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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公交车上摔倒致伤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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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 15: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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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倪玉鑫)  

近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公交车急刹车致老人在车厢内摔倒受伤的案件,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老人各项损失共计152156.35元。

  据悉,2018年1月31日,年过七旬的原告在乘坐被告公交公司所有的由王某驾驶的公交车过程中,车辆快到站时,因王某刹车过急,导致起身准备下站的原告在车厢内摔倒,致左股骨颈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协议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62891.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和尽力救助遇险乘客的义务,而保障乘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最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案中,原告在车厢内摔倒,被告公交公司未能按约将原告送至安全地点,存在违约,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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