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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是成功维权的前题条件——关于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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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7: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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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是成功维权的前题条件
——关于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
提起行政诉讼是原告的一项法定诉讼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是成功维权的前题条件,笔者就此提出几点心得,以之共同探讨。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却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仅仅只有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及第4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行政诉讼法》“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以上均为一种“行政机关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或“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和“遭遇不可抗力或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的例外的情况才适用以上各条。
所以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两年”的说法并不完全准确。

但该两部法律都有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这个“法律另有规定”是什么?除了以上各种“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情况,笔者以为:如果发生了案件因相对当事人要求调解、协商或不可抗力等事件均可以发生事实上的中断;司法的裁定:案件中止也可以引起中断,诉讼时效亦发生中断,判决写明的上诉期也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均要根据规定计算时效或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其中法院的终审判决不会写诉讼时效问题,如果不服,要提起再审申请或要求检察院抗诉申请必须在两年内提出,然后再审的申诉程序每两年都有申诉申请,可以在20年内都不会失去诉讼时效。
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是我们的诉讼基本权利,但万一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提起诉讼,虽然其诉讼权利并没有丧失,所丧失的却可能是胜诉权。一般人民法院会以“过了诉讼期”为由而拒绝立案,及算立了案法院承认了我们的诉讼权利,但案件的胜诉权仍存在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由于被告在审理中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而被审判庭支持,原告可能就要承担被驳回起诉的后果。原告合法的实体权力就无法通过诉讼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是成功维权的前题条件,行政诉讼的原告不可忽视而丧失该诉讼权利。

发表于 2013-3-21 21: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啦!
发表于 2013-5-13 00: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嗯。。不错不错。。。学习了
发表于 2013-5-13 21: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提醒,要小心
发表于 2013-12-29 22: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难怪季老师建议我们申请相关信息公开,这样有利于争取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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