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注意事项
1、法官问对合议庭人民是否申请回避,你要表达暂时不申请回避,随时发现有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的时候就可以随时提出来。
2、对出庭人员就是被告或者双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的时候,你要提出有异议。
因为我们通常会发现行政诉讼的案件中,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常常不出庭,这个时候你要要求被告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因为他主要的依据第一个国务院有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有这个依法行政的决定,各个省市地方有关于行政机关出庭的规定,有具体的规定,第三个就是法律有规定,因为【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固定很明确,但是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97条,在行政诉讼法试用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48条,是有明确规定的。法人由他的诉讼代表参加诉讼,这是一个法定的义务。
那么法官通常会说,对方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这是两个概念,第一个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定的义务,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是一项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基于这个原则,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必须出庭应诉的。如果法院不通知是法院的错,你可以根据这个理由要求法院的合议庭成员回避。
这是一个回避的理由,因为他没有尽到他的职责,通知的义务他没有尽到。
如果法院发了出庭通知,以及司法建议函,被告的行政负责人不出庭应诉,这就是他不履行行政职责的一个重要的表现,而且有证据证明。如果说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他要有一些正当的理由,在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出庭通知后,他要作出回应,要审查行政机关对法院作出的出庭通知以及司法建议函是否做出了相应的回应。这个应该在法院的审判卷宗里面体现,为什么要这样做,为了将来在庭审结束之后,我们要按照行政监察法追究这个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他进行行政追责,所以法律是有后果的,有的时候法官就说没有强制性的没有法律后果,这是错误的。因为立法没有立出法律的后果,不出庭的后果,这是立法的问题,这不是我们能够改变的,是将来在修订这个法律的过程中,要进行完善的,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这个制度的建立进行完善,要追究他的后果,这个不是我们能够左右的。
3、第三个要注意的就是一定要求合议庭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如果一个案件审下去没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那么我们就不知道我们要跟对方围绕什么样的主题进行取证,质证,辩论,我们都不清楚,所以一定要要求审判长归纳本案的审议焦点,也就是争论的焦点,然后围绕着焦点展开举证质证,那么在质证的过程中,就是要围绕着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质证,到最后辩论阶段,你要用法律来说明。行政诉讼最重要的是依法行政,那么我就用法律来说明你违反了那一条法律的规定,你是违法的,你这个行为在什么地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拿出一个法条来制约他,这个时候才会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一个有利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