| | |
|一、收寄手续: | 1.平常函件:收寄总件 |
| 1.平常函件 |数,每日少于200件的全部检 |
| (1)函件封面书写是否正 |查,业务量大的局至少抽查 |
|确。 |200件。 |
| (2)有无超重、过大、过小、| 2.特挂、保价函件、保价 |
|封装不妥等情况。 |快件、包裹(纸包除外)全部检 |
| (3)加盖章戳是否清晰。 |查。但业务繁忙局对包裹无法 |
| 2.给据邮件 |做到全部检查时,除贵重包裹 |
| (1)邮件封面书写是否正 |全部检查外,其余至少检查30 |
|确。 |件。 |
| (2)封皮、封志、封装、重 | 3.其他各类邮件,由各局 |
|量、尺寸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平日质量情况,结合邮件 |
| (3)邮件标签、戳记等是否 |数量,以保证质量为原则,在不 |
|加盖(贴),填注是否清楚。 |少于各该类邮件收寄总件数 |
| (4)有无误收禁寄物品和 |10%的范围内分别规定,按此 |
|超限收寄限寄物品。 |标准计算,每天检查量少于 |
| (5)包单、包面收件人地址 |100件的,至少抽查100件,收|
|姓名是否一致。 |寄总数少于100件的,全部检 |
| (6)包单上应填项目是否 |查。 |
|妥填,寄件人声明栏有否漏填 | |
|注。 | |
| (7)收寄时应附证明的有 | |
|无漏附。 | |
| | |
----------------------------------------------------------------------
----------------------------------------------------------------------
|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数 量 |
|--------------------------------|--------------------------------|
| | |
|二、资费 | 1.包裹 |
| 1.包裹 | (1)(2)项,全部检查。 |
| (1)是否正确计收资费,有 | (3)项不少于收寄包裹件 |
|无错收。 |数的5%,按此标准计算,每天 |
| (2)包单上贴邮票的,检查 |检查件数少于5件的,至少抽 |
|邮票是否贴足,有无漏销和贴 |查5件,收寄总件数少于5件 |
|废票的情况。 |的,全部检查。 |
| (3)包裹实际重量与详情 | 2.保价快件全部检查。 |
|单所填计费重量是否一致。 | 3.其他邮件原则上全部 |
| 2.快件 |检查,业务繁忙的局可以抽查, |
| 邮票是否贴足,有无漏销。 |抽查数量应不少于10%。 |
|大宗快件总付邮费计费单上所 | 4.大宗邮件以户为单位, |
|填邮费与快件应收资费是否一 |每天检查户数不少于收寄总户 |
|致,有无错收。 |数的10%。收寄总户数少于5 |
| 3.大宗邮件 |户的全部检查。 |
| 整寄整付邮件计费单及交 | |
|寄整付零寄邮件清单上所填邮 | |
|费与大宗邮件应收资费是否一 | |
|致。 | |
| 4.其他邮件 | |
| 邮票是否贴足,有无漏销, | |
|章戳是否清晰、合格,欠资邮件 | |
|是否正确处理。 | |
| | |
----------------------------------------------------------------------
----------------------------------------------------------------------
|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数 量 |
|--------------------------------|--------------------------------|
| | |
|三、其他 | 1.1项每日检查。 |
| 1.各类邮件是否按照规 | 2.2项可由各局根据具体 |
|定手续和班次送交分拣或封交 |情况自行规定,但每月至少应 |
|趟班,袋、套封装是否符合规 |检查一次。 |
|格,城市分支机构收寄的邮件 | 3.3项全部箱筒每月至少 |
|有否滞留过夜。 |检查二次。 |
| 2.各种票券和出售品是 | 4.4项每天检查。 |
|否盘存合拢。 | |
| 3.信箱、信筒信件是否按 | |
|规定时间开取。 | |
| 4.营业终了后检查现场 | |
|有无遗留邮件。 | |
| | |
----------------------------------------------------------------------
第四百二十九条 包裹资费实行收现金的各局在检查无误后,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在详情单贴邮票处用红色加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
(二)在详情单规定处盖检查人员名章。
(三)在“包裹重量抽查登记簿(邮1506)”上依式登记,并予签署。
“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的戳面应当用钢质或牛角刻制,尺寸为50×22毫米,四周各刻宽一毫米的边框。上半部用四号楷体刻“国内包裹邮费已收”字样,下半部用五号楷体刻局名,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戳记,可以加刻当地民族文字(式样见附图)。
------------------------------
| |↑
| 国内包裹邮费已收 |22
| |毫
| 北京1(支) |米
| |↓
------------------------------
← 50毫米 →


上述戳记限由省局刻制核发给对包裹邮费实行收现金办法的各局。核发时要详细登记,并留盖戳样。各局对上述戳记,应当责成有关检查人员严密保管,并按照规定正确使用。
第四百三十条 各市、县局分发部门,对包裹邮费实行贴邮票办法的城市邮电局、所和农村支局所发来的包裹,在检查无误后,应当在详情单规定处加盖检查人员名章和在包裹重量抽查登记簿上登记抽查情况并盖章。检查中发现问题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包单上邮票漏销,代为补销;如果少贴邮票或贴用本规则第50条所列邮票,包裹不予转发。
(二)包裹实重与详情单所注重量不符,应当按照实重复核邮费,如果邮票未少贴,可将详情单上原填重量改正,将包裹转发,一面验知收寄支局所;如果邮票未贴足,或者包裹有拆动痕迹,包裹不予转发。
(三)对不予转发的包裹,应当汇报领导,情节轻的,退回有关支局所改正后再予转发;情节重的,应当采取措施查处。
