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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的:"今借"与"今借到",其结果乃是天堂与地狱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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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6 09: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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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借"与"今借到"的区别
提醒大家,当别人开口向你借钱时,一定要让对方写借条;假如对方执意要写欠条,必须要在欠条内写明具体的还款时间。

"今借"与"今借到"的区别

借条中"今借…"与"今借到…"只相差一个"到"字,就给了债务人赖账的口实。假如借条中写的是"今借某某10万元"一些债务人便会以此大做文章,在法庭上辩解称,借条虽然是我写的,但只是表达了借钱意愿,本人并没有真正收到钱!此时,假如债主拿不出其他的证据来反驳,往往就会吃"哑巴亏"。


因此,建议大家,借条书写用词一定要严谨、规范,才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此外,在将借款交给债务人时,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保留转账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还",是"huan"还是"hai"

假如借条中出现"今还欠款10万元"的字样,可以理解为"今还(huan)欠款10万元",也可以理解为"今还(hai)欠款10万元",究竟是还(huan)还是还(hai)即使债主告到法院,连法官都难以判断,最终往往以债主败诉而告终。


因此,提醒大家,借条书写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上述因一字之差导致歧义的情况发生。比如,上述例子中,如果想表达已经还款的意思,可以写成"今归还欠款10万元";反之可写成"今未还欠款10万元"即可。

除此之外,债主们还需注意借条中债务人的署名及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身份证保持一致,避免对方写小名或外号的情况发生;同时,一定要把双方商定的利息写进借条,避免到还款时债务人装傻赖账。

怎么写借条才有法律效力?借条为什么比欠条法律证明力大?看图学习!很重要!






 楼主| 发表于 2018-8-16 10: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借条与欠条,今借与今借到,一字之差,意思却千差万别

很多人将"借条"与"欠条"混为一谈,其实两者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假如两者均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时间,一旦债务人赖账不还,那么,借条的诉讼有效期长达20年之久,而欠条的诉讼有效期只有2年,一旦超过这一期限,债主就会丧失胜诉权,该借贷关系便不受法律保护。



借条中"今借…"与"今借到…"只相差一个"到"字,就给了债务人赖账的口实。假如借条中写的是"今借某某10万元"一些债务人便会以此大做文章,在法庭上辩解称,借条虽然是我写的,但只是表达了借钱意愿,本人并没有真正收到钱!此时,假如债主拿不出其他的证据来反驳,往往就会吃"哑巴亏"。


假如借条中出现"今还欠款10万元"的字样,可以理解为"今还(huan)欠款10万元",也可以理解为"今还(hai)欠款10万元",究竟是还(huan)还是还(hai)即使债主告到法院,连法官都难以判断,最终往往以债主败诉而告终。


除此之外,债主们还需注意借条中债务人的署名及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身份证保持一致,避免对方写小名或外号的情况发生;同时,一定要把双方商定的利息写进借条,避免到还款时债务人装傻赖账。



