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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高空坠物频频发生,殃及无辜危害生命。在此细细特别提醒:高空坠物侵权,当责任人不明确时引来的则是全楼连坐! 2014年8月16日晚7时30分左右,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水尾社区,39岁的男子杨某刚从家中出来,打算前往母亲租住处吃饭,途经水尾三区39栋楼下时,一块砧板从天而降,正好砸中杨某的头部。杨某当场倒在血泊中,待120急救人员赶到时,杨某已经死亡。事发后,深圳警方在39栋13楼带走一名男子,并通报称,该住户周某将家中做菜的木质砧板夹在阳台防护网的缝隙中晾晒,砧板脱落砸中楼下行人头部致人死亡。 2014年11月20日,出生仅44天的女婴小欣怡由奶奶抱着在湖北武汉市世纪龙城小区里晒太阳,突然被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砸中头部。经抢救,小欣怡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颅骨缺损、脑萎缩、肢体偏瘫等严重后遗症,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小欣怡的家人没能找到肇事者,遂于2015年7月22日将涉案居民楼除一楼外的32层共128家住户起诉至法院。2015年11月1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女婴小欣怡被小区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伤残责任纠纷一案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80名被告补偿小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363114.66元。 2014年7月29日,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叙永新区御景东城3幢楼高空抛坠物伤人案。原告胡先生2013年被该幢楼掉下的一块砖头砸伤头部,当时血流满面昏倒在地,因无法确定具体被告人,便将该幢楼149名户主及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有的被告人表示,自己当时不知道有砖头砸伤了原告,是后来接到传票才知道此事,觉得莫名其妙;有的表示自己从交房到现在根本就没入住,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也成了被告人;还有的表示原告出事的时候,家里的房子早就装修好了,不可能有砖头出现。总之,被告业主纷纷“大喊冤枉”。 149个被告,这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但这也是目前法律对于高空坠物的最明确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回望身边发生的高空坠物伤人案例,一个个流血的伤口,一条条鲜活的生命都在告诫我们:时刻关注悬在城市上空的生命之痛,需要用责任之感和敬畏之心织起一张密而又密的安全之网。让隐形的安全危机化作点滴的人文关爱,都市生活便从此不再步步惊心。 在此细细再次特别提醒:别因一时疏忽,抱有侥幸心理将自家垃圾从高空抛下,以为会无碍于他人,结果却为他人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此时,“勿以恶小而为之”必须成为摒弃这一城市陋习最具说服力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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