第四百三十一条 检查给据邮件,事后发现错收资费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将多收的退回寄件人;对少收的,应请寄件人补付。
(二)相关邮件如果尚未发出,一律照常发寄,事后再办理退补邮费手续。
(三)退补邮费时,一律依式填写退还/补收邮费收据一式二份,经主管人员审核签证后向寄件人进行退补。补收资费的,将收据一份交给寄件人,补收的邮费用邮票贴在收据存根背面盖销。退还资费的,请寄件人在收据上签收后作营业报帐凭证,收据存根留档存查。如果机关等单位因帐务需要,要求出给退还资费的证明,可以照办,具体办法可由各局自行规定。
办理退还、补收资费的相关邮件收据存根或收寄登记清单上,应当注明退、补资费的数目和相关退还/补收邮费收据的号码,以备查核。
退还/补收邮费收据应当加以编号控制,责成相关主管人员妥为保管,并注意检查收据的使用情况和背面应贴邮票是否如数贴票盖销。
平常函件少贴邮票,应当按照欠资函件的规定处理;多贴邮票,一般可以迳予盖销,多付的邮费,不用退还。
第四百三十二条 少收资费补收不到时,一般应当由收寄人员赔付。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报由市县局局长批准少赔或免赔,改由公款开支,在“邮政费用—业务损失费”科目出帐。多收、少收资费除按规定退、补外,还应当查找原因,研究改进,对于由于包裹资例表未及时修改、补充而错收邮费的,还要注意检查包裹资例表,立即修改补充,防止再错。
第四百三十三条 开取信箱、信筒工作的检查,应当采用在信箱、信筒内投入试信或“开箱试片(邮1501)”的方法进行,也可采用印模考核与信箱试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开箱试片要编列号码,依式填写并盖名章,由检查人员亲自投入箱、筒。开箱人员开出试片后,应当在试片上填写返局时间,加盖日戳、名章,交回检查人员。检查人员收到后,应当检查试片是否按班次及时取出。有关填发试片情况和检查结果都要专簿(格式可由各局自定)登记。
第三节 分拣封发工作的检查
第四百三十四条 对分拣封发工作应检查下列项目:
--------------------------------------------------------------------
|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数 量 |
|------------------------------|--------------------------------|
| | |
|一、在邮件未封成袋套以前: | 均应逐班检查,检查数量 |
| 1.分拣有无错误。 |如下: |
| 2.登单是否正确、清晰。 | 1.平常邮件:不少于出口 |
| 3.清单节目是否齐全,规 |总数的1%;按此标准计算检 |
|范。 |查件数少于200件的,至少抽 |
| 4.特挂、保价函件、保价 |查200件,出口总数少于200 |
|快件和贵重包裹封皮、封志是 |件的,应全部检查。 |
|否完好。 | 2.特挂、保价函件、保价 |
| 5.清单结数与实物种类 |快件和贵重包裹全部检查;其 |
|数字是否一致。 |他给据邮件,不少于该类邮件 |
| 6.应赶班发出的邮件(包 |出口总数的5%,按此标准计 |
|括经转的袋套)是否全部发出。 |算,检查件数少于100件的,至 |
| 7.封装袋套时,是否执行 |少抽查100件,该类邮件出口 |
|邮件、清单、袋牌(套签)相互核|总数少于100件的,应全部检 |
|对的规定。 |查。 |
| 8.平信捆把是否符合规 | 3.6项全部检查;7、8项抽|
|格。 |查,数量自定。 |
| | |
--------------------------------------------------------------------
--------------------------------------------------------------------
|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数 量 |
|------------------------------|--------------------------------|
| 二、在邮件封成袋、套以 | 均应逐班检查,检查数量 |
|后: |如下: |
| 1.袋牌、封志、绳扣、袋 | 不少于出口袋套总数的 |
|身、套皮等是否符合规格。 |10%;按此标准计算,检查袋套 |
| 2.封妥的袋套同路单上 |少于10件的,至少抽查10件, |
|的登记是否相符。 |出口袋套总数少于10件的,应 |
| 3.有无漏封的格口,现场 |全部检查; |
|有无遗落邮件。 | 3项全部检查。 |
|------------------------------|--------------------------------|
| 三、进口快件散件和总包: | 各市县局邮件分发部门每 |
| 1.封装是否符合规格。 |月集中检查一次。散件不少于 |
| 2.是否按规定的分发关 |100件,总包不少于30件。少 |
|系分发。 |于上述规定数量的,应全部检 |
| 3.有否逾限。 |查。检查发寄局的数量,每次不 |
| |少于10个。 |
--------------------------------------------------------------------
第四节 邮运工作的检查
第四百三十五条 对接发工作应检查下列项目:
--------------------------------------------------------------------
|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数 量 |
|------------------------------|--------------------------------|
| 一、邮件发班前: | 接发工作量少的局应逐班 |
| 1.出口邮件路单抄登是 |全部检查;接发工作量大的局 |
|否符合规定,是否认真进行勾 |可以重点抽查。 |
|挑复核。 | |
| 2.单袋是否相符。 | |
| 3.发运计划是否正确执 | |
|行,发运路向是否正确。 | |
--------------------------------------------------------------------
--------------------------------------------------------------------
|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数 量 |
