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双方共同生活原因所负,如一方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原因举债,则另一方不负偿还责任,但其应承担该债务与夫妻生活无关的证明责任。
使用道具 举报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非因共同生活原因所举债务的性质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1.婚内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内财产约定制度,赋予了夫妻间对于婚内乃至于婚前取得的财产自由约定的权利。夫妻间婚内财产约定不具有公示性,原则上只能对内,不能对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例外,包括: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和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一方所举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如果孤立地按照文义理解该条规定,当一方所借之债虽与家庭生活无关时,仍然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如此,是否有悖于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立法精神?
2.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主要规定在第四章离婚中的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明确将夫妻共同债务发生的目的限定为“夫妻共同生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即使是夫妻一方婚前产生的债务,只要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都应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可见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心标准并非时间因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是有无因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因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共同债务规定的细化和解释,当然应坚持夫妻共同债务判定的目的要素。因此,如果一方所负债务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原因,则不论有无婚内财产约定,均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须注意的是:此处是否因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不能以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衡量。只要是正常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生产、经营所举债务即使未能实际产生收益,亦应理解为夫妻共同生活原因所负。
3.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举债务的性质认定与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虽然都以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但前者主要针对离婚时夫妻内部如何分担共同债务的问题,后者规制的是夫妻间对外应否分担债务问题。在前者,夫妻双方对该目的的证明难度相当,自当以主张一方承担证明责任,而在后一种情形,债权人相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对于举债目的的证明难度要大。因此,债权人仅须举证证明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而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由抗辩方承担,如果未能证明,则该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小黑屋|手机版|Q群205620600(一)51171756(休闲)|草根家园 ( 苏ICP备13047942号-1 )
GMT+8, 2024-11-22 13:11 , Processed in 0.031326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