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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290]夫妻离异,能否轮流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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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2 07: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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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在抚养3岁女儿的问题上互不相让,均要求取得抚养权。日前,这起抚养权争夺案二审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确定在女儿小小上小学期间,由担任小学老师的妻子吴某抚养,其他时间则由丈夫陈某抚养。
 楼主| 发表于 2016-8-12 07: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家住重庆市江北区的陈某和吴某走进婚姻的“围城”。由于二人是“奉子成婚”,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琐事导致夫妻矛盾不断积累。2012年,女儿小小的出生并没有给这个家庭增添稳定的基础,反而因在哺育孩子过程中的琐事纠纷,使得双方感情进一步走向破裂。经过三年的“拉锯战”,2014年11月,吴某抛下女儿小小独自返回娘家居住,与陈某彻底分居。之后一年时间,双方互不往来。

    2015年12月,吴某起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女儿小小归自己抚养。陈某在法庭上辩称,小小出生以来,一直由陈某和爷爷奶奶共同抚养。陈某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担任中层干部,有较好的收入,能为女儿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学习环境。吴某身患乙肝,且喜好打麻将,生活习惯很差,不宜抚养小小。因此,陈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让出小小的抚养权。今年4月,江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同意双方离婚,小小的抚养权归男方陈某。

    判决作出后,吴某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吴某辩称,自己虽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根据医院诊断,并无证据可以认定其不能再生育或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吴某系当地小学老师,非常想让女儿以后就读她所在的学校,亲自教育女儿并为其创造最好的学习环境。
 楼主| 发表于 2016-8-12 07: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一中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讨论后认为,在儿童成长过程中,如能尽量使其同时享受到父爱和母爱,对其健康成长具有很大帮助。鉴于双方的特殊情况,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应当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争取能够让双方轮流抚养女儿小小。为此,承办法官除了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为当事人做工作,还专门建立微信群随时随地与夫妻双方在线交流。为加大调解力度,家事审判合议庭决定启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矛盾,在法官付永雄的主持下,邀请了当地司法所所长和妇联干部共同参与调解。通过多方努力,陈某和吴某逐渐解开心结,同意以小小成长为重,由双方轮流抚养小小。为避免双方在履行调解协议时因理解分歧产生矛盾,调解协议将探望的时间、地点、频率等作了详细规定,此外,为了方便小小就近入学,协议中还特别约定“随着抚养权的变更,小小的户籍应该提前一年迁出与抚养人一起”。至此,重庆一中院成功审结了首例轮流抚养子女案。
 楼主| 发表于 2016-8-12 07:4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说,根据相关调查数据,离异家庭子女有自卑心理的占48%;性格较孤僻或感情较脆弱的均为44%;具有心理早熟倾向的占24%。采取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方式,能够保障子女所期望的与父母双方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能够充分发挥父母二人的长处,提高抚养的质量;有利于子女在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得到健康发展,以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
    因此,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在父母双方均具有抚养子女的意愿、能力与条件的情况下,如双方能协商一致,合理安排轮流抚养相关事宜,法院可以准许离婚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楼主| 发表于 2016-8-12 07: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08月09日 09:33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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