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否建立应看实际用工 该案审理法官翁俊认为,此案主要涉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证明力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公民代理参加诉讼,故书面劳动合同常被作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但是,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判断劳动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绝对标准,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标准应当是实际用工,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孙某仅能举证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基展公司代理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起,不能举证其为基展公司的营销管理提供任何劳动;反之,其作为公民代理的身份参与诉讼11起,且同时又于2013年5月和2013年8月以上海某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参与两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事实与基展公司董事长林某所称,其系经人介绍与孙某相识,因孙某“专解拆迁咨询、拆迁诉讼多年”,擅长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故双方为规避非公司员工不得为公司代理诉讼的相关规定而签订了该份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并无用工之实的陈述相吻合。 因此,虽然孙某与基展公司之间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孙某仅以基展公司员工的身份为公司代理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起,该代理行为并非基展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营销管理的岗位职责,并遵从基展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秩序;同时,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基展公司按月支付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4500元、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故双方均未实际履行该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该份劳动合同无法作为孙某与基展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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