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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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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2 13: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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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
法发〔2009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二、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了符合实际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要顺应权利保障的需要,依法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
  三、依法积极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行为的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的领域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行政争议的特点不断变化。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了解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了解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期待,依法受理由此引发的各种新类型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要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立案,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四、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
  行政案件立案专业性较强。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要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要认真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督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也可以直接立案后由自己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要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便民措施,简化立案环节,丰富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对于情况紧急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要大力推行诉讼引导和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等措施,由于起诉人法律知识不足导致起诉状内容欠缺、错列被告等情形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要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审理上诉和申诉案件、受理举报、案件评查、专项检查、通报排名等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引发到处*、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要健全完善行政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加大因违法不受理案件导致申诉信访的考核权
六、努力营造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良好外部环境
  要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宣传、诉讼指导等多种途径,加大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要切实提高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千方百计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加大执行力度,增强行政审判的公信力;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救济;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严厉查处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使人民群众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确理解和评价行政诉讼败诉现象,修改和完善相关考评制度,防止和消除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要更加主动自觉地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取得政府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通过不懈努力,使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使行政诉讼制度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谐稳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因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
  六、努力营造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良好外部环境
  要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宣传、诉讼指导等多种途径,加大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要切实提高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千方百计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加大执行力度,增强行政审判的公信力;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救济;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严厉查处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使人民群众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确理解和评价行政诉讼败诉现象,修改和完善相关考评制度,防止和消除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要更加主动自觉地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取得政府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通过不懈努力,使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使行政诉讼制度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谐稳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发表于 2012-2-1 02: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我现在看到法律就要学习,有的如饥似渴的感觉
