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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程序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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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6 18:3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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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程序及策略(草案)
(以下的内容只是一个草案,内容必定有不当之处甚至可能遗漏,有待集体完善)
一,现在的行政诉讼庭审原则
现在的行政诉讼庭审原则是:只审“作出的某个行政决定”的前提完整性,不审这些前提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当被告提供若干证据证明“作出行政决定”是依法作出,法院只审查这些程序是否涵盖“作出行政决定”的前期程序,不审查这些证据是否依法取得。这就是“为什么征收户指出某些证据非依法取得,理应无效,而法院仍然采信被告的证据,判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
附:诉讼对象及证据链
①                          政府的行政决定
② 法律依据    证据1                证据 2                 证据3    ……
③ 法律依据 证据1,证据2,……  证据1,证据2,……  证据1,证据2,……
④ 法律依据  …………            …………             …………       ……
二,模拟诉讼过程(以征收公告为例)
1,起诉立案
诉讼的对象必须是可诉的。起诉人必须是起诉对象的相对人。
一审起诉状比较简单,只要声明不服起诉对象即可。比如:认为征收公告违法,侵犯了相对人的权力(在不至于引起误解的情况下,以下称:当事人)。起诉状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焦点。诉讼焦点可以是某个范围的质疑。然后将起诉状呈递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有举证的义务。原告可以不举证。
如果法院不立案,可索取《不予立案裁定书》。其他任何形式的答复均无效,除非原告同意撤诉。
《不予立案裁定书》是可诉的法律文书。然后可向同级检察院抗诉,也可以越级到上级法院起诉。
起诉后,等待被告出示证据、法院通知开庭日期。
2,交换证据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复印件,可立即要对方盖章。最迟必须在法庭上核对原件。复印件没有证据效力。
3,诉讼的一审
征收公告就是政府的行政决定①,政府会出示法律依据以及一系列证据②以证明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是依法作出。这一系列证据②用来证明“作出行政决定”经过了前期所有程序。例如:“《21号文》,发改委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等)”。
法院只审查从①~②——法律依据以及证据②是否涵盖“作出行政决定”的前期程序,不审查②(证据)的前置合法性。即:审查深度不会从①~③,更不用说会继续深挖、一审到底。
尽管从法理上说,对诉讼的审查不能忽略任何细节,但只有民事诉讼中才基本上得到贯彻而一审到底。对于行政诉讼中不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质疑,居然说是《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要一审到底。
4,法庭质证
质证前,如果举证人没有在证据上盖章,可要求当庭核对原件。对原件有质疑的,可要求法庭予以澄清。对复印件可以拒绝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法庭质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4.1,证据的真实性——是否由权责部门给出并核对了原件;
4.2,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本身及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涉嫌伪造;
4.3,证据的关联性——是否涉及到当事人;
4.4,证据的证明效力——是不是完整有效的证据,部分不能代表全部。
特别提示:关于4.4节(证据效力)在法理上是被涵盖在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内的内容,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质证内容。由于很容易混淆,在这里单独列出,在质证书上也可以单独列出的。容易混淆的例子如下(不限于这些例子):
A 发改委立项批复越权。
这个事实涵盖在“证据来源是否合法”中,不合法来源产生的证据不具备证据效力。但因为在名义上(笼统地说)发改委是立项批复的权责部门,因此很容易披上合法的外衣。法官即便是错判了,最多也只是水平问题而淡化责任。事实上,是由某发改委提供了立项批复,只说明批复本身的真实性,但不是由“有权责的部门给出”而不具备合法性。注意:这是证据本身不具备合法性,而不是“产生这份证据的前提(比如立项审批)”是否合法。
B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与其他多个文件联用方具法律效力,单独使用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这是因为证据本身不完整而不具备证据效力。
如果忽略“证据不完整”这一事实,单纯从表面上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能够满足三性要求的。
C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副本代替正本
这除开在B中谈到的不合法之外,其关联性也不成立:副本是建设方在下一步用来办理土地手续用的,是取得用地手续的前提条件(注意前提一词),不能证明建设方已经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换发正本才是结果)。被告用前提来证明结果,是没有证据效力的。
这个问题其实也涵盖在证据关联性中:没有依法取得用地许可,就与当事人没有关联,与征收决定也没有关联性,不能支持征收决定。
……
质证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其目的就是要论述这些证据有没有证据效力。三性都包含有证据效力的要素。由于很容易被混淆,甚至被忽略,所以将4.4节单独列出,作为一个独立质证要素,法院不能忽略当事人单独对证据效力的质证。
逻辑思维及文字(或语言)表达能力很强的人,是可以在三性中将证据效力质证清楚,被告也难以反驳的。但由于还夹带法官(第三方)的理解因素,明显增加了被混淆的可能性。