 楼主| 发表于 2018-8-16 10: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借"与"今借到"的区别
  借条中"今借…"与"今借到…"只相差一个"到"字,就给了债务人赖账的口实。假如借条中写的是"今借某某10万元"一些债务人便会以此大做文章,在法庭上辩解称,借条虽然是我写的,但只是表达了借钱意愿,本人并没有真正收到钱!此时,假如债主拿不出其他的证据来反驳,往往就会吃"哑巴亏"。
  因此,建议大家,借条书写用词一定要严谨、规范,才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此外,在将借款交给债务人时,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保留转账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发表于 2018-8-16 10: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今借”与“今借到”,后果是天壤之别,是天堂与地狱的区别。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所持的借条载明“今借”,有的当事人所持借条载明“今借到”。
两者虽一字之差,但发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我国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是以出借人将出借的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作为生效条件,“今借”从字面上理解,仅仅表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尚不能反映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凭此类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对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出借人的请求。
而“今借到”则表明双方之间既存在着借款合同关系,也表明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给了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交付借款义务的证据。
但并不是所有持“今借到”借条的出借人向法院主张权利都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对借款行为存在着合理的怀疑,如大额借款等,则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出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出借能力、借款方式、走款途径等,通过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审查。
▌注意,“今借”与“今借到”:
“今借”与“今借到”区别明显!
“张某今借刘某5万元”vs“张某今借到刘某5万元”
“张某今借刘某5万元”,很有可能说明刘某并未将5万元给张某。
“张某今借到刘某5万元”,则恰恰说明这个钱已经到手。
虽说只相差一个“到”字,但法律规定借贷关系以借款人收到钱时开始生效。
▌请看,案例一:
陆某和王某既是老乡又是好友。2015年底,陆某先后3次累计借给王某6.6万元。2016年2月3日,应陆某的要求,王某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陆某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的借条。2016年3月8日,王某通过支付宝向陆某归还5000元,其后未能再还款。
陆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借款。庭审中,陆某表示放弃利息,只要王某偿还剩余本金6.1万元。
法庭上,王某辩称,他虽然出具了借条,但是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其向陆某支付的5000元并非归还本案借款,而是归还其之前欠陆某的5000元借款。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向王某分3次支付小额借款,王某向陆某出具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正常交易习惯,王某在借条上特地明确载明“今借到”,且在出具借条后一个多月时间,归还陆某5000元。对此,王某虽然主张其未收到案涉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但其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即出具借条以及为何未收回借条,同时其称所还的5000元借款是偿还以前的借款,也未能举证证明,故应当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遂判决王某归还陆某借款本金6.1万元。
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陆某是否向王某实际交付了6.6万元的借款。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毛中海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毛中海介绍说,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出借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出借人已经交付款项两个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最有效的证明。具体到本案,借款人王某向出借人陆某出具了6.6万元借条,表明其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其在借条中又明确载明“今借到”,表明其认可已经收到了所借款项,除非其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王某抗辩其所还的5000元是偿还以前的借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的资金往来关系,故该5000元应当认定是归还的本案借款,从而进一步佐证了案涉借款属实,故王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8-8-16 10: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今借”与“今借到”,后果是天壤之别,是天堂与地狱的区别。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所持的借条载明“今借”,有的当事人所持借条载明“今借到”。
两者虽一字之差,但发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我国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是以出借人将出借的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作为生效条件,“今借”从字面上理解,仅仅表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尚不能反映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凭此类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对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出借人的请求。
而“今借到”则表明双方之间既存在着借款合同关系,也表明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给了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交付借款义务的证据。
但并不是所有持“今借到”借条的出借人向法院主张权利都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对借款行为存在着合理的怀疑,如大额借款等,则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出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出借能力、借款方式、走款途径等,通过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审查。
▌注意,“今借”与“今借到”:
“今借”与“今借到”区别明显!
“张某今借刘某5万元”vs“张某今借到刘某5万元”
“张某今借刘某5万元”,很有可能说明刘某并未将5万元给张某。
“张某今借到刘某5万元”,则恰恰说明这个钱已经到手。
虽说只相差一个“到”字,但法律规定借贷关系以借款人收到钱时开始生效。
▌请看,案例一:
陆某和王某既是老乡又是好友。2015年底,陆某先后3次累计借给王某6.6万元。2016年2月3日,应陆某的要求,王某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陆某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的借条。2016年3月8日,王某通过支付宝向陆某归还5000元,其后未能再还款。
陆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借款。庭审中,陆某表示放弃利息,只要王某偿还剩余本金6.1万元。
法庭上,王某辩称,他虽然出具了借条,但是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其向陆某支付的5000元并非归还本案借款,而是归还其之前欠陆某的5000元借款。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向王某分3次支付小额借款,王某向陆某出具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正常交易习惯,王某在借条上特地明确载明“今借到”,且在出具借条后一个多月时间,归还陆某5000元。对此,王某虽然主张其未收到案涉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但其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即出具借条以及为何未收回借条,同时其称所还的5000元借款是偿还以前的借款,也未能举证证明,故应当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遂判决王某归还陆某借款本金6.1万元。
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陆某是否向王某实际交付了6.6万元的借款。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毛中海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毛中海介绍说,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出借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出借人已经交付款项两个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最有效的证明。具体到本案,借款人王某向出借人陆某出具了6.6万元借条,表明其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其在借条中又明确载明“今借到”,表明其认可已经收到了所借款项,除非其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王某抗辩其所还的5000元是偿还以前的借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的资金往来关系,故该5000元应当认定是归还的本案借款,从而进一步佐证了案涉借款属实,故王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8-8-16 10: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案例二:
借条中“今借”与“今借到”,虽然只相差一个“到”字,但小明就是可以凭一个“到”字大做文章!小明可以说借条虽然是我写的,但只是表达了借钱意愿,999元并没有到手!这时,如果小胖妹拿不出其他的证据,小明就有可能赖账成功。
有这个“到”字,就证明这个钱确实已经给了借款人。如果没有“到”字,当时又是给的现金、没有银行转账票据做证据,就很难说明这个钱已经给了借款人,到时很有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败诉。借出去的钱就因为少了一个“到”字,而打了水漂。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避免?重要的说三遍:转账、转账、转账!
不得不说,钱虽借出去了(或者没有收到借款),还得语文学得好才行,不然很可能掉入陷阱,钱都收不回来(还得还钱)!
摘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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