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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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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9 17: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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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015-09-26 07:05: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规定》,司法人员有为律师介绍案件等利益输送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明令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
    一是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是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是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是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是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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