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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想法51]假药不止,源于惩罚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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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 13: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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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去泰国旅游,导游介绍得比较多的就是泰国没有假药。泰国国王在一次车祸中瞎了一只眼睛,做了手术,深知伤病给人们带来的痛苦,所以,最恨庸医假药。他说,人们有病已经很痛苦了,再用假药不但治不好病,反而受到更大伤害,太坏了。因而,泰国对制售假药惩罚极为严厉,抓住后将处以极刑。在此铁腕的打击震慑下,泰国没有假药。假药是间接谋杀,姑息则等同于怂恿参与,理应从严严惩处。泰国的做法,似乎有参考必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呈高发态势。这些制售假药案件,不仅存在涉案金额大、人数多特点,且涉案的品种、种类繁多,从普通感冒药、降压药的造假,到抗肿瘤类、心血管类的造假,令人触目惊心。尤其关乎孕妇、儿童的血液制品、疫苗等救命药的泛滥,更让我们见识了什么叫道德良知的泯灭。 记得曾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由于量刑过低,使得制售假药‘有贩毒的利润而无贩毒的风险’。”
制售假药是一种谋财害命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其结果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对制售假药违法的犯罪行为,刑法上一直存在着量刑偏轻的情况,致使制售假药犯罪活动成本过低,难以实现打击违法分子嚣张气焰、惩罚犯罪的目的。2011年2月,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较大修改,减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增加了可操作性。《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这样的条款似乎仍然无法彰显国家惩罚医药领域严重犯罪行为的决心,客观上造成制售假药者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显而易见,我国现行法律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过轻,仍不足以震慑假药犯罪。正源于此,很多假药制售者存在侥幸心理,一些专门制造仿冒假药的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他们很清楚,所制售的假药只要不直接致人死亡,法律对其惩处就不会很严厉。
治乱须用重典。只有首先在立法层面上传递出明确的信息,加大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再辅以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及执法部门的到位执行,才能真正有效地震慑制售假药违法犯罪分子,让大家从此远离假药的威胁。同时必须要逼使制售假药者产生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从而实现打击违法分子嚣张气焰、惩罚犯罪的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1-3 13: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仅需要始终保持药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还需要加大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再辅以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及执法部门的到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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