发表于 2012-4-3 20: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
发表于 2012-8-10 05: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回复:计划生育两重天处理终结的回复
湖北省人口和计生委:
你于2012-07-03回复的(《计划生育两重天》查询密码:15:48,178201206070631740、15:49,958201206152049688、517201206141222737、)来看,湖北省人口和计生委坐在办公室里,端茶杯品茶,白拿纳税人的钱;不管对错、不分皂白,听汇报。
一、你系掇刀石街道双泉村建设占地拆迁户,
双泉村非法占地40亩,耗资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千多万元俢的是双泉村综合大楼;
吴官海合法房屋是掇刀区非法为开发商野蛮拆除:1、2010年9月9日掇政文【2010】64号《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关于解决吴官海拆迁安置宅基地的请示》:因上海商贸城等项目建设需要,需拆除掇刀石街道双泉村三组村民吴官海房屋,其房屋占地面积398平方米。 ——说明了占地真正目的。
2、荆门晚报2010年9月14 日《掇刀培公大道排水工程再次受阻》:吴官海是掇刀石街道双泉村3组村民,因排污管网埋建必须经过其门前空地。——说明了他们所谓市政工程的真正位置,与吴官海的房屋没有关系。
二、因征地补偿问题、有关项目用地问题、
掇刀区从没依法征地过,全是非法占地。在荆门市城市南移过程中,未批先占强行圈地数万亩(给吴官海答复文件如:荆土资文【2005】40号、2008年6月3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掇刀区强行征地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见》;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掇刀分局【2008】002号【2009】001号等)
见http://i.youku.com/u/id_UNDIzMDkwNDA=视频《中国掇刀占地真相》。
三、房屋拆迁补偿问题长期,并建立个人网页,取名为“官海观天”,长期在其个人网页上发布虚假帖子340余个,
1、《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三条是“乙方自行修建砼路、广告牌和历年道路建设、绿化建设、上水下管网建设时占用乙方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一起折算,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包干补偿费用10万元”。
2、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长张兴国五年半前为开发商逼吴官海签单边条款食言而肥,吴官海要求履行(逼签单边)条款,张兴国2005年10月12日答复中:“吴官海9月5日赴省反映其承包土地全部被征用,补偿费用没给付,而且还有欠条问题(指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补偿款,见欠条)”。吴官海五次省、两次北京。张兴国倒打一耙说吴官海没拆屋才没付拆迁费。张兴国4次答复与逼签单边条款完全相反:“关于反映欠其150490元拆迁费要求给付的问题,区房管局正在做其思想工作,并且多次声明并承诺,只要吴开始拆房,区房管局立即支付拆迁费,房屋拆完款额付清”。
2010年9月15日,五年半后天没亮为开发商将吴官海及亲戚非法拘禁,抢光财物;合法房产(小卖部、门窗厂、豆制品厂、养猪场,水泥天井2口110㎡、自来水、吃水井1口、水池2口、粪池2口等)不补偿夷为平地;2.4亩宅基地强行霸占,抢走两证;用非公共利益违法过期评估价作补,扣除19万作过渡房的保证金,只剩6万元;张兴国等100多人在渣滓洞里逼吴官海认可单边条款,轮流折磨恐吓了三天三夜才完成这罪恶勾当。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三条是非法占地8年未给的:自行修建砼路、广告牌和历年道路建设、绿化建设、上水下管网建设时占用乙方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一起折算;2010年9月15日甲方非法野蛮强拆合法房屋才同意给予乙方包干补偿费用10万元。
湖北省人口和计生委坐在办公室里,端茶杯品茶听汇报,你如何知道弱势群体的痛苦,随意认定是“虚假”。吴娟娟生一子后自愿自费在医院引产,被掇刀区政府非法绑架限制人身自由50小时,殴打大出血,吓得他们专车接医生到渣滓洞止血。
四、经过对掇刀石街道和掇刀人民医院调查,调阅了吴娟娟2010年的引产证明和医院病历记录,并询问了当事工作人员和医生,证实吴娟娟于2010年9月10日自愿前往掇刀人民医院做引产手术,术后自愿要求出院,各项手续均符合程序,无任何人强迫,完全系本人自愿行为,
主抓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站满了掇刀人民医院一楼大厅(40—50人其中有掇刀石街道办事处主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副书记杨忠兰、双泉村支部村委会主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副书记妇联主任阮玲),在医院抓自愿、自费引产才一天的吴娟娟去关押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50小时之久。
1、双泉村计划生育副书记妇联主任阮玲
吴官海:我姑娘是在住院哪(吴娟娟在掇刀医院引产)!
阮   玲说:是的我去了在啰里想得了,说您吴娟在那里,我才给人家说是月子,弄的吃,还要单独弄的吃咧!弄咧把人家身体搞垮了不行咧!我还说了咧话的。
吴官海:啰在哪里咧?
阮   玲说::在烟灯啰里(吴娟娟坐月子被关在烟灯)。
吴官海:烟灯啰里你在啰里。
阮   玲说::哦,烟灯啰里我在啰里。
2、掇刀石街办计划生育副书记杨忠兰
    杨忠兰: 你说什么?
吴官海: 杨主席(现区妇联主席) 就说我当时是一个杀人犯,也不该把我姑娘弄关逗她是在住院呢?多残暴,多不讲理。现在是个人犯法个人挡,就我是一个杀人犯。
杨忠兰说:当时好象是阮玲在,买东西,买卫生巾哪,还买衣裳换。
湖北省人口和计生委,吴娟娟坐月子是术后自愿被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50小时,也自愿不回家,也自愿不要唯一的小孩罗舜钦。
杨忠兰当时掇刀石街道办事处主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副书记,现是区妇联主席主管文卫,掇刀人民医院能说实话吗?
湖北省人口和计生委否定掇刀石街道办事处主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副书记杨忠兰、双泉村支部村委会主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副书记妇联主任阮玲说话录音。
五、其他说法也无根据。
1、《荆计生办字【1990】11号文》这是无根据吗?
2、荆土资文【2005】40号、2008年6月3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掇刀区强行征地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见》;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掇刀分局【2008】002号【2009】001号等这是无根据吗?
3、2010年9月9日掇政文【2010】64号《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关于解决吴官海拆迁安置宅基地的请示》:因上海商贸城等项目建设需要,需拆除掇刀石街道双泉村三组村民吴官海房屋,其房屋占地面积398平方米。 ——说明了占地真正目的。这是无根据吗?
