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征收补偿管理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因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城中村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进行征收补偿的适用本意见。
(二)房屋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标准公开、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三)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发展改革、财政、文物、旧改、房屋征收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应指定或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征收补偿实施机构,接受城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年度计划和“十二五”期间的改造规划上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全市当年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要列入市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六)凡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凡未经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装饰装修,打井、种植等地面附着物,在城中村改造时不予补偿。
(七)市、区人民政府在对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改造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及装饰装修进行调查登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建筑物的合法性予以认定,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统一补偿安置标准
(一)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
(二)需补偿安置房屋的认定标准:村民持有宅基证,宅基地范围内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认定为应补偿安置面积。
(三)对认定标准范围内房屋主体的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对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为支持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异地购房,在被征收人按期搬迁时,再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货币补偿额的
30%给予购房补贴。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
(
1)被征收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建筑面积人均不足
4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
4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
540元
/平方米)结算。
(
2)被征收人在安置面积相对应安置户型就近靠上选择的安置房屋,户超出应安置面积
10平方米以内(含
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
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
3)对被征收人的搬迁、过渡费用,参照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四)对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或提前搬迁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五)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城中村村民长远生计保障办法,并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执行。
(六)市人民政府从改造的城中村土地收入中提取
5%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10%的村民长远生计保障资金,划拨给进行改造的城中村所在城市区人民政府专款专用,在辖区内统筹平衡。不足部分由城市区人民政府从土地收益留成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长远收益中弥补,节余部分留城市区人民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如所改造城中村自身土地出让收入难以实现平衡,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
对于用实物进行村民长远生计保障的城中村,要对实物进行市场评估,总价款从
10%的村民长远生计保障资金中列支。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监察、审计、旧改等部门,对上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不按规定使用的要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因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或因教育、卫生、环保、文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征收暂未实施整村改造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其奖励和补助以及村民长远生计保障,应比照所在城市区类似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办法执行。
(八)对被征收人地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问题
1.凡采用政府征收安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本意见。采取其他方式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的征收补偿办法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下发的城中村改造相关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有效期
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