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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芬诉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信息公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015年5月5日,在偃师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洛阳市老城区苗北村村民张素芬诉老城区政府信息公开案。经过审理,代理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被告信息公开答复形式违法。 信息公开答复属于政府公文,而作为政府公文和法律文书没有发文字号。没有发文字号,还意味着被告每年的信息公开数据没有准确的数字统计,也就意味着被告在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年报造假。 2、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自相矛盾。 被告在信息公开答复中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公开向苗北村张素芬送达老城政文【2013】65号文件的人员名单及职务”的事项,被告声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如果没有人向原告送达,那么原告手中的{2013}65号文又是如何取得的?被告辩称是下级政府送达的,即使是下级政府送达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也有向下级机关查询的义务,而不是推卸此信息不存在。 3、被告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实。原告申请公开的老城区政府【2013】65号文,被告答复此文是政府内部上下级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据代理人所知,此文是收回原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批复。并且此文最后标注:抄送苗北村村民“张素粉”。而原告的名字为“张素芬”,因为一字之差,原告重新向被告申请公开此政府信息,在庭审中老城区政府承认此文中的名字写错是笔误。作为法律文书,应该是严谨的,怎能是笔误就轻飘飘推卸责任?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告有知情权,而不是被告所辩称的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属于内部上下级文件。被告这种错误的答复,违反了《物权法》规定的第4条,《行政强制法》的35条。也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第17条的规定。 4、 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辩称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做出答复。而原告申请公开的两条政府信息都是客观存在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被告应该作出公开,责无旁贷! 根据我国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被告代理人在庭审活动中信口雌黄,并不能提供适用法律依据,请求合议庭依法裁判,已维护法律之尊严! 代理人:张小平 刘巧婷 2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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