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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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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 16: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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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公厅[2007]145号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领导的法治意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公安部的要求,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领导的法治意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公安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公安机关及所属消防、边防、交巡警部门、派出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案件,适用本规定。

地级市公安机关及所属消防、边防、交巡警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与承办人或审核人共同出庭应诉;未经审核、审批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与承办人共同出庭应诉。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参谋和助手,协助做好应诉准备工作,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出庭应诉。

第五条  倡导和鼓励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发生下列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案件,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人主持集体通案的案件;

(二)3名以上(含本数)原告共同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国家赔偿诉讼标的超过5万元的案件;

(四)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六)法院、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建议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七)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1至2名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二)审阅案卷及相关材料,全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程序及适用依据;

(三)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定应诉方案;

(四)审定答辩状、代理词和辩论提纲等;

(五)做好出庭应诉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与公安机关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在出庭应诉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查阅案卷及相关材料,全面了解案情;

(二)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三)根据应诉方案,制作答辩状,草拟代理词和辩论提纲;

(四)将证据及相关材料按规定整理成卷,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需要申请延期提交证据材料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五)做好出庭应诉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着装规范、举止端庄,尊重审判人员、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遵守法庭纪律,依法履行举证义务、进行辩论和陈述,对法院判决不服的,依法提起上诉,认真履行生效判决,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组织民警旁听庭审,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结束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撰写出庭应诉报告,及时整改执法问题,改进公安执法活动,并在法院作出判决后5日内将法院判决书及出庭应诉情况报省厅法制处备案。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当年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有关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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