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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泰州中院捏造伪证人假冒杨庒玻纤厂的职务身份,栽赃诬陷,颠倒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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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0 10: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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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10-20 15:27 编辑

(4)泰州中院捏造伪证人假冒杨庒玻纤厂的职务身份,栽赃诬陷,颠倒黑白!
泰州中院书面再审、定罪量刑的(案一、杨庒玻纤厂)投机倒把冤假错案,查明捏造的以上事实、唯一仅有“证人扬庒玻纤厂供销员洪万油、原寺巷公社扬庒大队支部书记袁兴礼的口供证言为证.”缺乏相应证据证明。 起诉书判决书上没有显示查明证人洪袁身份的证据,查阅卷宗缺乏相应证据证明;也没有显示洪袁证言内容及证明作用等,空口说白话。
事实真相:泰州中院查明的洪万油袁兴礼的身份都是假冒杨庒玻纤厂的职务身份,洪袁且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洪万油当时真实的身份是第七生产小队游手好闲农民、文盲,不是杨庒玻纤厂职工、不是玻纤厂供销员。袁兴礼是扬庄大队笫8生产小队长,不是扬庒大队支部书记。

证据、理由和法律依据:
A.洪万油假冒了扬庒玻纤厂供销员的身份:
1.查阅卷宗244頁、法院询问证人证言笔录显示:证人洪万油,工作单位及职务:太县寺巷公社扬庄大队笫7生产队采购员。
2.查阅卷宗130頁、洪袁同谋亲自呈送给法院,互相勾结串通、签名捺手印、请人代写有关洪袁证人的书面证言,笫8行显示:需要说明的、洪万油是扬庄大队笫7生产队的供销员、是向队里签有协议书。
3.详见证据首页情况反映及补充证明材料、时任杨庒大隊真正的党支书赵xx及付支书玻纤厂厂长韓xx、村付主任时任6小队长包xx等书证证实:洪万油当时真实的身份是第七生产小队游手好闲农民、文盲,不是杨庒玻纤厂职工、不是玻纤厂供销员。洪万油曾因放火诈骗、偷盜耕牛,被判刑劳改、刑釋不久,还戴着坏分子帽子。沈、袁洪的投机诈骗是-贯的。法院没有其他证据、不应采信他们这伙品德恶劣、贪婪无厌、心狠手辣,谎言连天,虚假的言词。以上证据、足以证实洪假冒的身份、一目了然。
证人洪万油投机诈骗是-贯的、属投机诈骗惯犯,其证言不可信。洪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出证动机详见卷宗130页洪袁联名签字捺手印出具给法院的书面证言,第11行、洪袁栽赃诬陷申冤人是敲诈的我洪万油的应得收入,有(卷宗123页)协议书为凭。最后第19行洪袁最终目的动机,请求法院将查扣申冤人四代人家产财物,判令归还洪袁。
B.袁兴礼假冒了原杨庒大队支部书记的身份:
1.查阅卷宗251頁、法院询问证人证言笔录显示:证人袁兴礼,工作单位及职务:太县寺巷公社扬庄大队笫8生产队
2.查阅卷宗257頁、法院询问证人证言、杨庄大队8队会计袁兆新笔录第8行显示:袁兆新说、八仟多块钱、我不清楚,都是袁兴礼队长付的。申冤人认为、八仟多块钱是证人袁兴礼付的就是袁领取的,但洪万油诬陷送给卫的钱,并没有交待是从袁手上付的。袁也没有交待、袁看到洪给卫的钱是从袁手上付的。8队会计袁兆新也没有证明八仟多块钱袁交给了洪,更没有证明洪被卫敲诈八仟多块,三个直接经办人、相互不能印证交接卫敲诈洪八仟多块,不符合常理,常识。洪万油为袁向洪讨要150元洪没有给袁的理由、说袁得了这八仟多块钱,也是有根据的。所以袁洪互相勾结串通诬陷卫。
3.详见证据首页情况反映及补充证明材料、时任杨庒大隊真正的党支书赵xx及付支书玻纤厂厂长韓xx、村付主任时任6小队长包xx书证等证实,袁兴礼洪万油都不是杨庒玻纤厂职工,袁兴礼当时真实的身份是杨庄大隊笫八生产小队小队长,文化大革命中曾造反夺权担任过扬庄大隊付支部书记,因经济问题四清时受过处理、早已缷任,此人老奸巨滑、诡计多端。沈、袁洪的投机诈骗是-贯的。
综上所述、洪袁假冒扬庒玻纤厂干部身份、主要用来欺骗申冤人为扬庒玻纤厂联系介召生产业务,同时暴露出洪袁说谎成性、品质恶劣的本性,洪袁口供无其他佐证不可以相信。判决书上显示定罪量刑的杨庒玻纤厂冤案,仅凭利害关系当事人洪袁口供,依法不能定案。洪袁假冒了杨庒玻纤厂供销员、大队支部书记的身份,全程使用杨庒玻纤厂的介召信,合同书、袁亲笔签订合同书、使用杨庒玻纤厂帐号、发票,进行工商供销经营活动。使申冤人“不能预见”或“不能知晓“洪袁同谋、互相勾结、瞞天过海、欺上瞒下、将杨庒玻纤厂签订的合同书,滥守自盗到洪袁自己所在的生产小队搞承包生产缆绳、从利润中拿提成奖与卫毫无关系,袁洪坐地分光,嫁祸诬陷於我,无法证明申冤人向洪索取财物行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袁洪搞承包拿奖金报酬、嫁祸诬陷於卫、袁洪无罪、卫更不为罪。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0 15: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 年泰州中院作出(2009)泰刑再终字第4号判决书字字句句不实、丧尽天良,纯属空囗捏造,泰州中院对抗江苏高院2次再审指令、多次说谎通知开庭、竟然拒绝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最后未公开开庭、未发现新罪行新罪证,再次暗箱操作,明显蓄意有錯不纠、制造投机倒把冤假错案!天理国法不容!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1 09: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将军 发表于 2016-10-20 15:30
2011 年泰州中院作出(2009)泰刑再终字第4号判决书字字句句不实、丧尽天良,纯属空囗捏造,泰州中院对抗江苏高 ...

泰州中院书面再审、判决书上定罪量刑的(案一、杨庒玻纤厂)投机倒把冤假错案,显示表述查明捏造的以上事实、唯一仅有“证人扬庒玻纤厂供销员洪万油、原寺巷公社扬庒大队支部书记袁兴礼的证言为证.”。检察院起诉书、原再审判决书上都没有显示查明证人洪袁身份的证据,也未经庭审公示举证,没有显示洪袁证言内容及证明作用等,空口说白话。查阅卷宗缺乏相应证据证明泰州中院认定洪袁和申冤人的身份;但卷宗里有证据推翻洪袁假冒的身份。最高院刑诉法法释〔2012〕21号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然而泰州中院缺乏相应证据认定洪袁和申冤人的身份;

事实真相:泰州中院查明的洪万油袁兴礼的身份都是假冒杨庒玻纤厂的职务身份,洪袁且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洪万油当时真实的身份是第七生产小队游手好闲农民、文盲,不是杨庒玻纤厂职工、不是玻纤厂供销员,曾因放火诈骗、偷盜耕牛,被判刑劳改、刑釋不久,还戴着坏分子帽子。袁兴礼是扬庄大队笫8生产小队长,不是扬庒大队支部书记。文化大革命中曾参与造反夺权担任过扬庄大隊付支部书记,因经济问题四清时受过处理、早已缷任,此人老奸巨滑、诡计多端、贪得无厌。沈、袁洪的投机诈骗是-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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