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鉄定2011年泰州中级法院改判的荒谬绝伦投机倒把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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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5 08: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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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9-15 08:21 编辑

鉄定2011年泰州中级法院改判的荒谬绝伦投机倒把冤假错案!申冤人有50余条客观事实和不可辩驳的证据,以及法律法规条文和基本常识说了算!
发表于 2016-9-16 11: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将军,请您把再审申请书帖上来看看。

一起探讨探讨

点评

申冤人认为2011 年泰州中院再审改判作出(2009)泰刑再终字第4号判决书、未经公开开庭举证质辩、暗箱操作、程序不公;查明事实錯误;偏听卷宗存疑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串通串供、前后互相自相矛盾、丕一致、不能自圆其说的   发表于 2016-9-16 12:33
发表于 2016-9-16 11: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是否有什么补救措施。

点评

仗义执言、功德无量!  发表于 2016-9-16 12:43
 楼主| 发表于 2016-9-16 08: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投机倒把罪2011年在泰州被滥用不止?主要在于泰州司法不人道、重刑主义及泰州检察院和泰州中院监督制约能力的弱化。
 楼主| 发表于 2016-9-16 12: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江东剑客 发表于 2016-9-16 11:17
老将军,请您把再审申请书帖上来看看。

一起探讨探讨

申冤人认为2011 年泰州中院再审改判作出(2009)泰刑再终字第4号判决书、未经公开开庭举证质辩、暗箱操作、程序不公;查明事实錯误;偏听卷宗存疑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串通串供、前后互相自相矛盾、丕一致、不能自圆其说的弥天大谎、诬言孤证,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曲解、断章取义、错用滥用、本案79年行为后公布实施的81年国务院(81)3号文件;再次改判1988年扬州中院再审已撤消、97刑法上己废除投机倒把罪及罪名,实属冤假错案!有錯不纠天理国法不容!
 楼主| 发表于 2016-9-16 12: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9-16 12:38 编辑
江东剑客 发表于 2016-9-16 11:23
看看是否有什么补救措施。

申冤人认为2011 年泰州中院再审改判作出(2009)泰刑再终字第4号判决书、未经公开开庭举证质辩、暗箱操作、程序不公;查明事实錯误;偏听卷宗存疑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串通串供、前后互相自相矛盾、丕一致、不能自圆其说的弥天大谎、诬言孤证,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曲解、断章取义、错用滥用、本案79年行为后公布实施的81年国务院(81)3号文件;再次改判1988年扬州中院再审已撤消、97刑法上己废除投机倒把罪及罪名,实属冤假错案!有錯不纠天理国法不容!
 楼主| 发表于 2016-9-16 12: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江东剑客 发表于 2016-9-16 11:23
看看是否有什么补救措施。

好的,谢谢关心,正义必胜!
 楼主| 发表于 2016-9-16 12: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江东剑客 发表于 2016-9-16 11:23
看看是否有什么补救措施。

还没有去江苏高院申冤,正用心准备申冤诉状,走好最后一公里。
 楼主| 发表于 2016-9-17 19: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9-17 19:39 编辑
江东剑客 发表于 2016-9-16 11:23
看看是否有什么补救措施。

申冤人认为、2009,2011年江苏高院经2次审查,2次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指令泰州中院再审1988年扬州中院再审改判“受贿罪”。 泰州中院通知泰州检察院阅卷复查监督、泰州检察院未出庭监督,未有新旧罪行罪证补強出示。泰州中院应实事求是、在没有发现新罪行罪证情况下、应坚持依法宣告无罪。然而泰州中院置若罔闻、敷衍塞责、多次说谎通知申冤人开庭、结果未公开开庭举证质辩,2次对抗江苏高院对本案再审指令。2011 年泰州中院未有新旧罪证补強出示、未经开庭质辩等庭审完整程序,暗箱操作、程序空转、显然不公,违反法律规定和基本常识、重新揑造罪状改判罪名、作出(2009)泰刑再终字第4号判决书,将江苏高院指令泰州中院再审扬州中院1988年再审冤判“受贿罪” 再次改判1988年扬州中院再审已撤消原审冤判投机倒把罪、再次改判97刑法上己废除投机倒把罪。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严重错误、揑造的罪状构成要件不具有构成犯罪及投机倒把罪特征、捏造罪状与投机倒把罪名不适用;判决书上显示证明罪状的证据,仅显示证人洪万油袁兴礼假冒身份和名字,未阐述口供证言内容,未按规定表述口供內容和证明作用,缺少核心关键基本证据佐证。综合卷宗全案证据、一目了然泰州中院未采信並隐藏客观真实具有法律效力核心关键基本事实证据,一目了然唯一偏听卷宗存疑的、办案人员非法手段收集的、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方利害关系当事人洪万油、袁兴礼串通串供、前后互相自相矛盾、丕一致、不能自圆其说的弥天大谎、栽赃诬陷。法律明文规定即(苏高法〔2008〕101号)第69条规定(二)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洪袁”所作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卷宗筆录存疑的利害关系当事人“洪袁”询问时没有个别进行诬言孤证、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卷宗筆录显示检察院、原再审、泰州中院曲解、断章取义、错用滥用、本案79年行为后公布实施的81年国务院(81)3号文件、认定投机倒把行为,违反79刑法笫9条溯及力明文规定、不能溯及既往;泰州中院再次错用滥用早已废除79刑法118条、改判投机倒把罪名,再次违反我国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违反79刑法第55、56条规定 不得没收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错误查封、扣押没收与本案毫无关联、申冤人四代家产血汗财物、侵犯申冤人个人和家属合法财产、並株连与本案毫无关联、4代人家产、亲友及单位往来款。办案人员贪污私分没收申冤人大部分生活日用品,黑白颠倒、善恶不分、栽赃诬陷、冤枉无辜,蓄意制造了冤假错案,泰州中院再审有錯不纠、天理国法不容!
 楼主| 发表于 2016-9-19 10: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9-19 10:39 编辑
江东剑客 发表于 2016-9-16 11:23
看看是否有什么补救措施。

全文照抄泰州中院判决书显示的杨庒玻纤厂冤案:
  1979.12卫经泰州笫二机械厂沈喜官介召与泰县寺巷公社扬庒玻纤厂供销员洪万油认识。卫与洪约定,卫替洪万油代订生产尼龙缆绳业务合同,洪万油按合同金额的10%提取利润给卫。
  嗣后,卫利用在商业部口岸船厂监督造油轮职务之便,为泰县寺巷公社扬庒玻纤厂代订合同五份,总金额78311.27元,实际銷售金额81656.43元.
  卫从洪万油处共索取人民币6000元,杂牌自行车一辆,花生200斤。
  以上事实,有证人洪万油、原寺巷公社扬庒大队支部书记袁兴礼的证言为证. 另,洪称还送给卫2500元,该事实仅有洪一人能证明,且卫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
  再审认为,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介召业务为名,巧立名目,牟取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余元,违反了国家工商管理法规,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构成“投机倒把罪”。

点评

注明:全文复制判决书、仅简化申冤人大名,以姓氏代全名  发表于 2016-9-1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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