|------------------------------|--------------------------------|
| 4.邮件袋套封装是否合 | |
|格。 | |
| 5.有无漏发。 | |
|------------------------------|--------------------------------|
| 二、邮件发班时: | 1—5项不定期抽查。 |
| 1.接发员是否按规定时 | 6、7项每日检查。 |
|间准时到分发部门接收邮件, | |
|并准时出局上站。 | |
| 2.遇雨、雪天是否随带雨 | |
|布。 | |
| 3.是否按规定先车到站, | |
|车开前上是否留人守候。 | |
| 4.装车邮件是否按堆位 | |
|装码,有无串仓。 | |
| 5.交接邮件时是否高声 | |
|唱数认真验视。 | |
| 6.接收邮件是否准时接 | |
|运回局,有无逾限。 | |
| 7.有无脱班漏接车次。 | |
|------------------------------|--------------------------------|
| 三、工作结束时: | 每日检查。 |
| 1.进口路单是否齐全。 | |
| 2.签收手续是否完备。 | |
| 3.进口邮件是否都收到 | |
|或转出。 | |
| 4.出口邮件是否都及时 | |
|发出,发运有无错误。 | |
--------------------------------------------------------------------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押运工作应检查下列项目:
--------------------------------------------------------------------
|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数 量 |
|------------------------------|--------------------------------|
| | |
| 一、邮件交卸前: | 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 |
| 1.出口路单抄登是否符 |二次。 |
|合规定。 | |
| 2.是否逐袋认真勾挑复 | |
|核,对不符节目是否及时缮发 | |
|验单。 | |
| 3.邮件总包是否符合规 | |
|格。 | |
| 4.发运路向、接转车次是 | |
|否符合发运计划的规定。 | |
|------------------------------|--------------------------------|
| | |
| 二、途中现场检查: | 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 |
| 1.接收邮件是否认真监 |二次。 |
|数和验视。 | |
| 2.邮件是否妥为堆码。 | |
| 3.破损袋捆是否按规定 | |
|进行处理。 | |
| 4.有关安全的规定是否 | |
|切实执行。 | |
| 5.车厢是否整洁。 | |
| 6.有无漏卸、误卸、漏交 | |
|换情况。 | |
| | |
--------------------------------------------------------------------
--------------------------------------------------------------------
|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数 量 |
|------------------------------|--------------------------------|
| 三、押运总结: | 逐班检查。 |
| 1.进出口路单是否齐全。 | |
| 2.签收手续是否完备。 | |
| 3.对发有验单的,路单上 | |
|是否有批注。 | |
|------------------------------|--------------------------------|
| 四、自办汽车邮路和市内 | 除逐班检查行车排单、路 |
|邮路: |单外,还应不定期现场检查,每 |
| 1.是否按规定时刻出班 |月不少于二次。 |
|和归局。 | |
| 2.是否按时到达沿途各 | |
|局,有无邮件带过站和漏交换 | |
|情况。 | |
--------------------------------------------------------------------
第五节 投递工作的检查
第四百三十七条 对按址投递工作应检查下列项目:
--------------------------------------------------------------------
|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数 量 |
|------------------------------|--------------------------------|
| 一、出班前: | |
| 1.投递日戳有无漏盖和 | 逐班检查。 |
|是否清晰。 | 1—3项每次检查一个道 |
| 2.邮件有无错排和误排。 |段。 |
| 3.有无未发现的欠资邮 | 4项全部。 |
|件和漏销邮票的邮件。 | |
| 4.作业座席及现场有无 | |
|遗落邮件。 | |
--------------------------------------------------------------------
------------------------------------------------------------------------
|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数 量 |
|------------------------------|------------------------------------|
| 二、回局后: | |
| 1、已投出的给据邮件(包 | 1.1、2、4、6项全部逐班检 |
|括按挂号函件手续投递的通知 |查。 |
|单)和期刊收件人签章是否正 | 2.3、7项不定期抽查每月 |
|确。 |不少于二次。 |
| 2.当班未能投出的邮件 | 3.5项每周抽查一次。 |
|和通知单是否全数交回。 | |
| 3.再投邮件批注再投原 | |
|因是否属实。 | |
| 4.改退和再投邮件是否 | |
|按规定办理。 | |
| 5.送信袋内有无遗留邮 | |
