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家园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894|回复: 0

[申请代理] 举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6-26 06: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举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举报人:吴官海,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1日,住址: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三组(无家可归,现暂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圣华名城1-905),身份证号:420800195210210917,电话:18007333895。
举报人:刘金华,女,汉族,生于1956年01月28日,住址: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三组(无家可归,现暂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圣华名城1-905),身份证号:420802195601280966,电话:18073353003。
举报人:吴娟娟,女,汉族,生于1983年04月12日,住址: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三组(无家可归,现暂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关庙岗2组),身份证号:420802198304120927,电话:15972616303。
被举报人: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缪锟、鲁琼丽、朱瑞强、鲁琼丽,董菁菁、朱瑞强、万玲、邓中华、周沂,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76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察;
   2、请求检察院依法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3、举报人能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
事实与理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造成直接[url=]经济[/url]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url=]经济[/url]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url=]经济[/url]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url=]民事[/url]、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url=]民事[/url]、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url=]民事[/url]、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url=]法律[/url]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被举报人缪锟、鲁琼丽、朱瑞强
1、被举报人有意隐瞒故意违背事实和[url=]法律[/url]作枉法裁判
(2015)鄂荆门终字第00043号:本案中,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的房屋釆取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发生于2010年9月15日,同年9月17日,原告吴娟娟之父代表家人就房屋被拆除及补偿事宜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签订过相关协议,同年10月12日,原告吴娟娟与父亲一道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就其家房屋被拆除后有关遗留问题签订了《关于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说明原告吴娟娟从2010年9、10月份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对其房屋釆取了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原告吴娟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对其房屋釆取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应当在2年之内起诉,而原告吴娟娟于2015年4月23日,才诉至法院,显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鄂荆门终字第00044号:原审法院认为,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的房屋釆取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发生于2010年9月15日,同年9月和10月,原告吴官海就房屋被拆除及补偿事宜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签订过相关协议,说明原告吴官海从那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对其房屋釆取了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原告吴官海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对其房屋釆取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应当在2年之内起诉,而原告吴官海于2015年4月23日,才诉至法院,显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举报人吴官海、吴娟娟请三位律师起诉三次掇刀区法院不立案;吴官海自诉三次掇刀区法院不收诉状;吴官海用特快专递递交诉状不受理直至最高院,掇刀区人民法院才收了状子。掇刀区法院(2013)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1号,裁定驳回原告吴官海、吴娟娟的起诉;荆门市中级法院(2013)鄂荆门行立终字第00002号(不开庭不审理、不质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房屋拆补偿协议书》中并不是房屋强拆协议,其中也未提及房屋是在9月15日,也就是在被限制人生自由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时的两天前已被强拆,显然《房屋拆补偿协议书》并不针对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举报人也不可能在9月17日“知道其房屋被强制拆除”。即使知道“知道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也不能证明举报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属偷换概念。显然已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20年的规定,从字面意义来说,应该是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二、被举报人鲁琼丽,董菁菁、朱瑞强
1、故意违背事实和[url=]法律[/url]作枉法裁判
1)、2016年4月26日(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裁定:原吿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起诉被吿荆门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属错列被告。经本院释明和告知后,原告扔拒绝变更。
①、举报人交起诉状时,起诉状一被告是荆门市人民政府,二被告是王华。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周庭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指导举报人杠掉了王华,确立荆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
②、被举报人收了诉状之后从未释明和告知被告属错列,哪怕是开庭时也没提及,举报人从未收到被告属错列的告知书或函,无据裁定“拒绝变更”。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18号: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你诉与荆门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3)、2016年4月26日(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裁定:本案中,原吿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到北京进行信访,接访人王华系荆门市掇刀区机要局局长,同时系荊门市掇刀区驻京群众工作专班的负责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王华系荊门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吿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起诉荊门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属错列被告。
①、“王华系荆门市掇刀区机要局局长,同时系荊门市掇刀区驻京群众工作专班的负责人”,举报人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婴幼儿罗梦寒被绑架至宜昌深山发生在荆门市驻京办公室内,与王华无关。
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王华系荊门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举报人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无须证明,王华自己证明绑架举报人“是荆门市驻京办”。
