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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287]王志忠案警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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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7 14: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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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忠,男,1953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先后获得2009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1992、1996年天津市劳动模范,1994年部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曾任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正厅级)。
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是天津市最大的国有生产资料流通企业。集团注册资本25.3亿元,拥有企事业单位216家,集团经营领域涵盖大宗商品(含进出口)、现代物流等,其中大宗商品主要包括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能源资源(煤炭、焦炭、燃料油)、矿产(铁矿、有色矿)、化工、汽车机电等五大类别。集团经营区域覆盖全国,并在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21家境外经营网点,形成辐射全球的网络布局。集团全球雇员达到1.9万人。
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是天津市第一家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自2012年起连续五年入围。在“2016年财富世界500强”中,集团排名第122位,比上一年提升24位,在中国上榜的企业中排名第27位,是天津市今年唯一入选企业。
    王志忠,曾经是领导和干部职工心目中的“能人”“红人”。
  那时,他勤奋工作,努力学习,从车间工人干起,一步步地走上领导岗位;他和干部职工共同努力,使8个木材企业扭亏为盈;他为物产集团的发展壮大付出过努力,留下过汗水,带领集团逐步做大做强;他本人曾获天津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如今,他却因严重违纪违法,在狱中品尝懊悔与凄凉。

 楼主| 发表于 2016-8-7 15: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志忠身为党的领导干部,本应牢记党的宗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其却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收受钱财,生活腐化,严重违纪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审议并报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志忠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身为天津市首家进入世界500强明星企业的“一把手”,王志忠没能抵御住“财”与“色”的诱惑,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防线瓦解,贪图享乐,追逐私利,落入腐败泥潭,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988.7179万元。

  2015年4月,经天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王志忠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5年12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王志忠有期徒刑十一年。
 楼主| 发表于 2016-8-7 15: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志忠作为一个掌控上千亿国有资产的企业负责人,本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以身作则廉洁用权。但他却无视法纪、丧失原则,利令智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贿赂。特别是在2009年物资(物产)集团原副总经理陈克勇被查处后,未汲取深刻教训,悬崖勒马。自2004年开始收受贿赂直至案发,累计受贿金额近2000万元。



  在办公室、宾馆等地点,王志忠曾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并为对方职务升迁之路按上“加速器”。王志忠先后收受物资集团下属某公司原总经理安某某和葛某某人民币315万元、200万元,在工作中重用2人,并给2人发放高额年终奖励。王志忠还曾收受物资集团原副总会计师穆某某人民币21万元,答应为穆某某成为总会计师提供帮助。

  王志忠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获得资金支持或投资项目,这自然让他“收获颇丰”。王志忠收受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人民币430万元,为陈某某获得资金支持提供帮助;收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原局长庞某某折合人民币329.03万元,为其与他人合作开发水上公园某地块写字楼项目打招呼、提供帮助。
 楼主| 发表于 2016-8-7 15: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志忠一案,是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件的典型。这些人刚一开始大都是从最基层干起,勤勤恳恳,一步一个脚印,终于干出了成绩,获得组织的信任,成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然而,随着企业的一天天发展、职务的升高,但却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党性学习和锻炼,面对成绩和荣耀,无法保持冷静,内心开始骄傲膨胀,逐渐追逐奢华,安于享乐,迷失了方向。一些胆大妄为者漠视党纪国法,甚至肆无忌惮地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搞权力寻租,就这样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难以自拔。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化和逐步完善的时期,在严厉查处腐败分子的同时,对企业领导人员一方面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大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力度,强化“不能”;另一方面,要对企业领导人员加强教育引导,提高其尊重规则、遵纪守法的意识,强化“不想”。
 楼主| 发表于 2016-8-7 15: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志忠身为大型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无视党纪国法,收受巨额贿赂,生活上恣意放纵,私欲恶性膨胀,从一名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蜕化成为腐败分子,滑向犯罪深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丧失了一个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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