|件。 | |
| 6.乡邮排单所列项目填 | |
|写、章戳和考核点印章,是否齐 | |
|全正确。 | |
| 7.再投和待取邮件保管 | |
|是否妥善。 | |
|------------------------------|------------------------------------|
| 三、其他: | 1.每月检查: |
| 1.访问用户。 | 1项20~30户; |
| 2.填发征询函。 | 3项四次; |
| 3.跟班检查。 | 4项全部道段; |
| 4.投递员工作日志。 | 5项四个段。 |
| 5.楼房信报箱插箱妥投。 | 2.2项每半年一个段一 |
| |封。 |
------------------------------------------------------------------------
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局内投交工作应检查下列项目:
--------------------------------------------------------------------
|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数 量 |
|------------------------------|--------------------------------|
| | |
| 一、已投出邮件的相关通 | 第一、二、五、六项在营业 |
|知单、详情单等上有无收件人 |终了全部检查;三、四两项可以 |
|签章和批注证件节目,投递日 |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二次。 |
|戳、投递人员名章加盖是否清 | |
|晰。 | |
| 二、欠资费、改寄费、退回 | |
|费、包裹逾期保管费等是否正 | |
|确收取并处理。 | |
| 三、已投出的各类给据邮 | |
|件是否及时在相关接收登记清 | |
|单上销号。 | |
| 四、到期应当填发的催领 | |
|单是否及时填发,保管期满未 | |
|领取的邮件是否按照规定退 | |
|回。 | |
| 五、对已按址投递的而被 | |
|交回改寄或退回的邮件和通知 | |
|单、详情单等是否按照规定接 | |
|收,并及时改退和在相关接收 | |
|登记清单上批注。 | |
| 六、待投邮件的保管是否 | |
|妥善。 | |
| | |
--------------------------------------------------------------------
第六节 业务档案和查验工作的检查
第四百三十九条 对业务档案工作应检查下列项目:
--------------------------------------------------------------------
|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数 量 |
|------------------------------|--------------------------------|
| 一、各生产单位是否按规 | 第一项由档案部门在接收 |
|定的时间、种类、数量及理订规 |时检查。 |
|格送缴业务档案。 | 第二、三项由业务管理部 |
| 二、档案部门对送缴的业 |门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
|务档案是否按规定进行核对验 | |
|收、检查稽核,发现问题是否按 | |
|规定进行处理。是否妥为整理 | |
|装订,严密保管,摆放整齐,捡 | |
|取便利。 | |
| 三、业务档案的查阅和调 | |
|阅是否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有无 | |
|记录。 | |
--------------------------------------------------------------------
第四百四十条 对查验工作应检查下列项目:
--------------------------------------------------------------------
|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数 量 |
|------------------------------|--------------------------------|
| 一、各生产单位对进口邮 | |
|件发现违章或需追究责任的是 | 第一、三项,每旬不少于一 |
|否按时缮发验单,对进口验单 |次。 |
|是否及时查核处理。 | 第二项每月一次。 |
| 二、对验单反映的问题,是 | 第四项每半年一次。 |
|否及时查明责任,登入质量登 | |
|记表。 | |
| 三、进出口邮件查单是否 | |
|按规定时间、程序和处理手续 | |
|办理。 | |
| 四、邮件赔偿是否按规定 | |
|及时办理,对积案是否每半年 | |
|清理一次,并向省局上报清理 | |
|情况。 | |
--------------------------------------------------------------------
第四百四十一条 对业务档案和查验管理工作除经常性的检查外,邮政总局和各省局不定期发函给部分市、县局,请其填报所属生产单位送缴业务档案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进出口查验单的数量、逾限和积案的数量及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对业务档案、查验工作的检查记录材料。调阅部分市、县局对业务档案核对验收记录;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的记录;进出口查验单记录;催办和赔偿记录。
各省局对业务档案管理混乱,久查不复,久拖不办,人为造成积案的市、县局,要组织力量进行现场剖析检查,找出问题关键所在,责成限期整改。
第七节 其他工作的检查
第四百四十二条 各局领导应根据具体情况,针对薄弱环节,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检查下列项目:
--------------------------------------------------------------------
|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数 量 |
|------------------------------|--------------------------------|