被举报人以原吿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为由驳回诉讼明显与实事实不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荆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9日答辩到(2016年4月7日)开庭5个月,庭审时拿不出证据证明,被告不是荆门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一审荆门市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应视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显然荆门市人民政府是适格的被告。
举报人提交的在荆门市人民政府市驻京办公室内证人图片,证人王华的录音;举报人均作了陈述。荆门市人民政府在质证时没有证据反驳和质证。行政庭对举报人提交的证据不审查,也不出示荆门市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被举报人认定举报人错列被告。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三)视听资料;(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5)、荆门市人民政府拿不出证据,法官朱瑞强就宣布休庭,赶走举报人及旁听,休庭后没有继续开庭,宣布休庭而用闭庭结束庭审。至2016年4月26日(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裁定出炉,不是“立即送达”而是三天后4月29日交邮局,举报人在5月4日收到裁判文书已时隔8天。
6)、被举报人审判长鲁琼丽,法官董菁菁、朱瑞强,2016年4月26日的裁判文书编号写成(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
三、被举报人万玲、邓中华、周沂冷
1、被举报人的(2016)鄂08号行初16号中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2016年5月16日的诉讼请求与举报人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
1). 被举报人的(2016)鄂08号行初16号:2016年5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的起诉状,起诉人以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未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2、确认《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不作为、乱作为;3、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按《信访条例》规定登记、处理、书面告知、复查、复核、听证、公示;4、诉讼费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承担。
2). 举报人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是:一、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再受理、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具体行政行为。二、依法确认被告“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行政行为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三、判令被告拿出《信访条例》规定的登记、处理方式、书面告知、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听证、公示。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 被举报人玩忽职守,冷硬横推将上诉人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内容更换、文字、词语窜改。剥夺上诉人以宪法为准绳的维权权利。
1)、被举报人冷硬横推,把举报人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再受理、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更换成〖1、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将被上诉人荆门市人民政府、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2005年5月1日之后11年里野蛮行政行为一笔抹,上诉人荆门市人民政府、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2005年5月1日之后11年里野蛮行政行为都不能成为新的事实或理由,被举报人将两被上诉人野蛮行政行为推到2005年5月1日之前。
2)、被举报人冷玩忽职守,把举报人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二、依法确认被告“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行政行为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更换成〖2、确认《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不作为、乱作为〗,帮助被上诉人荆门市人民政府、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洗清2005年5月1日之后11年里野蛮行政行为,涂脂抹粉,掩盖真相,为两被上诉人撑起一把保护伞。
3)、被举报人偷梁换柱,把举报人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三、判令被告拿出《信访条例》规定的登记、处理方式、书面告知、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听证、公示】窜改成〖3、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按《信访条例》规定登记、处理、书面告知、复查、复核、听证、公示〗,玩弄手法,以假代真,以劣代优。用“按”代替“拿出”,
“按”是指举报人还没有去信访登记、处理、书面告知、复查、复核、听证、公示,要求被上诉人登记、处理、书面告知、复查、复核、听证、公示。
“拿出”是指被上诉人的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了(必有《信访条例》规定的登记、处理方式、书面告知、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听证、公示),上诉人还有见到所以要求被上诉人拿出来。
3、被举报人玩忽职守,违法裁定
(2016)鄂08号行初16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系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不服荊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荊门市人民政府处理信访事项而提起的诉讼,按照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举报人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
①、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再受理、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依法确认被告“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行政行为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③判令被告拿出《信访条例》规定的登记、处理方式、书面告知、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听证、公示。
举报人三条诉讼请求里找不到“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被举报人的把举报人的“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再受理、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具体行政行为”篡改成“不服荊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荊门市人民政府处理信访事项”。撤销,指取消。不服,指不同意,拒绝服从。“撤销”等于“不服”,举报人是无权请求撤销被上诉人践踏宪法、法律,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新的实质性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的,被举报人逼举报人服从违法行政行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认为,从《信访条例》赋予信访机构的性质、地位,信访与诉讼的关系,以及国家关于信访的政策考虑,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但是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新的实质性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被上诉人并没依据《信访条例》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上诉人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的“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不再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决定。
四、被举报人周沂
2016年5月16日立案时被举报人说不能用两个被告,叫杠掉了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掇刀区龙井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伍应彪,区长。
2016年5月19日(2016) 鄂08立收7号又以补正起诉材料为由,违法为被告荆门市人民政府拖延时间,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2016年5月17日,送达原告手中是2016年5月26日17点多。2016年5月16日立案当天是第16个工作日了,已超过法定的15个工作日内之规定。
(2016) 鄂08立收7号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你们起诉荆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 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已提交相关起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释明以下内容,请你们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予以补正。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立案。你们对荆门市人民政府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你们提交的炔递回执单显示,荆门市人民政府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未经过30个工作日,你们应按照该起诉期限依法起诉。2016年5月19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专用章
