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10-22 07:55 编辑
泰州中院捏造事实,冤枉无辜(1)! 泰州中院荒谬绝伦的判决书:(1)泰州中院法院判决书上、錯误查明:“1979.12卫经泰州笫二机械厂沈喜官介召与泰县寺巷公社扬庒玻纤厂供销员洪万油认识. 卫与洪约定,卫替洪代订生产尼龙缆绳业务合同,洪万油按合同金额的10%提取利润给卫”(以下简称:卫与洪约定内容条约) 。 核心焦点:卷宗里申冤人酷刑逼供之下自白证据之王、从来没有与洪有什么约定契约内容条约的言行,毫不知情判决书上查明“卫与洪约定”。泰州中院判决书显示表述、以上事实,仅有证人洪、袁单方口供伪证为证(判决书没有显示按刑诉法规定列举,并说明查明“卫与洪约定”洪、袁单方口供的证据主要内容、证明作用等,特别注明卷宗里也没有沈喜官、袁兴礼口供等证据佐证,判决书就是空口说白话,无凭无据。判决书就是空口说白话,无凭无据,)据此、 可以证明判决书上查明事实,没有表述申冤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可“卫与洪约定”。众所周知、“卫与洪约定” 属双方契约 ,法院没有“申冤人与洪” 双方认可的约定内容条款口头或书面凭证,依照法律和基本常识、法院不能违背申冤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认可的原则、強加於申冤人,更不能作为卫邦助扬庄玻纤厂联系生产业务、而从洪处索取财物的前提条件、动机目的,重要的是判决书上显示嗣后、申冤人並没有为洪代订合同。定罪量刑仅凭利害关系当事人言词口供证据、缺少基本证据和法条,缺少符合证据法定形式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纯属泰州中院捏造事实、強加於申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