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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法律援助】 关于原告喻德英诉被告芦山县芦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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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1: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原告喻德英诉被告芦山县芦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侵犯喻德英合法财产一案,芦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追加芦山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出庭一事(法院将县政府追加为被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将镇政府与原告喻德英签订的合法协议撤销,是为了达到侵占原告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原告提出异议,如芦山县人民政府出庭,只能以第三人身份出庭,法庭收到原告异议后,决定在2015年11月5日下午2.30开庭,且在5日上午10.40左右才让原告拿到县政府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让第一次走上法庭的普通百姓在下午的开庭中如何申辩,成为天大的难题,在接到原告女儿(网名:花蕊)的求助电话和县政府的材料后,我用一个半小时的时间,根据县政府的答辩内容,帮原告写出了这份法庭辩论词,现呈上论坛,与大家一起分享。
     此案判决已作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这个程序的认定,奠定了原告在以下几个维权程序的基础,也奠定了原告依法维权必胜的信心。
一、关于被告芦山县人民政府是否是本案被告?
二、被告芦阳镇人民政府是否涉嫌超越职权?
三、芦阳镇人民政府是否无权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
四、芦阳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五、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或确认无效行为?
针对芦山县人民政府追加芦山县人民政府为被告,以及芦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本案有关联?原告发表以下法庭辩论意见:
一,芦山县人民政府未授权芦阳镇人民政府进行原告地段的房屋征收工作。
从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没有芦山县人民政府授权芦阳镇人民政府在涉案地段进行房屋征收的批文或政府会议纪要,也没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原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发布的公告,没有雅安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涉案地段的征收项目,故被告以授权被告芦阳镇人民政府在涉案地段进行国的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为托词,达到侵吞原告合法土地房屋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支撑,已是不争的事实。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中,没有芦山县人民政府授权被告芦阳镇人民政府在涉案地段进行房屋征收的授权委托书,退一万步讲,即使被告有授权芦阳镇人民政府在涉案地段进行房屋征收,也因没有雅安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而涉嫌征收程序违法。况且,至目前为止,涉案地段被告芦阳镇人民政府因道路扩建,需要占用原告一点土地,对原告已进行了补偿,考虑原告房屋经历地震后,房屋多处震裂,被告芦阳镇人民政府通过与城建、规划、国土、县、镇乡村建设多部门沟通同意,建议原告将房屋拆除,在原址重建,所以,原告与被告芦阳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不存在需要县政府授权一说。
二、关于芦山县人民政府认为芦阳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涉嫌超越职权,县政府的这个说词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从主观和客观上讲,被告县政府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镇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有超越职权的行为,不能证明县政府曾授权镇政府在涉案地段进行房屋征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镇政府是能作出政府行为的一级基层人民政府,具有作出自主决定权的行政单位,多年来,芦阳镇因城市建设需要不知与镇、村多少居民、农民、商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若干百姓因为补偿安置不公而求助无门,如县政府所说,镇政府没有与被搬迁户签订协议的权限,多年来,镇政府与辖区所有被搬迁户签订的协议都属于无效行为了?这样如是说,对辖区数百被拆迁户真的是不公呢,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县人民政府可以这样在法律框架下干这些坑蒙拐骗的事,且是与下级镇人民政府一起策划实施这种坑民行为,是对党的路线践踏,是对法律的践踏,有损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有悖公务员手册和廉政准则中相关规定。
2、镇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相关规定,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见的体现,镇政府作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有权与辖区居民、农民在法律框架下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山地、河泊租赁协议,房屋征收补偿任何协议,这么多年来,县政府没有出面干预过一次镇政府与居民、农民签订的任何协议是超越职权的,故镇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不存在超越职权行为。
3、原告自从2014年某月某日在建房被镇政府强制拆除后,曾多次向县政府求助,向县长求助,向多部门求助,但时至今日,县政府对原告的诉请不闻不问,将非法拆除原告自建房屋的镇政府和城建相关负责人没有依法追责,当原告通过司法救济程序将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诉至法院,当天权法院责成住建局将涉案《停工通知》予以撤销后,现在县政府站出来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这份合法协议存在超越职权行为,原告不禁要问,被告县政府,原告向你们投诉时,你们在哪里?原告睡在四面透风的房屋内苦渡光阴时,你们的人性在哪里?原告四处救助请求你们伸出仁慈之手救救我们时,你们的党性在哪里?县官老爷们,你们当庭说说,你们的行为对得起党和国家吗?
4、关于县政府认为镇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不符合合同法中相关规定,县政府可以通过追责程序,将镇长撤职法办,但与原告签定的协议县政府无权要求撤销的,县政府必须监督相关部门尽快将原告原址自建的事情落实,让原告安居,为平安芦山添砖加瓦,作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被告芦山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被告,芦阳镇人民政府不涉嫌超越职权,芦阳镇人民政府有权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芦阳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不存在可撤销或确认无效行为,请求人民政府通过审理,作出公正判决。
                                    委托代理人:花蕊
                                      20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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