| | |
| 一、各类邮件和袋套是否 | 第一、二项每旬检查不少 |
|按规定交接验收。 |于二次。 |
| 二、各类给据邮件和袋套 | 第七、八、九项每旬检查不 |
|进出口是否平衡合拢。 |少于一次。 |
| 三、安全、保密制度是否贯 | 其他项目检查每月不少于 |
|彻。 |一次。 |
| 四、各项业务通知是否及 | |
|时转发执行,有关人员是否摘 | |
|要记录,有关资料是否修正。 | |
| | |
--------------------------------------------------------------------
--------------------------------------------------------------------
|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数 量 |
|------------------------------|--------------------------------|
| | |
| 五、无着邮件的寄送、交接 | |
|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 |
| 六、邮政专用信箱是否按 | |
|规定管理,并收取管理费。 | |
| 七、业务单式、日戳、邮资 | |
|已付戳、包裹邮费已收戳、夹 | |
|钳、衡器、邮袋等是否按规定使 | |
|用、管理。 | |
| 八、人民来信、来访和意见 | |
|簿上所反映的意见是否认真处 | |
|理。 | |
| 九、包裹业务现金收入、总 | |
|付邮费等是否按规定管理列 | |
|帐。 | |
| 十、是否按规定的频次、时 | |
|限组织作业。 | |
| 十一、机械设备、工具的维 | |
|护与管理规定是否贯彻执行。 | |
| | |
--------------------------------------------------------------------
附录二:
国内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
| |最 大| 尺 寸 限 度 | |
|邮件类别| |--------------------------| 附 注 |
| |重量限度| 最 大 | 最 小 | |
|--------|--------|------------|------------|--------------------|
| | |长、宽、厚 |长16.2厘| 确需卷寄的,其 |
| | |三面合计 |米,宽11 |尺寸如下: |
| | |90厘米;最|厘米。 | 最大尺寸:直径 |
| | |长一面不 | |的两倍和长度合计 |
| 信函 | 2千克|超过60厘 | |100厘米,长度不超|
| | |米。 | |过80厘米。 |
| | | | | 最小尺寸:直径 |
| | | | |的两倍和长度合计 |
| | | | |17厘米,长度不少 |
| | | | |于10厘米。 |
|--------|--------|------------|------------|--------------------|
|明信片 | 一 |长15厘米 |长14厘米 |纸质:每平方米250|
| | |宽10厘米 | 宽9厘米 |克 |
|--------|--------|------------|------------|--------------------|
| 印刷品| 5千克| 同信函 | 同信函 | |
|盲人读物| | | | |
|--------|--------|------------|------------|--------------------|
| | | |长度不超 |长、宽、厚 |最大尺寸中“长度以 |
| | | |过60厘 |三面合计 |外的最大横周”一 |
| | | |米,长度以 |不少于30 |语,如系长方形包 |
| | 民| |外的最大 |厘米,最短 |裹,是指包裹宽厚方 |
| | | |横周不超 |一面不少 |面(横断面)的四周 |
|包| 用| |过90厘 |于2厘米。 |合计;如系圆柱形包 |
| | | 5千克|米。 | |裹,是指圆柱横断面 |
|裹| 包| | | |的周长长度;不论长 |
| | | | | |方形或圆柱形,两个 |
| | 裹| | | |横断面的尺寸不同 |
| | | | | |时,应按最大的一个 |
| | | | | |计算。 |
| | | | | | |
------------------------------------------------------------------------

------------------------------------------------------------------------
| | 最 大 | 尺 寸 限 度 | |
|邮件类别| |--------------------------| 附 注 |
| | 重量限度 | 最 大 | 最 小 | |
|--------|------------|------------|------------|----------------|
| |纸 | | | | |
| |质 | | | | |
| |品 | 5千克 | 同印刷品 | 同印刷品 |怕折确需卷寄的同|
| |包 | | | |信函。 |
| |裹 | | | | |
| |----|------------|------------|------------|----------------|
| |商 |15千克,脆|长度不超 | | |
| | |弱易碎、流 |过90厘 | | |
| |品 |质易溶物品 |米,长度以 | 同民用包 | |
| | |为10千克 |外最大横 | 裹 | |
| |包 | |周不超过 | | |
| | | |120厘米。| | |
| |裹 | | | | |
| |----|------------|------------|------------|----------------|
| |大件| |以能装入4 | | |
| |商品| 25千克 |号邮袋为 | | |
| |包裹| |限 | | |
|--------|------------|------------|------------|----------------|
| 邮 | | | 根据邮件 | |
| | | | 性质分别 | |
| 政 | | | 同于明信 | |
| | 5千克 |同民用包裹 | 片、信函、| |
| 快 | | | 印刷品和 | |
| | | | 民用包裹。| |
| 件 | | | | |
