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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想法96]法官的形象公正来自言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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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3 11: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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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判决需要公正的法官,公正的法官需要公正的形象,公正的形象需要中立的地位。


  法官被喻为是“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纪伯伦)的人,那是非之间的定夺,那善恶之间的判断,那生死之间的决策,简直需要神明般的人物,法官行此权柄,能不谨慎戒惧?法官何以被称作“公正的守护神”?何以会法袍加身,法槌在手?何以必须谨言慎行,深居简出?皆因法官权力之神圣,身份之特殊,决断之威严,地位之超然,形象之公正。

  公正的判决需要公正的法官,公正的法官需要公正的形象,公正的形象需要中立的地位。法官不中立,何以辨是非?法官不中立,何以决狐疑?法官不中立,何以无偏袒?法官不中立,其判决结果何以令人信服?中立意味着不偏不倚,中立意味着超然事外,中立意味着一视同仁,中立意味着客观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3 11: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名中立的法官,不会在庭上喋喋不休,对两造意见指手画脚,而是有序组织庭审,使两造意见充分表达,竞相迸发;一名中立的法官,不会私下会见一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秋波暗送,以致自毁形象,丧失立场,自降法官身份,改扮律师角色,破坏平等对抗;一名中立的法官,会时时处处维护自己的公正形象,慎言慎行,不以任何形式破坏自己客观超然的地位和立场。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3 11: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法庭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如果有的法官丧失立场,私下为一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这是对法庭的蔑视和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冒犯。丹宁勋爵说:“法律是十分明确的,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即使某人确信自己的评论是诚实的,但只要是在法庭审定以前过早地说出真情,也仍然是一种蔑视法庭行为。”身为法官,更不应有此不当行为。

  若令此方当事人知晓法官在法庭审理之前、之外,即与彼方当事人有过接触,并为彼方当事人提供过法律上的意见,在此方当事人心中,法官如何有公正可言?法官为彼方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意见,势必让此方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法官是否有腐化行为?若判令彼方胜诉,势必给了此方当事人最好的上诉、上访、缠诉的理由;若判决与法官之前提供的意见不一,彼方当事人必定会对法官的公正性提出质疑,质疑法官如何前后不一?法官的公正性一旦遭受质疑,法官的判决结果就不可能令两造信服。法官言行不当的恶果是:丧失中立性,自毁公正形象。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3 11: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与律师,虽同为法律人,然因立场不同,言行亦有别。律师以服务于一方当事人利益为目的,法官以公正为目的。在法庭上,律师各展所能,有时针锋相对,唇枪舌剑,皆为履行其职责,维护当事人利益之最大化,对律师之发言,除重复及明显与案件无关之言论外,法官对律师之言论应予以最大限度之尊重与容忍。法官则是以追求公正为第一目的,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听审旁观,以四两拨千斤的姿态令争论得以有序顺畅进行,因为客观情况最易为争论双方的意见所供出;法官一旦介入争论当中,无异于丧失立场,放弃法官身份,改演律师角色,其公正的慧眼就可能为甚嚣尘上的意见所遮蔽。在英国曾经有一位法官,说话太多,他问的问题一个接一个。他既向证人席上的证人提问,也向律师提问。大家算了算,他提的问题比其他人的加在一起还要多。两造的律师都把这一条作为上诉的理由。大法官培根说得很对,他说:“耐性及慎重听讼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而一名哓哓多言的法官则不是一件和谐的乐器。”

  法官之公正形象要求法官与律师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将来争讼中另一方当事人及律师产生法官行为不端的合理怀疑。如果法官与律师交往过密,甚至就争讼中的案件为一方律师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无异于不公正地将天平向一方当事人倾斜。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3 11: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形象公正贯穿于整个诉讼之中、诉讼之外、甚至于法官的社交生活中,法官应牢记自己的身份职责,自觉维护自己客观、中立、公正的裁判者地位和形象。实现公正是法官的职责,保持公正的形象是实现公正的前提。没有公正的形象就不可能有公正的法官。借罗尔斯分蛋糕的例子来诠释公正形象对实现公正的重要性:一些人要分一个蛋糕,假定公平的划分是人人平等的一份,什么样的程序将给出这一结果呢?我们把技术问题放在一边,明显的办法就是让一人来划分蛋糕并得到最后的一份,其他人都被允许在他之前拿。他将平等地划分这蛋糕,因为这样他才能确保自己得到可能有的最大一份。如同分蛋糕的人只有自己最后拿蛋糕,才能确保分配的公正性一样;法官只有永葆中立、客观、公正之形象,才可能有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可言!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3 11: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10-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 作者:牟治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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