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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想法92]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敢于“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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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08: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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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反映的是行政机关对于自身法定义务的漠视,是对法律以及原告的不尊重。

据媒体报道,2015年5月份以来,湖南省长沙市两级法院受理了厅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145件,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仅7件次。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全面施行已一年有余,该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新的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诉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不过作为省会级城市,长沙过去一年以来厅级以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却让人看到了问题的存在。


 楼主| 发表于 2016-9-12 08: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新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开始施行,该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该条文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具有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出庭是义务与常态,不出庭是例外,而从目前长沙的这一数据来看,负责人出庭比例却呈现相反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在明确法律义务的基础上明确了适用对象,也就是说没有正副职领导出庭,就属于没有履行负责人出庭的义务。长沙厅级以上行政机关不足5%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反映的是行政机关对于自身法定义务的漠视,这不仅是对法律以及原告当事人的不尊重,而且其对行政机关自身的公信力与形象势必带来负面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16-9-12 08: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属法律原则,委托工作人员出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特例情况。因此应该在具有充分正当理由前提下,行政机关负责人才可以不出庭应诉。同时,行政机关更不得在负责人与工作人员都不出庭的情况下只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必须保证有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派员参加诉讼,接受法院审查,听取原告和第三人的诉求,表达的是对司法的尊重,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

法治政府的建立第一步应该是正视与履行法律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是自身工作职责所在,同时是用法律手段保证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增强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的意识,可以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观念,同时出庭应诉本身就是一堂鲜活的依法行政教育课,正视问题才能改正问题,而出庭应诉就是正视问题的第一步。


 楼主| 发表于 2016-9-12 08: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机关应该破除传统思想观念,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民告官”本身就容易让原告一方产生诉累,国家修订行政诉讼法的本意就是为了让老百姓与行政机关在法律面前是平等主体,从这一点出发行政机关自身就应该破除固有的守旧思维。在法律面前,原、被告双方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无论是公民还是机关,都是平等主体,双方都享有诉权,也都有应诉以及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没有任何人与集体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还需要更严明的态度与措施。国家层面对于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履行生效判决、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司法等方面的规定非常明确与具体,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司法机关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行政机关的自觉履行,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用更严明的态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内让行政机关无法逃避因为违反相关规定而带来的法律后果,别让法律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楼主| 发表于 2016-9-12 08: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09-10 09:20: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9-12 08: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机关派员参加诉讼,接受法院审查,听取原告和第三人的诉求,表达的是对司法的尊重,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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