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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政府违法强拆房屋 法院判定仅“补偿”不行,要赔偿!2018-01-31 行政法
政府违法强拆房屋 法院判定仅“补偿”不行,要赔偿!
中国新闻来源:央视网 2018年01月30日 16:51
央视网消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备受社会关注,行政强拆也颇受诟病。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27条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拆迁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日前刚刚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政府强制拆迁引发的行政申诉案件,这起案件当庭宣判,判决政府行政强拆违法,赔偿申请人合理损失。
申请人许水云是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的居民,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公告,许水云家的两个门面房被纳入征收范围。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 申请人许水云:“他说先拆掉,再补偿,我就是不同意,我说哪有这样的道理,我不同意就来强拆了。”
补偿未谈妥即被强拆 向法院申请赔偿
许水云的两套房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而且由住宅改为门面房进行了出租,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婺城区政府认为应该按照住宅进行补偿,而许水云一方认为应该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虽经答辩人多次上门工作,但申请人一直坚持按营业房来补偿,营业房要有非常严格的认定标准,正如答辩人前面所言,对于无证房,在历史上是不给补偿的,我们现在也是结合实际情况,无证房可以参照有证房进行补偿,但不能改变用途,不能以营业房进行补偿。” 双方没有谈妥补偿的问题前,许水云的房子即被强行拆除。许水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再审认定行政强拆违法 须赔偿
案件经金华市中院和浙江高院两审判决,均认定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对于许水云提出的依据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请求均不予支持,许水云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月25日,这起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水云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涉案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许水云通过继承和购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长 耿宝建:“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全面赔偿责任,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以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功能,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赔偿应依据现在市场评估价为基准
最高法认定,一审判决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未能考虑到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比《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时点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有了较大上涨,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无法让许水云赔偿房屋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二审判决认为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本案赔偿问题,未能考虑到案涉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征收和强制搬迁,而是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婺城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第二项与二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长 耿宝建:“对许水云房屋损失的赔偿,不能再依据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即,不能按照2014年10月26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许水云房屋产权得到全面赔偿的原则,以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同类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基准。同时,许水云因正常征收补偿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也能够得到的补偿利益,属于其所受直接损失范围,也应由婺城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予以赔偿。”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如果许水云提供的纳税证明以及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案涉房屋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经营用房认定条件,则婺城区政府应当按经营性用房来进行补偿。
违法强拆不能仅“补偿”还需赔偿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认定婺城区政府行政强拆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起案件作为最高法的典型案例被推出,究竟有何典型意义,行政机关未经征收决定施行的强拆行为,又需要承担何种违法后果?
施工方等民事主体无强拆的权力
耿宝建表示,国家尊重并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取得的房屋产权。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取得的房屋产权,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赔偿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耿宝建:“传统的观点认为说征收国有土地的房屋过程当中,我要是拆了老百姓的房子,你可以按补偿程序走,按照征收决定,给你补偿,这就造成一个什么后果?违法没有责任。所有的或者说绝大部分的行政机关,一看到这样的话,他就宁愿不走法律规定的程序,我就一夜之间,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通过民事主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什么建设公司、开发单位,就把房子给扒了,拆除了,把老百姓给赶出去了,这个过程当中,根据我们传统的观点来说还是给补偿,还是按照以前的标准,这样不利于遏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
耿宝建介绍,行政机关是进行房屋征收的权利主体,当然应承担违法责任,此案最终判决区政府对被拆迁人进行赔偿,实际上是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耿宝建:“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当中就很明确,就是要赔偿,不能够让他再回到补偿的这个老路上去,导致当事人一个是补偿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律。为什么?就是合法违法都一样,这个后果非常的严重,这个案子其实发出一个非常清楚的信号,你就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你违法,你就必须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个案子实际上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做了一个非常大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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