被举报人以“补正”为由,为被告荆门人民政府拖延时间,弄出八起违法,原告立案的当天2016年5月16日是第16个工作日了,已超过法定的15个工作日内之规定。15个工作日内两被告都未告知申请人(举报人) 。被告荆门人民政府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送达举报人手中已是24个工作日了,以《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作出时间也是17个工作日,早超出法定时间了。
被举报人的“补正”,就是要经过30个工作日才能起诉;违背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违背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2016) 鄂08立收7号“未经过30个工作日”,违背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违背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内”“不得超过” 不存在30个工作日之说。“该起诉期限”为30个工作日,违背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违背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要用延长答复期限,被告荆门市人民政府并没告知(原告)申请人。用“补正”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显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荆门市人民政府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 你申请公开的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荆门政文〔2006〕108号文件的批文可以公开,见复印件。
“复印件”不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荆门政文〔2006〕108号文件的批文,而是看不清楚的鄂土资函[2006]1046号,被告荆门市人民政府拿一点也看不清的鄂土资函[2006]1046号来欺骗举报人。举报人申请公开事项是:【 1、荆门政文〔2006〕108号;2、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荆门政文〔2006〕108号)的批文。3、签定的征地协议;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材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书;听证笔录;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4、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1)拆迁行政裁决行为;(2)拆迁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5)由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征用行为;(6)国有土地使用批准行为;(7)项目核准行为;(8)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行为;(9)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10)拆迁许可证续证行为;(11)对政府或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12)对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13)依法制定征收告知书、拆迁告知书、赔偿告知书】,被告荆门市人民政府拒绝公开还玩弄凌辱举报人。
被告荊门市人民政府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3. 你申请公开的有关征地协议等信息,由于该信息为原荆门市掇刀区政府信息,请向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申请公开。
被告荊门市人民政府的“请向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申请公开”。违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2号》,严重侵犯包括举报人在内的失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权利,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规定:(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鄂政发〔2014〕12号》征地补偿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财政、[url=]国土资源[/url]、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本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征地补偿标准:掇刀石街道办事处每亩35420元。
被告荊门市人民政府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4. 你申请公开的关于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等信息不明确,不具体,也不符合“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一);第十条(八);第十一条(一)、(三);第十二条(四);第十三条,严重侵犯包括举报人在内的失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权利,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被告荊门市人民政府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就是一份拒绝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八年已过去了。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两个被告不公开,举报人申请公开的,两被告拒绝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全是被告应当主动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是两被告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公开的是举报人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举报人吴官海于2016年4月20日分别用特快专递给肖菊华市长,2016年4月22日10:58:33签收人:他人收 蔡炎;用特快专递递给武应彪区长,2016年4月22日11:25:23武应彪区长本人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举报人吴官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两个被告于2016年4月22日收到。从两个被告收到申请之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整60个工作日了,两个被告没答复,也没告知申请人(举报人)。
被举报人周沂2016年6月6日整61个工作日了,还是拒收举报人吴官海的《行政诉讼起诉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
综上,被举报人践踏国法,玩忽职守,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故意违背事实和[url=]法律[/url]作枉法裁判,致使举报人[url=]经济[/url]损失850万无法挽回。被举报人剥夺了举报人的诉讼权、生命权、生存权、活命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习近平重要指示:“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请求依法依法追究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以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举表人无家可归。特依法举报,请求检察院依法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望支持举报人的请求。求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察,能让举报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
此致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特快专递EMS:1012597150317,投递并签收,签收人:本人收(图);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特快专递EMS:1012597175517,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他人收 收发室(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快专递EMS:1012597174117,投递并签收,签收人:单位收发章 单位收发章高检(图);
湖北省检察厅特快专递EMS:1012597173817,投递并签收,签收人:单位收发章 单位收发章(图)。
                              举报人:吴官海
                                                                     刘金华
                                                                     吴娟娟
                              2016年6月6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Q群205620600(一)51171756(休闲)|草根家园 ( 苏ICP备13047942号-1 )

GMT+8, 2024-11-25 02:18 , Processed in 0.034197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