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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 集体土地使用,享受一些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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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0: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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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大家口里经常提到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神马东西啊?

  答:所谓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中国农村劳动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它是中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结合,也可独立。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依法使用自己拥有的土地,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于一身;集体土地所有者也可以依法把土地划拨给集体内部成员使用,还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全民所有制或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举办企业等,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国家征用或其他农民集体依法使用时,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有要求依法得到补偿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就是土地所有权中处分权权能的实现。


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是何缘故导致的呢?

答: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只能等到国家消亡、法律消失才能消灭不同,引起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两个:

  1、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所有权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消灭。

  这包括四种情况:第一,国有化。国有化使国家获取了土地所有权,相应地使一些农民集体丧失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第二,征用。国家为了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使集体丧失了该土地的所有权。第三,没收。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违法使用土地,国家有权没收其违法使用的土地,使该集体丧失该部分土地所有权。第四,调整。在农村土地集体化后,特别是1958年公社化后,政府曾经对各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进行调整,被调出土地的集体便丧失了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所有权人的分立与合并而消灭。

 答: 土地所有权人的分立与合并,必然带来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从而导致旧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并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即一个农民集体接受另一个农民集体的加入;二是新设合并,即两个农民集体合并为一个新的农民集体。吸收合并使加入方归于消灭而丧失土地所有权,新设合并因原来的两个农民集体消灭而使其双方消灭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分立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农民集体存在,其中一部分农民带一部分土地重新组成一个农民集体;另一种是原农民集体分立为两个新的农民集体,其本身归于消灭。前一种情况,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一部分土地所有权;后一种情况,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随着自身的消灭而消灭。有必要指出的是,土地所有权人的合并与分立所导致的土地所有权的消灭是针对具体的所有权权利主体而言的。旧的土地所有权人消灭了,新的土地所有权人也产生了,土地所有权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给了另一个权利主体,因而,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合并与分立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取得的重要方式。


问: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是什么?
答: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业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问:为什么有40年产权?有50年产权?有70年产权?

答:大多数网友对房屋产权问题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问题。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分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


问:乡镇农民集体是个什么概念?

答: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特殊形式,就是该乡镇范围内的土地等资产是统一所有,不是按村组等分别所有的


问:新土改

答: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强调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2012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于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2013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从更大范围、更宽领城和更深层次推进节约集约用地。2014年2月,国土资源部召开全国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地方座谈会,问计基层和一线,广泛听取基层意见,认真总结基层开创的鲜活经脸,加快研制总体思路框架,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材料二 近年来,我国某县土地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具体情况如下。

实行农村承包地流转模式
具备条件的种养大户发展家庭农场;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户将所承包的耕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经营
工商资本入驻土地流转
与全省大型粮食公司合作,粮食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用于农村土地经营,有效推进了农业现代化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允许以土地经营权作抵押货款
颁布了对土地流转各项支持政策,其中在加大金融信贷支持这一块,规定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业生产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受转土地经营权和地上设施等可作为抵押开展抵押贷款业务



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归哪个呢?
答:旧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基本上是私有制,解放后的土地改革,在农村也实许土地私有制,即保留贫农、中农的土地,没收地主、富农多余的土地分给贫雇农。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通过合作化开始推行的,相应地,也就开始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具体说来,集体土地所有权得有以下三种形式:

  1、合作化。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其第2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第13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人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这样,大部分农民通过加入合作社而将其私人所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2、公社化。1958年开始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原未入社的农民的土地以及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等一切土地归为公社所有。这种公社所有制到1960年就被否定了,但它导致的一切私有土地集体化的结果却保留了下来,因而公社化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取得的重要方式。

  3、调整。1960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中共八届十次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肯定了土地集体所有制,但对被公社搞乱了的土地权属进行了调整,确定了各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范围。此后,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以及政府部门的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在一些地方的变动仍然存在。到1982年国家制订新宪法,最终确定了乡农民群众集体所有权、村农民群众集体所有权和村内经济组织农民群众集体所有权三种集体土地所有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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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3 10: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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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2: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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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学习了一课
发表于 2016-11-10 14:16: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很好,学习了,谢楼主,关于集体土地(因时间过得久,我不记得是在王才亮还是王优银的博文中也详细的讲过,以及土地管理法的成长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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