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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泰州中院书面再审、超越裁判权、隨意复制捏造申冤人的身份、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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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11: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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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10-15 09:48 编辑

(2)泰州中院书面再审、超越裁判权、隨意复制捏造“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口岸船厂监督造油轮职务之便”,以79刑法119条从重处罚。认定申冤人的身份、缺乏相应证据证明、从未经起诉质证查实程序、违反证据规则等基本常识导致错误从重处罚,实属无凭无据、无中生有、冤枉无辜。
客观事实真相:申冤人和单位组织领导党政干群以及口岸船厂一致证明认定:申冤人不属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口岸船厂监督造油轮职务”。申冤人认为自己未经法定形式委任、根本无法取得合法的职务行使职权,更谈不上利用职务职权之便了! 子虚乌有、纯属原审审判长捏造。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4 11: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理由和法律依据:
1.查阅起诉书、判决书和卷宗,起诉书上未起诉“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职权之便”, 起诉书上未依据刑法119条从重处罚提起公诉,起诉书判决书和卷宗、认定卫的身份也没有任何证据佐证,未按最高院《刑诉法》法释〔2012〕21号第64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身份事实。34年多来、因没有起诉从原审到多次再审都未经庭审公诉举证质辩查实。按照79刑诉法第36条以及(苏高法〔2008〕101号)第20条规定、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据此判决书上、隨意捏造“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职权之便”未经庭审程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滥用79刑法119条从重处罚的事实依据;泰州中院再次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4 11: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将军 发表于 2016-10-14 11:49
证据、理由和法律依据:
1.查阅起诉书、判决书和卷宗,起诉书上未起诉“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职 ...

2.按最高院《刑诉法》法释〔2012〕21号第64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查阅起诉书、判决书、全案卷宗包括卷宗里洪袁口供証言内容,没有发现申冤人和单位组织领导以及口岸船厂任何能证明“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和利用职务之便”的证据。法官未按最高院《刑诉法》法释〔2012〕21号第64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应当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判决书竟然无凭无据、无中生有,隨意捏造“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监造油轮职务之便”,滥用119条从重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4 11: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将军 发表于 2016-10-14 11:50
2.按最高院《刑诉法》法释〔2012〕21号第64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 ...

3查阅国家法律法规、查阅本单位泰州.。。公司和口岸船厂企业规章制度,压根儿从未设立“监督造油轮职务、职位、职责、职权、职称”。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4 11: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将军 发表于 2016-10-14 11:51
3查阅国家法律法规、查阅本单位泰州.。。公司和口岸船厂企业规章制度,压根儿从未设立“监督造油轮职务、 ...

4众所周知、利用职务、职权之便从事公务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法身份、才拥有相应职权,这种身份的取得至少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即必须是经过法定的形式而产生,在我国主要有选举、任命、聘用、委派等几种方式,才具备相应的合法身份。申冤人的职务职权,依法应由申冤人和申冤人在编的本单位组织领导以及判决书上认定的口岸船厂、依照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说了算,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查阅起诉书、判决书、全案卷宗,没有发现任何能证明申冤人合法的职务身份基本证据证明,判决书缺少认定申冤人“国家工作人员;在口岸船厂监督造油轮职务”基本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5 09: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10-15 09:50 编辑

2016.10.10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发布、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坚持证据裁判的基本原则、首先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的基本原则;其次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资格、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笫三个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过法庭上面出示、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检验、凡是与定罪重刑有关的事项都要在法庭上辩论。 泰州中院再审对抗江苏高院2次再审指令,没有证据却可捏造犯罪事实;多次说谎通知开庭、竟然拒绝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最后未公开开庭、再次暗箱操作,未经开庭举证、质证的新证据对案件予以改判,蓄意有錯不纠、制造投机倒把冤假错案!
发表于 2016-10-15 10: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将军 发表于 2016-10-15 09:49
2016.10.10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发布、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坚持证据裁判的 ...

五部委的这个通知,对老哥哥再审申请一案提供了胜诉的机率。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11: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tv.cctv.com/2016/10/11/VI ... OpW1c6n161011.shtml[新闻直播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专家:具备无罪推定原则内核精神

点评

非常赞同,迟迟五年未去省城,就是为了等待十八大司法大改革的落实!  发表于 2016-10-16 11:55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11: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10-16 12:22 编辑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10-15 10:03
五部委的这个通知,对老哥哥再审申请一案提供了胜诉的机率。

非常赞同,迟迟五年未去省城,一方面完善申冤状,主要就是为了等待十八大司法大改革的落实!再讲2009年江苏高院2次指令书中已认定为“三不”案,没有罪证,冤假错案是鉄定的!庆功胜利的酒咱们喝定了!加油!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12: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10-16 12:14 编辑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10-15 10:03
五部委的这个通知,对老哥哥再审申请一案提供了胜诉的机率。

5详见证实申冤人真实身份的核心证据1至11及34至39:申冤人和泰州xx公司单位组织领导党政干群亲笔出具的书证、盖有单位公章以及口岸船厂公函,最具有法律权威性、合法性、真实性、唯一性、排他性证明,一致认定:“申冤人是本单位生产一线“从事劳务”在编正式技术工人(船舶司机),众所周知、压根儿原本不属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申冤人始终勤勤恳恳坚守在本单位生产一线岗位上,从未被组织领导依法委派委任去其他任何企业单位(包括口岸船厂)从事公务担任过任何职务性的工作,不属於从事公务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人员;不存在口岸船厂监督造油轮职务。 依照法定授权才可为的原则、申冤人的职务职权应由本单位组织领导委任、说了算。申冤人根本无法取得合法职务职权,更谈不上利用职务职权之便了! 子虚乌有、纯属原审审判长李崇元捏造。
据此、鉄证如山证实不存在判决书上认定“申冤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口岸船厂监督造油轮职务之便”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5 12: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将军 发表于 2016-10-14 11:49
证据、理由和法律依据:
1.查阅起诉书、判决书和卷宗,起诉书上未起诉“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职 ...

泰州中院书面再审、无凭无据、无中生有,超出法定裁判权范围,超越法律赋予企业组织领导任免职工职务职位工作岗位行政管理权限,法无授权不可为基本常识,泰州中院无凭无据、无中生有、没有权利隨意捏造“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监督造油轮职务之便“、践踏国法、冤枉无辜、天理国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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