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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张健、陈陆明的行政强制一案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后,草根论坛季晓峰认为,这时可以诉昌硕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侵权一案了,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不是终审裁定,另案起诉,可能会被驳回,这个担心在该案立案初始得到验证。
2014年6月底,当张健、陈陆明夫妇向德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立案庭法官对他们说,你们不好告昌硕街道办事处,因为人家没有拆你的房子,拆你房子的是递铺街道办事处,拒绝受理其诉求,后经当事人张健、陈陆明夫妇在立案举证(一、二审裁定书)陈述,德清法院才心不甘情不愿的受理了其诉求。
从2014年1月22日张健、陈陆明夫妇房屋被拆除,到真正进入法院审理,历时三个多月,他们才跨进了法院大门。
百姓的一个合理诉求,想立案咋就这么难?
诉状如下:
原告:张健(以下简称原告),男,汉,1965年2月23日生、身份证号:3305231965022XXXXX、住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XX小区X号 电话:13819269XXX 原告:陈陆明,女,住浙江省安吉县递铺XX华小区X号。 原告:张昱,男,住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XX小区X号。 被告:昌硕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被告),法人:王宏娟,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地址:安吉县递铺镇灵芝西路280号。 被告:安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吉县天目路509号,法定代表人,何承明,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二被告(原递铺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三原告的房屋位于递铺镇范潭社区(安吉私立高中西北),原告一在1992年购买了10间房屋,计291.8平方米,当年办理了交易,其余房屋建于1992年和2000年之间,并交了土地出让金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当时原告一是下岗工人响应国家号召发展个体经济办了花岗石制品,在2004年县政府号召发展农家乐原告申请,经相关部门同意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了个安吉县芦苇塘农家乐饭店至今。从去年年初开始被告在什么征收征用批准文件都没有的情况下,被告一分五次与原告商谈搬迁补偿安置的事,2013年7月份被告一以低于市场价,违反征迁补偿条例规定的评估价格想迫使原告一就犯,原告一未答应。在没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被告一先以“三改一拆”的名义发了【拆违通知书】,并于2014年1月22日伙同被告二将三原告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以及农家乐经营用房一并暴力拆除。三原告认为二被告作出的《拆违通知书》(见证据一)及其暴力强制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用益物权、所有权。 被告(原递铺镇人民政府)在此《拆违通知书》中认定三原告建了近20年的合法房屋是违章建筑,按照《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三改一拆)工作要求,请你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于2013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或拆除不到位,政府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被告依据以上法律作出的认定与法无据,其事实如下: 1、《三改一拆》系2013年5月28日发布,三原告的房屋始建于1992至2000年之间,根据《立法法》中法的溯及力规定,被告一用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8日发布的《三改一拆》来制约原告20年前所建房屋,依法无据。 2、三原告工业用房、办工用房在1992年至2000年经营扩建,位置于安吉县丰食溪乡范潭村,所有工业用房都属于合法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故被告一于2013年7月24日给原告《拆违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 3、即使原告张健所有工业用房和办工用房都未经规划部门的批准,二被告也无权行使强制拆除三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况且三原告房屋是建立在有合法产权基础上的经营用房。 4、二被告拆除三原告享有5本合法产权房屋的行政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用益物权。 5、三原告于2014年4月不服被告一递铺镇人民政府、被告二非法强制行为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强制三原告合法房屋涉案递铺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7日撤销后,设立安吉县人民政府递铺街道办事处、昌硕街道办事处,灵峰街道办事处,因涉案的建筑所处范潭社区属于安吉县人民政府昌硕街道办事处管辖。三原告不服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的被告应是昌硕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三原告现依法对昌硕街道办事处提起行政诉讼(见证据一审、二审行政裁定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涉案拆除建筑物所处范潭社区,位于安吉县人民政府昌硕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分范围内,递铺街道办事处与安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职权侵犯三原告事实成立,非法组织相关人员将三原告的合法房屋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其行政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用益物权,生存权,故三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三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公正判决。 此致 德清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6月23日 附:诉讼材料证据、一审、二审行政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