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 快递纠纷适用合同法 目前正是“双11”过后快递收发的高峰期,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贵重物品,最好要求寄件人对快件进行保价,保留快递单据,详细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协助履行货物验视义务,同时收到货物先验收后再签收,以此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一旦发生快件丢失或者毁损,如何寻求救济呢?当事人之间能够协商一致解决当然皆大欢喜,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依法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快递企业往往会主张适用邮政法的规定按照“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然而,非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能适用邮政法中限额赔偿的规定,快递企业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 根据规定,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快递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保价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保价的快件,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上述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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