|--------|------------|------------|------------|----------------|
| 代 | | | | |
| 发 | 同印刷品 | 同印刷品 | 同印刷品 | |
| 广 | | | | |
| 告 | | | | |
------------------------------------------------------------------------
附录三:
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
--------------------------------------------------------------
|邮 件| 包 装 方 法 | 附 注 |
|类 别| | |
|------|------------------------------------|------------|
| | 应装入完好的信封内,信封应符合 | 特种挂 |
| |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信封标 |号信函、保价|
| |准”并将封口粘固;或者用整张坚韧的 |信函包装方 |
| 信 |纸张包封和粘固。如用透明窗必须是长 |法另有规定,|
| |方形的,其长的一边必须和信封长的一 |参阅本规则 |
| |边平行,内件应合适的折叠,使其在信 |第九十二条、|
| 函 |封内有所移动时,收件人的姓名、地址 |九十四条和 |
| |仍能透过透明窗清晰露出。透明窗应用 |九十八条。 |
| |在灯光下不起反光的透明纸制成。 | |
|------|------------------------------------|------------|
| | 不加封装。双页或折叠式的及不符 | |
|明信片|合规定的,应装入封套按信函寄递。 | |
|------|------------------------------------|------------|
| | 1.印刷品均须经收寄人员验视内 | |
| 印 |件后封装。 | |
| | 2.印刷品必须平直包装。 | |
| 刷 | 3.包装材料,应视出版物品的数 | |
| |量、大小轻重分别选用坚韧、牢固的包 | |
| 品 |装材料包装。不得使用质脆易裂的普通 | |
| |包装纸、报纸、旧布、老化的塑料袋包 | |
| |装。 | |
--------------------------------------------------------------

--------------------------------------------------------------
|邮 件| 包 装 方 法 | 附 注 |
|类 别| | |
|------|------------------------------------|------------|
| | 4.内件不是一个整件的,要先用 | |
| |绳将内件捆牢然后再加包装。 | |
| | 5.轻小件,经邮局收寄人员验视 | |
| |后,外部用上述要求包装材料包好、粘 | |
| |牢、缝固。薄片印刷品应套封交寄,不得| |
| |仅折叠后用订书钉装订交寄。 | |
| | 6.重量在500克以上的印刷品要| |
| |用坚韧的包装材料包装,用绳作“井”字| |
| |形捆扎,绳交叉处要打结固定。绳带要 | |
| |选用结实、不易断的材料。 | |
| | 7.怕折的书籍等物品要用坚实材 | |
| |料衬夹或装入耐压的箱匣内交寄。 | |
| | 8.收寄件人姓名地址贴在封皮上 | |
| |的,应先贴好再捆扎。包皮书写字迹易 | |
| |被磨擦掉的,应另拴挂地址姓名的签 | |
| |条。 | |
|------|------------------------------------|------------|
| 盲 | | |
| 人 | 同印刷品 | |
| 读 | | |
| 物 | | |
--------------------------------------------------------------

--------------------------------------------------------------
|邮 件| 包 装 方 法 | 附 注 |
|类 别| | |
|------|------------------------------------|------------|
| | 1.应按照所寄物品的性质、大小、| 贵重包 |
| |轻重、寄递路程远近和运输情况等,选 |裹除按左列 |
| |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妥为包装,以能防 |方法包装外,|
| |止:①封皮破裂,内件露出;②伤害处理|并应在封口 |
| |人员;③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④因寄 |处加贴封志,|
| |递途中碰撞、磨擦、震荡或压力、气候而|并盖寄件人 |
| 包 |发生损坏为原则。 |印章。 |
| | 2.柔软、干燥、耐压、不怕碰撞的| |
| |物品,如衣服、鞋袜等,可以用布或多层| |
| |坚韧的纸张包装。体积较大的布包或纸 | |
| |包,包外再用绳子作井字形捆扎。书籍、| |
| |簿册等物品,如果用纸或布包装,捆扎 | |
| |前上下加夹厚纸板或木板,以保护内 | |
| |件,避免捆坏。 | |
| 裹 | 3.不耐压、怕碰撞或容易污染其 | |
| |他邮件的物品,一般要用坚固耐压的瓦 | |
| |楞纸箱、钙塑箱、木箱或金属箱匣包装。| |
| |木箱板的厚度不要少于1厘米,装箱时 | |
| |并注意下列各项: | |
| | (1)脆弱易碎的物品,如玻璃,陶瓷| |
| |器皿和用这些器皿盛装的物品,内件与 | |
| |箱板之间要留出2厘米的空隙,用柔软 | |
--------------------------------------------------------------

--------------------------------------------------------------
|邮 件| 包 装 方 法 | 附 注 |
|类 别| | |
|------|------------------------------------|------------|
| |物料充分填塞。箱内物品如果不止一 | |
| |件,还要分别用瓦楞纸、海绵、稻草等物| |
| |裹扎,以防止运输途中碰撞损坏。 | |
| | (2)流质或易溶物品,如药水、饮| |
| |料、油类、蜂蜜等,要先装入完全密封的| |
| |容器内,再装入箱匣。箱内上下四周空 | |
| |隙的地方,要用柔软而能吸水的物料充 | |
