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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当心,仿真枪也不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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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9: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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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非法买卖仿真枪案件,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过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零三个月,缴获的枪支及其他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2 09: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甲某(另案处理)从2007年起创建名为“北方联盟论坛”的网站,该网站设有“自由市场”版块。甲某在收取仿真枪商家费用后,在该网站开设专门版块用于发布仿真枪广告、进行仿真枪交易并牟取利益。2009年,被告人余某在甲某指使下,明知网站涉及非法仿真枪交易,仍然作为管理员维护网站和服务器,处理技术问题,从中获利。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受甲某母亲委托,在明知网站涉及非法仿真枪交易的情况下,收取入驻仿真枪商户费用且全面管理该网站。此外,被告人过某2013年起使用网络昵称“白兔模型”、张某(另案处理)使用网络昵称“五羊模型”,向“北方联盟论坛”网站支付费用成为网站入驻商家,利用网站提供平台进行非法仿真枪交易。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自2014年起通过发布代购仿真枪信息,直接或通过过某等人获取购买仿真枪的订单,从香港等处购入后,通过快递发给购买者。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2 09: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4月至10月期间,4名被告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周某等人共计买卖仿真枪27支。经鉴定,涉案仿真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杀伤力。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鉴于几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过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过某、周某、余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2 09: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等人违反法律法规,非法买卖仿真枪,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2 09: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10-10 07:55: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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