4、、荆门晚报2010年9月14 日《掇刀培公大道排水工程再次受阻》:吴官海是掇刀石街道双泉村3组村民,因排污管网埋建必须经过其门前空地。——说明了他们所谓市政工程的真正位置,与吴官海的房屋没有关系。这是无根据吗?
5、《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三条是非法占地8年未给的:自行修建砼路、广告牌和历年道路建设、绿化建设、上水下管网建设时占用乙方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一起折算;2010年9月15日甲方非法野蛮强拆合法房屋才同意给予乙方包干补偿费用10万元。这是无根据吗?
6、杨忠兰、阮玲说话录音是无根据吗?
7、2010年10月12日《关于吴官海房屋拆除后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第三条指出双泉枣山小区房屋“由吴官海同志出资人民帀139500.00购买”;这是无根据吗?
8、枣山居民点水电开户(收据NO.3049638收款人刘建华)、交费是吴官海,也说明了该房屋不是吴娟娟所有;这是无根据吗?
9、荆门晚报2010年9月16日,《掇刀依法拆除吴官海违法建筑》“在吴官海现居房屋对面300米的枣山居民点为其修建了一套310平方米的全新三层小洋楼”;这是无根据吗?
10、2008年7月16日-26日掇刀区委、政府24小时轮流换班看守吴官海和爱人刘金华,不准出自己家门半步,不准购物、不准理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80小时;掇刀石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孔佩东说:“怕你到北京哒”!
吴官海和爱人刘金华在公园散步,被掇刀区政府绑架殴打制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掇刀区委书记王保举说:“当时是特殊背景,去打你去,你就不用多说了”;掇刀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王文忠说:“违法的事情都不是我王文忠搞的,你的事不是我管”。
吴官海合法房屋被掇刀区政府为开发商非法将吴官海及亲戚关押强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逼签单边霸王条款;掇刀区房产局办公室主任龙家金说:“咧是的,关逗我们在谈事”;掇刀石街办书记主任许云平说:“哪里?给你俩谈协议么”!
以上都是无根据吗?
11、荆门市信访局2012-06-21 15:57回复“吴娟娟,现已安排在双泉枣山小区,占地面积103㎡,共三层,2010年底已入住”;官方汇报就是有根据的?
12、掇刀石街道和掇刀人民医院毫无证据的证明,就是有根据的?
请湖北省人口和计生委拿出与吴娟娟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来。
请湖北省人口和计生委证明吴娟娟2010年9月15日-17日究竟在哪里?
请湖北省人口和计生委证明罗国伟、罗舜钦2010年9月15日-17日究竟在哪里?
    请湖北省人口和计生委证明结婚三金和罗家祖传一对玉狗及数件贵重财物究竟在哪里?会飞吗?
吴官海2012年7月8日给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的《非法恶意囤地、炒地给吴官海一家带来的悲惨境遇》查询码:596201207071823537,荆门市信访用2012-06-21 15:58《掇刀区人口计生局推卸责任汇假报》的回复意见代替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回复了,湖北省人口和计生委要说回复有根有据?
请问王国生省长、省纪委监察厅、湖北省人口和计生委:1 调查需不需要证据,他们调查的证据从哪里来,希望您能将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给当事人和网友们看看,以说服我所提供的证据不正确;
2 调查要不要询问当事人,是否下转的只经下一级部门随便回复就算处理结束。
音频3个:http://bbs.gscn.com.cn/viewthread.php?tid=640029&extra=
图八张:http://i.dahe.cn/space.php?uid=26777&do=blog&id=3048357
详情视频:i.youku.com/u/id_UNDIzMDkwNDA=;
my.tv.sohu.com/user/2530925;
v.ku6.com/u/9550019/video.html
中国湖北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道办双泉村三组吴娟娟父亲吴官海
                    身份证号:420800195210210917
                    电话:15271758300 15973305932
                  QQ:893919854 QQ群:166767742
                                  2012年8月10日
声明:本文陈述的内容、文字真实、无虚假、本人负法律负责。转载本文的人全家健康长寿,万事如意!顶帖的人全家长命百岁,事事顺心!关心、支持我的人全家天长地久,好人一生平安!删贴者断子绝孙,不得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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