| |分填塞,所用容器如果是脆弱易碎物 | |
| |品,又不止一件时,容器本身也要分别 | |
| |一一裹扎。 | |
| | (3)油腻、腥味和容易反潮的物品,| |
| |如火腿、咸鱼等要先用不透油的包皮如 | |
| |塑料袋套、蜡纸等妥为裹扎,再装入箱 | |
| |匣内。 | |
| | (4)有色的干粉末,如颜料、炭粉| |
| |等,要比照流质易溶物品包装,也可以 | |
| |用纸袋装,再装坚厚纸匣,但匣内要用 | |
| |木屑废纸等填塞,并衬油纸、蜡纸等物,| |
| |以防万一溶化,污损其他邮件。 | |
| | 4.一般食品如糖果、糕点等,怕碰| |
--------------------------------------------------------------

--------------------------------------------------------------
|邮 件| 包 装 方 法 | 附 注 |
|类 别| | |
|------|------------------------------------|------------|
| |压的,要用坚固耐压的瓦楞纸箱、金属 | |
| |箱匣或木箱包装;不怕压的,可用布包 | |
| |装,但要先用塑料袋套、蜡纸等包好,以| |
| |防溶化反潮、透油。 | |
| | 5.农作物种子、粮食等,可以用箱| |
| |匣或坚厚的布包装,或者先装入坚韧纸 | |
| |袋或坚固纸匣再加布皮;数量较少的, | |
| |可以单独用厚纸袋或坚韧耐压的硬纸 | |
| |匣装寄。 | |
| | 6.铁制的物品,如刀、剪、钩、锥| |
| |等,要装箱匣,箱内空隙地方,还要用柔| |
| |软的物料填满。 | |
| | 7.金属器材和其他笨重物品,如 | |
| |机件、器械等,如果耐压,可以用厚布包| |
| |装,再用绳捆住;如果不耐压,要装箱 | |
| |匣,箱内空隙处比照易碎物品妥为填 | |
| |塞。体积较大的,箱外还要用铁皮箍或 | |
| |塑料封装带捆扎,使用铁皮箍捆扎的, | |
| |铁皮要紧贴箱板钉牢,不可使铁皮凸出 | |
| |箱体或有锋刃尖刺。 | |
| | 8.不怕碰撞耐压的整体或整捆物 | |
| |品,凡边角粗糙、带有棱锋、钩刺或者有| |
--------------------------------------------------------------

--------------------------------------------------------------
|邮 件| 包 装 方 法 | 附 注 |
|类 别| | |
|------|------------------------------------|------------|
| |凸齿、咬口、有损坏邮袋或其他邮件可 | |
| |能的,如厚铁桶、轴承、钢索等要装箱 | |
| |匣,或者用厚布包住再用绳捆紧,或用 | |
| |铁皮箍捆紧;凡边角光滑、表面平整、不| |
| |会损坏邮袋和其他邮件的,如草席、车 | |
| |胎、橡皮管等可用绳索布料等扎紧或缠 | |
| |绕结实。 | |
| | 9.贵重物品,如手表、怀表、照相| |
| |机、金银饰品、珠宝、贵重药材等要装坚| |
| |固耐压的纸质或金属的箱匣或者木箱, | |
| |箱内空隙的地方并用柔软物料妥为填 | |
| |塞,箱外再用坚韧的纸张包装,或者用 | |
| |布包缝。 | |
|------|------------------------------------|------------|
| | 同印刷品。 | |
|纸质品| 怕压易折须卷寄的,如挂历,应在 | |
| 包裹|两端各用绳捆牢,再用包装捆扎。 | |
|------|------------------------------------|------------|
| 邮 | | |
| 政 | 使用信封交寄的同信函。 | |
| 快 | 其他分别同印刷品或包裹。 | |
| 件 | | |
--------------------------------------------------------------
附录六:法院交寄附回执挂号信的传递处理办法
一、经邮电部邮政总局批准,各级人民法院按挂号信函在国内寄递的诉讼文书,可以附国内邮政回执(以下简称“回执”),除此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交寄的邮件及法院交寄的其他邮件均不得使用回执业务。
二、“回执(邮1117)”由邮局制备、供给,由人民法院在寄交需附回执的挂号信函时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圆珠笔或毛笔按照要求依式填写清楚,随同相关挂号信函一并交寄;各邮局于投交相关挂号信函时交收件人盖章或签名,寄还寄件单位作为收到相关邮件的证明。
三、法院系统交寄需要回执的邮件,相关邮件除照付本身应付的挂号信函资费外,并逐件加收回执费0.50元(如一件重量不超过20克的外埠附回执挂号信函,应收取资费1元)。要求将回执航空寄退的,每张回执还应加收航空费0.05元(相关回执片上要加贴蓝色“航空”标签或加盖“航空”戳记)。回执上不粘贴邮票,回执费连同挂号信函资费、航空费一并用邮票贴在邮件封面用日戳盖销。回执片的重量不加入邮件本身重量内计算资费。
四、收寄附回执挂号信函,除按收寄挂号信函的一般收寄手续办理外,还应办理下列事项:
1.验看是否是法院系统寄发的,如是非法院系统寄发的应不予收寄。
2.验看回执正面填写的地址和收件单位与邮件上所写的寄件单位的地址和名称是否相符,邮件封面左上方是否已注明“回执”字样,如果没注明,应在相关位置加盖“回执”戳记或批注“回执”字样。
3.在回执背面填写收寄局名、寄达局名和邮件号码,并在指定处加盖收寄日戳。
4.在回执片正面左边规定处沿线抹胶水,将回执片牢贴在相关邮件背面。
5.在相关邮件收据上加盖“回执”戳记或批注“回执”字样,航空寄退的,还应加盖“航空”戳记。
五、附回执邮件收寄后按照挂号信函交接验收的有关规定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相关清单备注栏内加注“执”字。
六、投递附回执邮件时,应将所附回执沿轧印线扯下,请收件人在回执背面签章(寄给机关等单位内部个人的邮件,由相关收件单位盖章)。签收手续办妥后,即将回执收回。
七、对已投出的挂号信函所收回的“回执”,要在规定位置上加盖寄退日戳,按平常函件寄退,分拣封发部门亦对其按平常函件的分拣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投递局收到寄退的回执,应按投交平常函件的处理手续办理。
九、回执差错的处理:
