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家园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796|回复: 3

[细细说法243]厂家误标品名 质监未予处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4-7 09: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一份实为麦片饼的食品被标注了“麦片饼干”,消费者认为这是食品安全问题,要求对生产厂家进行处罚;质监部门审查后认为,该行为确系违法,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结果,遂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消费者为此诉诸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行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质监部门结合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事实,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了消费者诉请。

 楼主| 发表于 2016-4-7 09: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1月,付先生购买了一款标注为“麦片饼干”的食品,因认定食品名称标注有误,故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诉举报。质监部门对付先生反映的“麦片饼干”标签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后,认定生产厂家某贸易公司生产经营麦片饼,却使用“麦片饼干”标签明显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质监部门于同年7月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进行整改。
  同时,质监部门查明,涉案批次标签系因标签供应商印刷错误导致,但该食品的适用标准、生产工艺、出厂检验等均符合为“糕点”的要求,且该公司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具有烘烤类糕点的行政许可。
  同年10月,质监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贸易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但贸易公司自发现该错误标签后,能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纠正;且“麦片饼干”标签不影响其产品质量,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属轻微的违法行为,故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可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付先生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付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请。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楼主| 发表于 2016-4-7 09: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贸易公司在生产经营涉案麦片饼的过程中,标示“麦片饼干”名称未能正确表明该食品作为“糕点”的真实属性,仅违反食品安全法应当正确标注食品名称的法律规定,该违法行为不影响该食品的食用安全性,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另贸易公司在质监部门对其调查前,自行发现后停止使用错误标签及时改正。据此,质监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贸易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质监部门在诉讼中表明其依据食品安全法并参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结合贸易公司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事实,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楼主| 发表于 2016-4-7 09: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报2015-09-23 06:45:0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Q群205620600(一)51171756(休闲)|草根家园 ( 苏ICP备13047942号-1 )

GMT+8, 2024-11-22 13:14 , Processed in 0.053902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