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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后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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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0 15:19: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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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举报信
举报人:田志刚,男,1962年7月8日生,土家族,身份证号:422826196207081018,住湖北省咸丰县丁寨乡渔塘坪村五组5号,邮政编码:445603,联系电话:18672458981

被举报人:咸丰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全启军,  职务:咸丰国土资源局局长,联系地址:咸丰县楚蜀大道83号;
被举报人:咸丰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的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联系地址:咸丰县楚蜀大道83号。

举报请求:
1、依法对 2016年3月18日州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确认咸丰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对恩施州咸丰县国土资源局的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进行查处。
3、对于该实名举报,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回复。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在湖北省咸丰县丁寨乡渔塘坪村五组拥有合法承包地及住房。因修建黔张常铁路需要,政府部门声称对申请人的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举报人在2015年12月19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咸丰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申请 关于“黔张常铁路湖北段”项目占用咸丰县丁寨乡渔塘坪村五组集体土地的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以及“一书四方案”“征地红线图”等相关报批材料;国土局依据该征地批复实施征地拆迁的手续(包括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听证告知书等、土地调查登记表等);关于“黔张常铁路湖北段” 建设项目占用咸丰县丁寨乡渔塘坪村五组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先行用地批准文件以及相关报批材料。
然而,被举报人未在法定时效内回复举报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举报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州国土局复议,州国土局于2016年3月18日(文件日期)回复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举报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
依据《行政监察法》规定,贵局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有进行监察的法定职责。盼贵局能够秉承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查处,让老百姓,公民能实实在在看到法制监察。如果贵局拒绝依法行政,那么,举报人将保留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提起复议、诉讼、控告的权利!
此致
咸丰县监察局
该件 主送:咸丰县监察局
   抄送:咸丰县政府、恩施州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市检察院、市纪委、市组织部、市政法委、湖北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检察院、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大,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最高检察院……

举报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法律文书等资料邮寄地址(邮寄后请电话通知我们注意查收):
湖北省咸丰县丁寨乡渔塘坪村五组5号
田志刚(收)18672458981  邮编445603
附:
1、恩施州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
2、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发表于 2016-5-1 13: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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