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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日记(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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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1 12:38: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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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0日,17日至今一直没好天气,时阴时雨。
记得在十月初的某一天与康山街道分管我村拆迁工作的领导交流时,因我一直坚持原则不妥协,竟惹得他对我说:“再不签字你们三个将和蔡金田一样的下场”。(三个是指我、沈荣芳、慎惠星,蔡金田一样的下场是指和蔡一样被非法强拆掉,蔡金田的房子在今年7月29日被强拆。)我当时的回答很平静,我说:“即使像蔡金田一样被强拆掉你们也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你们强拆房屋没任何手续,拆迁是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就是我的房子被非法强拆了,你们仍然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且我买不起房子,我就是搭个帐篷也会坚守下去的”。他说:“强拆肯定是合法的,我们是依法强拆”。
我真的不知道事先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的强拆被说成“依法强拆”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法无授权不可为”仍是众所周知的法律原则。《征收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规定,只有法院才有对搬迁户强制执行的权力,任何一级政府都不能强制拆迁。但是街道组织实施强拆是我国的哪一部法律给你授的权?由于街道不具有强拆的主体资格,因此街道组织实施强制拆迁在行政法层面属于“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而在刑法层面其主要责任人则涉嫌“滥用职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务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以前确实没有见到过有官员因违法强征强拆承担过法律责任,但是山东平渡征地纵火案的判决结果和山东平邑强拆失火案的处理已对此敲响了警钟,因此,我再次呼吁希望我们的父母官一定要守住法律底线,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征收、依法拆迁。
特别提醒那些耍小聪明,给领导建言主张非法强拆的人,今后要三思而后行,不要到了害人又害己的时候后悔已晚了。
            翁士新

发表于 2015-11-21 15: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普法、依法维权!
发表于 2016-5-25 14: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很好 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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