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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中院捏造事实,冤枉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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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7 09: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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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10-22 07:55 编辑

泰州中院捏造事实,冤枉无辜(1)!
  泰州中院荒谬绝伦的判决书:(1)泰州中院法院判决书上、误查明:“1979.12卫经泰州笫二机械厂沈喜官介召与泰县寺巷公社扬庒玻纤厂供销员洪万油认识. 卫与洪约定,卫替洪代订生产尼龙缆绳业务合同,洪万油按合同金额的10%提取利润给卫”(以下简称:卫与洪约定内容条约) 。
  核心焦点:卷宗里申冤人酷刑逼供之下自白证据之王、从来没有与洪有什么约定契约内容条约的言行,毫不知情判决书上查明“卫与洪约定”。泰州中院判决书显示表述、以上事实,仅有证人洪、袁单方口供伪证为证(判决书没有显示按刑诉法规定列举,并说明查明“卫与洪约定”洪、袁单方口供的证据主要内容、证明作用等,特别注明卷宗里也没有沈喜官、袁兴礼口供等证据佐证,判决书就是空口说白话,无凭无据。判决书就是空口说白话,无凭无据,)据此、 可以证明判决书上查明事实,没有表述申冤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可“卫与洪约定”。众所周知、“卫与洪约定” 属双方契约 ,法院没有“申冤人与洪” 双方认可的约定内容条款口头或书面凭证,依照法律和基本常识、法院不能违背申冤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认可的原则、強加於申冤人,更不能作为卫邦助扬庄玻纤厂联系生产业务、而从洪处索取财物的前提条件、动机目的,重要的是判决书上显示嗣后、申冤人並没有为洪代订合同。定罪量刑仅凭利害关系当事人言词口供证据、缺少基本证据和法条,缺少符合证据法定形式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纯属泰州中院捏造事实、強加於申冤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10-8 08: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谢谢您关注!本帖主题为什么没有用法官捏造事实、而称法院捏造事实?
因为、此冤假错案,是江苏高院2次认定为“三不”案件、2次指令泰州中院再审!2011年泰州中院主审多次说谎通知开庭、最后暗箱操作、经2011年张培成主持的泰州中院审委会、原一审书记员吴跃生现正好专职负责泰州中院审委会审监、未回避、参与通过此冤假错案、蓄意有錯不纠、对抗江苏高院!!!所以说此冤假错案是2011年泰州中院捏造事实、栽赃诬陷、蓄意制造的投机倒把罪名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8 08: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10-18 15:59 编辑
老将军 发表于 2016-10-8 08:17
首先谢谢您关注!本帖主题为什么没有用法官捏造事实、而称法院捏造事实?
因为、此冤假错案,是江苏高院2 ...

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刑事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泰州人民检察院对于四次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仍然起诉!办案人员贪污、骑虎难下、蓄意制造了投机倒把冤假错案!天理国法不容。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8 16: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10-18 17:08 编辑

定罪量刑仅凭利害关系当事人言词口供证据、缺少基本证据和法条,缺少符合证据法定形式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纯属泰州中院捏造事实、強加於申冤人。泰州中院违背苏高法〔2008〕101号)第69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唯-偏听卷宗空口无凭、栽赃诬陷,犯有前科劣迹、品德恶劣、利害关系当事人串通串供、诬言孤证、前后不一致,互相不能印证,不能自圆其说的弥天大谎,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9 09: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10-19 09:11 编辑

证据、理由和法律依据:
(1)申冤人认为、泰州中院判决书上缺少卫认可的凭证和其他相应的证据证明“卫与洪约定”; 判决书上显示表述证明扬庄玻纤厂全案的“以上事实,唯一仅有证人洪万油、袁兴礼的证言为证”. 可见判决书表述以上查明“卫与洪约定”,没有申冤人认可表述的凭证和其他证据佐证。申冤人认为自己毫不知情“卫与洪约定”,自己从来没有与洪有过什么约定内容条约的言行。判决书查明的案件事实缺乏卫与相应证据证明,证据显然不足、不实。
众所周知、判决书上查明“卫与洪约定”也称预约合同,其本质仍是契约,应适用关于一般契约的规定。既为契约,则必须有双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一致约定契约的内容凭证,否则不能构成契约。查阅起诉书、原再审判决书、卷宗全案证据,没有“卫与洪约定”双方认可一致的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契约内容凭证,同时缺少合同法上规定代订合同必须有委托人的委托书及嗣后卫代订的本约合同、实体要件等核心证据佐证。总而言之、法院没有“申冤人与洪约定”的双方认可契约内容凭证,依照法律规定和基本常识、不能违背申冤人自愿原则、強加於申冤人一方,更不能捏造“卫与洪约定内容条约”作为卫邦助扬庄玻纤厂联系生产业务正当行为、妄加申冤人巧立什么名目非法牟利的思想动机目的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5 12: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众所周知、泰州中院查明、认定“卫与洪约定” 属双方契约 ,泰州中院法院没有“申冤人卫与洪” 双方认可的约定内容条款口头或书面凭证,依照法律和基本常识、泰州中院不能违背申冤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认可的原则、強加於申冤人,更不能作为卫邦助扬庄玻纤厂联系生产业务、而从洪处索取财物的前提条件、动机目的,重要的是泰州中院判决书上显示嗣后、申冤人並没有为洪代订合同。泰州中院自已否定了“卫与洪约定”双方契约。  定罪量刑仅凭利害关系当事人空囗无凭的言词口供证据、诬言孤证,缺少基本证据和法条,缺少符合证据法定形式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纯属泰州中院捏造事实、蓄意冤枉无辜,制造冤假错案,天理国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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