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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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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6: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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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促进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对裁判的理解与信任,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提高人民法院裁判公信力,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判后释疑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宣判及之后的各个阶段,针对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对裁判提出的疑问,进行阐明和解释的活动,以帮助其更好地理解法院裁判,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

  第二条 判后释疑应当坚持便民、协作、合法、及时原则。

  第三条 对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实行判后释疑。

  第四条 作出一审、二审、再审裁判的人民法院,均有义务进行判后释疑。

  第五条 判后释疑的主体包括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信访接待人员、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人员以及院长、庭长指定的其他人员。

  院长、庭长是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成员的,应当参与释疑;对于其他重大、疑难案件,院长、庭长也可以参与释疑。

  第六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对裁判提出疑问的,信访接待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释疑,也可以通知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进行释疑。

  来访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案件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释疑的,应当由院长、庭长指定其他人员接待并进行释疑。

  第七条 判后释疑主要向提出疑问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必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并注意保守审判秘密。

  第八条 判后释疑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针对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审理程序等方面提出的疑问,进行阐明和解释。

  第九条 判后释疑一般在法院规定的地点,采取口头方式进行,并应当做好记录,入卷归档。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书面方式释疑。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并质疑的案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释疑。

  第十条 立案信访部门是判后释疑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上下级法院之间、本院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释疑跟踪、情况统计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一条 判后释疑应当由立案信访部门统一登记。进行书面释疑的,在回复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同时,应当抄送立案信访部门。

  第十二条 在释疑过程中,发现原裁判可能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处理或者引导来访人依法主张权利。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先行进行释疑。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国家赔偿决定,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原审人民法院经释疑,当事人仍然坚持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或者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当事人不服生效刑事、行政裁判,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原审人民法院经释疑,当事人仍然坚持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收材料时,对于不符合再审申请条件,或者当事入主张的再审事由与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一致的,应当向当事人释疑,并劝其收回相关材料;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初步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的,应当予以释疑,并劝其撤回再审申请。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人民法院未进行过释疑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原审人民法院派员共同释疑,或者由原审人民法院先行进行释疑。

  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释疑的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登记,并确定释疑法官。

  第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释疑的通知后,应当在3 0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

  第十八条 经释疑,当事人已经服判息诉,或者经和解、调解达成协议已履行完毕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经释疑,当事人仍不能服判息诉并坚持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未经原审人民法院复查的生效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针对当事人的疑问进行释疑,并根据具体情况劝其服判息诉或者告知其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对于生效国家赔偿案件的释疑及处理,可以参照本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宣判的案件,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的疑问,宣判人员认为难以进行准确释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委托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二条 在释疑过程中,发现有非正常信访苗头的,应当及时通报立案信访部门,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做好息诉工作的建议。

  对人数众多、矛盾尖锐、社会关注、具有政治敏感性等案件,应当立即向部门及院领导汇报,制定预案,妥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判后释疑之后当事人复信、复访的,由立案信访部门按照信访、申诉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实际,总结工作经验,制定落实判后释疑的具体措施,建立台帐、通报等工作机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判后释疑,或者在判后释疑过程中不负责任,甚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重大信访事件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依照法官惩戒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执行案件需要释疑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施行后,本院以前印发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试行)》同时废止,如与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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