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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举报信 举报人:吴艳丽,女,1977年2月9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吴家湾2号,电话13343427330 举报人:肖林芳,女,195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乡高王村39号,电话13971459319 举报人:吴志福,女,195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云架桥15-2-802号 举报人:方桂荣,女,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高王村97号 举报人:李玉祥,男,1963年3月4日,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乡高王村下高王43号 举报人:顾光楚,男,1952年12月6日,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黄家湾10号 举报人:王敏,女,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高王村75号 被举报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 被举报人:张幸平,职务: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区长,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 被举报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 举报请求 1、 依法对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拒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诉讼败诉行为进行查处(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72号); 2、 依法对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进行查处。 3、 对于该实名举报,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回复。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21日,举报人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村房屋拆迁的拆迁人、拆迁实施人、拆迁时间、拆迁范围(附红线图)”等政府信息,被举报人拒绝公开以上信息。2014年6月30日举报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裁定由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武昌区人民政府败诉,后其提出上诉,市中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72号判决维持原判。 依据《行政监察法》规定,贵局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有进行监察的法定职责。盼贵局能够秉承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查处,让老百姓,公民能实实在在看到法制监察。如果贵局拒绝依法行政,那么,举报人将保留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提起复议、诉讼、控告的权利! 此致 武汉市监察局 举报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法律文书等资料邮寄地址(邮寄后请电话通知我们注意查收):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二路80号1单元302室 肖林芳(收) 13971459319 邮编430071 附: 1、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72号行政判决书1份; 2、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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