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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10-27 09:53 编辑
泰州中院无法无天,隐藏证据、撒下弥天大谎、践踏江苏高院指令再审法律文书的权威和上级江苏高院的尊严,有錯不纠!天理国法不容!申冤人誓死不服。 2009年、2011年江苏高院先后2次对本案审查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作出指令泰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决定书(详见江苏高院再审决定书)。泰州中院应坚定不移地服从再审指令、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审理,依据2012年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41条(四)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第389条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四)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据此、泰州中院通过重新再审程序以后、在没有发现新罪行新罪证能补強原再审判决,或者没有发现新罪行新罪证能推翻江苏高院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情况下、应坚决和申冤人共同维护江苏高院指令再审法律文书上、先后2次对本案作出的“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正确结论,坚决维护江苏高院指令再审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上级江苏高院法定的尊严,坚决撤销原再审判决,宣告申冤人无罪。然而,泰州中院置若罔闻、敷衍塞责竟然2次对抗江苏高院再审指令,组成的合议庭多次说谎通知申冤人开庭、竟然拒绝申冤人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质证,最后竟然暗箱操作,未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程序,没有出示、也没有发现新旧罪行罪证,没有调查研究查实申冤人和被株连无辜亲友、单位、提供的39份证据,以及公检法庭审前已经收集没有举证的9份核心证据,没有说明对这些证据未采信的理由,其中6份核心证据现仍隐藏在公检侦查付卷中。程序再次空转不公,违反最高法院法释〔2001〕31号第五条(二)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规定;违反(苏高法〔2008〕101号)第38条不得以未经开庭举证、质证的新证据对案件予以改判的规定;违反最高院刑诉法法释〔2012〕21号第63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按有关法律规定、定案证据未经公开开庭举证质辩查实程序、该证据属证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改判依据; 特别注明,依据最高法院法释〔2001〕31号第四条 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本案原初审书记员吴跃生、现任泰州中院专职委员、负责审监庭工作,吴跃生没有迥避、违规主持泰州中院再审程序、並参与审委会对本案讨论决定,再次造成再审程序空转、不公。 综合上述、2011年泰州中院再审暗箱操作、隐藏证据、书面再审江苏高院2次已审查的全案卷宗,並已作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正确结论。泰州中院没有发现新罪行新罪证,未经开庭举证、质证程序,根据(苏高法〔2008〕101号)第38条规定,不得滥用行为后公佈81年国务院法规、不得滥用刑法上早己废除的投机倒把罪名、不得将扬州中院再审生效的受贿罪予以重新定罪量刑改判投机倒把罪名。泰州中院作出(2009)泰刑再终字第4号判决书(详见泰州中院再审判决书),蓄意有錯不纠、錯中加錯制造投机倒把冤假错案,天理国法不容!申冤人誓死不服。 申冤人认为、江苏高院2次依法审查认为本案“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客观真实。申冤人和被株连无辜亲友、单位、提供39份证据,以及公检法、庭审前已经收集的9份核心证据(即杨庒玻纤厂袁兴礼亲笔签订书面合同书否定卫代订合同、绿色日记本上往來帐证明没有卫索取洪分文款、己归还借条上洪袁证言证明洪的奖金与卫毫无关联、沈喜官姚发恒证人证言证明卫没有诈骗洪分文,被株连无辜亲友在银行实名帐号上血汗钱是无辜亲友的,卷宗257、258、259页7、8生产队2个会计和大队付支书陈粉珍的证人证言证明卫没有索取洪分文。卷宗补充页、经石油公司申诉法院己在没收款中退回石油公司购油款等等证据、一致否定洪栽赃诬陷卫敲洪8650元等财物。)这些核心证据都始终未被庭审出示、举证、未被釆信,其中6份核心证据现仍隐藏在公检侦查付卷中,这些铁证、足以维护江苏高院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正确结论,直接推翻原再审和泰州中院空口无凭、栽赃诬陷的冤判、还我清白,宣告申冤人无罪! 《为此》诉求江苏高院根据2012年刑诉法第242条和2013年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75条规定上、决定重新审判九种情形,对照泰州中院判决书上就具有下列七种情形,应当依法重新复查审判,並坚决撤消原再审判决、宣告申冤人无罪! 详见以下七种情形的事实证据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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