1.投递局收到邮件封面注有“回执”字样或盖有“回执”戳记的并已付足应付资费的挂号信函漏附回执时,应依式代补回执,在回执背面左下角批注“代补回执”字样,并加盖日戳;发现收寄局处理回执有差错时,应酌情代为改正。以上发现的情况都应缮发验单通知收寄局今后注意改进。
2.经转局收到邮件封面注有“回执”字样或盖有“回执”戳记的挂号信函漏附回执时,应验知收寄局或上一封发局,验单副份附于相关邮件背面随同经转(向上一封发局发验时,应多抄一份副验寄收寄局)。投递局收到附验转来的漏附回执的挂号信函应按上款规定代补回执,但不必再向收寄局缮发验单。
3.收到寄退的回执,发现无收件人签章,应即发验,将回执随附作“邮电公事”邮件寄请原附回执挂号信函投递局补办应办的签章手续,待办妥退回后再盖投退日戳投递寄件单位。如果发现漏盖寄退日戳,相关回执可照常投退,同时验知相关投递局今后注意。
十、补取回执:
对附有回执的挂号信函,如寄件单位因未收到寄退的回执,事后要求补取回执,在相关邮件查询有效期内应予免费办理。但对原来没有附回执的邮件,如果寄件单位要求事后补取回执,应不予办理,请其按照邮件查询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查询手续。
附录七:代发广告业务传递处理办法
一、为了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邮局办理代发广告业务,接受有关单位的要求,代为向社会上散发商务性的广告。
二、受理代发广告业务必须是已经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正式开业的工商企业和文教出版企业以及服务行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广告。要求代发的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用单张纸印刷,纸张尺寸最小应为32开,最大不得超过8开。
2.各张内容完全相同。
3.未添注任何文字。
4.散张不用信封封装的。
三、各单位要求代发广告,可以指定地名,要求该地邮局、邮电局代为散发,不可以要求邮局发给指定的收件人。
四、各单位要求邮局代发广告,应按照下列规定,事先向当地市县邮局、邮电局(不包括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1.填写“代发广告申请登记书(邮1623)”。
2.交阅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持交本单位及上一级主管单位的介绍信。无营业执照或介绍信的不得申请登记。
3.附交申请代发的广告样张三份。各种产品广告,并应提供该企业的产品归口部门证明广告内容属实准予印发广告的证明文件。药品广告应提交卫生部、省卫生局或当地医药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相关药品出厂销售和所作技术鉴定的证明。
4.交付申请登记手续费(以邮票贴在申请书上)。
五、各市县局受理申请时,应核对申请登记书填写是否合格,用日戳盖销所贴邮票,查阅有关营业执照或介绍信(营业执照阅后退还,介绍信收存备查),并核阅所附广告的内容及所提供的产品归口部门准予印发广告的证明文件。
核验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填发“邮局代发广告登记证(邮1624)”。
2.将附交的广告样张,逐张加盖日戳并批注“准予代发,××局代发广告登记证××号”字样,以一份存档,其余二份退申请单位。
3.将有关申请书、介绍信、证明文件等连同广告样张一份一起存档备查。
核验不合格的,应不予登记,原附各件可退回申请单位,但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登记手续费不退还。
六、申请单位取得上述登记证后,可凭证向当地邮局、邮电局或其支局交寄要求代发的广告。交寄时应填写“交寄代发广告清单(邮1619)”一式两份,附经登记局加盖日戳标明准予代发的广告样张一份,连同所寄广告一并交邮局验视。所发广告应按要求代发的地名,分别包装。
包面上应写明寄往地点的邮局名称(××省××市县邮局、邮电局)和“××邮局代发广告登记证第××号”字样,并写明内装广告份数,寄发单位名称、地址。所寄广告经邮局验视后,应妥为包扎,并按规定交付代发广告手续费。
七、收寄广告时,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验视登记证,并核阅交寄清单填写是否合格,所附广告样张已否经登记局加盖日戳和批注“准予代发”字样。
2.验阅所寄广告与广告样张是否相符,并核点交寄的包数与份数,每包取出一份,加盖日戳并批注“××局代发广告登记证第××号”字样,放入包内(放在每包广告的最上面),然后分别妥为包扎,并分别称重,批注重量。
3.计收代发广告邮费和代发广告手续费。邮费和手续费应用邮票贴在相关包面上以日戳盖销(在办理寄件人总付邮费业务局交寄的,可参照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有关规定收寄,并加盖“邮资已付”戳记)。
4.在交寄清单上批注所收邮费、手续费等,加盖日戳。并由经手人盖章,以一份(收据联)给寄件单位收存。随交寄清单附送的广告样张,应留档存查,不退回交寄单位。
5.代发的广告,均按平常邮件寄递。
6.广告邮寄时每包大小尺寸、重量、包装办法和分拣封发办法,都按印刷品的规定处理。
7.要求邮局代发的广告,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市县局办妥申请登记手续,并到当地邮局窗口交寄。
八、寄达局收到上述广告后,应将相关广告交本局投递部门接收代发,或将其中一部分广告酌量转发所属办理投递业务的分支机构接收代发。转发时应妥为包捆,并按照第七款规定的每包内取出广告一份加盖日戳和批注登记号放在包内。相关包捆,可作“邮电公事”邮件免费邮寄。
投递部门收到上述广告后,应验视每包广告内是否有一份经收寄局(或寄达局)加盖日戳和批注登记号码的广告,所装广告与该份广告内容是否相同。验视无误后,应在相关广告上逐张加盖日戳和“邮局代发”戳记,交投递员随同邮件或报刊一起投送,不得自行留下或随意处理。分送对象可视广告的性质,广泛散发给当日有邮件或报刊投交的收件户或散发给有关的行业、单位。如一般日常消费品的广告,可散发给居民。
每包所附经收寄局(或寄达局)加盖日戳的一份广告应留存备查。
投递部门应建立“代发广告处理情况登记簿(邮1620)”依式登记有关项目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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