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继承房产过户,其实无需公证
大河报记者注意到,除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外,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多起继承房产须公证的案件中,明确认定,公证不是继承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继承房产转移登记无需公证,并以此进行判决。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称《通知》)明显违反《立法法》、《公证法》、《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属无效规定。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说,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部门规章如此,比规章法律效力更低的部门文件更应该如此,而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没有任何地方有继承房产须公证的表述,所以,两部门下发的《通知》缺乏上位法依据,擅自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按照《公证法》公证自愿的原则,《通知》无权强制当事人继承房产必须先去做公证。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受法律保护,房产继承没有公证就不予登记侵犯了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物权法》并没有要求房产继承先做公证登记,而房屋登记部门却规定,房产继承要公证,明显违反“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