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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04年2月,江西省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鹏公司)通过投标竞拍竞得涉案地块(原为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用地)土地使用权,其后与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用地为商住综合用地,冷藏车间维持现状”。市国土局给该公司颁发了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一证地类登记为“工业”。亚鹏公司认为约定的“冷藏车间维持现状”是维持冷藏库的使用功能,并非维持地类性质,要求将该证地类由“工业”更正为“商住综合”;但市国土局认为维持现状是指冷藏车间保留工业用地性质出让,且该公司也是按照冷藏车间为工业出让地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不同意更正土地用途。后市规划局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复函明确涉案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住综合用地(含冷藏车间约7300平方米),并指出“冷藏车间维持现状”指暂时维持其使用功能。市国土局于2013年2月向亚鹏公司作出书面答复:1.同意涉案地块中冷藏车间用地的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2.冷藏车间用地的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应补交土地出让金208.36万元;3.冷藏车间用地的土地用途调整后,其使用功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亚鹏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市国土局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更正相关土地证上地类用途,撤销答复第二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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