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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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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10: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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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文章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02日 点击数: 34 次 字体:[url=]小[/url] [url=]大[/url]
府令46号
  《泸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8日泸州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市  长      朱以庄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泸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市的下列机关和组织:
  (一)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四)依法受托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级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评议、考核机关应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安排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制定、调整评议的内容和考核的标准。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评议、考核的标准、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是指评议机关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被评议对象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评议工作可以与行风评议结合进行,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开展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
评议活动应当邀请行政管理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组织参加。
  第九条  评议机关每年应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计划,作出工作安排,组织对被评议对象当年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被考核对象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考查核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考核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是指由考核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核对象的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日常考核应当将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考核机关应以案卷评查等方式,每年对被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是指考核机关按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对被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考核。
行政执法年终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阅案卷、素质测试、个案监督及其他必要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由考核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实施。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被评议、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评议考核机关根据评议考核情况按百分值量化确定。
  第十六条  对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的结果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分值,并对被评议、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加强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主题词:执法  评议考核  办法  令
  分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2日印发
(共印  23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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