5,质证思路
综上所述,我们在一审中的思路必须是:
5.1,证明证据的不真实——否定某个证据;
5.2,证明证据的不合法——主要是针对证据本身的不合法(可以否定证据,法庭不能不采信)以及证据产生的不合法。虽然现在不审查后者的不合法性,但为上诉埋下伏笔——以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必要时当庭提起个案诉讼(即:启动组合官司,见第三章)。
在质证中,对于证据产生的不合法性,可点到即止,由于法庭不审查,所以不必深究。深究会耽误自己的申辩时间,也显得诉讼的焦点不突出。
5.3,证明证据没有关联性——否定某个证据;
5.4,寻找证据链的破绽——证明被告缺少某证据;
5.5,指出证据没有证据效力——否定某个证据。
5.6,行政决定涉嫌侵权。
5.7,指出行政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当——比如:已经作废、违反上位法,等等。
质证目标:证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要证明的目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当,行政决定涉嫌侵权,以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合法。
5.8,每质证一项,必须给被告辩解的机会,然后请法官当庭认定,并督促书记员做好记录。庭审中的录音录像是必须的。
由于征地拆迁项目以及被征收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有人估计可能涉及200多条法律法规。所以,质证是一件逻辑思维层次非常严谨、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复杂工作,是依法维权的核心工作。
6,诉讼的二审
诉讼的二审涵盖面,就事实主体而言,与一审是一样的,只是多了“一审裁决适用法律不当”这一条。
二审的上诉状相比一审的起诉状要具体得多。凡是在一审中未作结论的、事实不清的、判决书适用法规不当的、判决书遗漏的、有新的证据显示一审中某个细节有误差的……等等,都必须在二审上诉状中详细阐述。
所以,二审并不是简单的一审延续与澄清,有可能包括一审的扩展——因获得证据的时间原因,把本应在一审审查的程序在二审进行。法院可以因此发回重审。
原告可以向法庭出示在一审之后获得的证据,而被告不能补充证据。
7,针对庭审结果
7.1,针对庭审记录
庭审记录是复原庭审过程的依据。记录有纸板和电子版两种。无论二审或再审,都需要先前的庭审记录。庭审现场的录音录像是最完整的记录。
纸板的庭审记录不全,可以要求播放录音以补全记录。如果法庭拒绝,当事人可以在纸板的记录上载明。
7.2,对于判决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判决必须事实清楚、不遗漏应该审查的事项、适用法律准确。
如果在判决书上只是笼统地说“依其他规定判决”而没有指明“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用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法院答复“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
三,行政诉讼的组合官司
每个证据既然是用来支持“作出的行政决定”,这些证据也就赋予了行政决定的属性,因而具备了可诉性。但产生这些证据的前置合法性,不是一审审查的范围,于是就有了“对一审的证据提起行政诉讼”——组合官司,也有叫做“嵌套诉讼”、“深度诉讼”、“个案诉讼”等等。
由于组合官司的结果关系到“对行政决定的诉讼证据是否有效”,与“对行政决定的诉讼”具有因果关系,无论是从②~③的诉讼,还是从③~④的诉讼,包括更深层次的诉讼,都是与“上一层次的诉讼”具有因果关系。诉讼的层次越深,法庭就越是必须先审查,而“第一层次对行政决定的诉讼”必须最后审查。
组合诉讼的过程只是重复以上第二章的过程。
由于法庭不作延伸的合法性审查,为了把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彻底查清楚,就注定了行政诉讼必然有很多深度诉讼——也就是组合官司,就注定了它是一场耗时耗精力的马拉松。这不但没有降低诉讼成本,反而还增加了诉讼的难度。
进行组合诉讼是被逼的:如果一审审查产生证据的合法性,并审查到底,是不需要进行组合诉讼的。
既来之则安之,时间长就长吧。民众别的没有,有的是时间。而且主观上有拖时间的愿望呢。

发表于 2016-11-7 10: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堪称少有的佳作,非经多年磨练和法学基础,不可能剖析得这么彻底!赞一个!
发表于 2016-11-7 10: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诉讼的二审涵盖面,就事实主体而言,与一审基本一样的,另外多了“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裁决适用法律不当”这一部分。
二审的上诉状相比一审的起诉状要具体得多。凡是在一审中未作结论的、事实不清的、判决书适用法规不当的、判决书遗漏的、有新的证据显示一审中某个细节有误差的……等等,都必须在二审上诉状中详细阐述。
二审不是简单的一审重复,是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上诉状的内容对审理至关重要,如果只是简单空洞,一则会导致可能的书面审理,二则可能让一些无良法官钻空子在判决书中随意认定事实和理由!
发表于 2016-11-8 10: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上此帖,足以证明你个臭小子一直还在成长中,只是行动力略显不足而以,可能也是你的懒惰习性养成。
发表于 2016-11-8 10: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雄鹰 发表于 2016-11-7 10:40
诉讼的二审涵盖面,就事实主体而言,与一审基本一样的,另外多了“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裁决适用法律不当” ...

王总剖析得非常到位,赞!
发表于 2016-11-8 15:13: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此帖的第一大条不由想到证剧规则若干问题的55/56/57/60诸条;话说回来,世事没绝对公平可言,因中国国情跟一党执政局限,如果在大是大非敏感政治问题上,估计法律形同虚设、一纸空文、同样得靠边站,这是法律学者、律师、更是老百姓的悲哀之处;一脉相承的话,想想基层会是什么样;政府走的是霸道路线(只是不愿承认),百姓其实想他们行王道。
发表于 2016-11-8 15:18: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话说回来个人的小事另当别论,党中央与当地政府绝对不是同等对待与想作,特别是在当下,请相信学习并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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