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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打招呼批条子视为干预审判
发布时间:2017-01-23 作者:刘子阳
摘要:
图为江必新担任审判长审理上诉案件。
刘子阳 文/图
“诉讼各方如果有通过法院外部人员、内部人员向本庭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干预或过问案件处理的,将被认为是干预审判的行为。本庭将对此行为记录在案、存入正卷……”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敲响了第三巡回法庭的第一槌。
“这槌落得漂亮,法院的判决不能受到任何因素影响,不管当事人是老百姓还是政府机关。”为了见证这历史性的一刻,江苏省盐城市政协副主席蒋婉求特意从盐城赶赴南京。
此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引发的纠纷,上诉人江苏瑞豪置业有限公司、顾明、汪有恒与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一方是民,一方是官,法院怎么判?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此次庭审没有繁琐的案情介绍,不搞形式主义,去掉作秀成分,开庭10分钟就直奔主题。在庭审时,合议庭集中精力就当事人仍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审查,合理安排有限庭审时间,使司法资源高效利用最大化。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审判阵容异常强大,由江必新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与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王旭光和主审法官王展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大法官办案让人印象深刻,焦点抓得准、道理说得清。最高法过去给人的印象高高在上,如今巡回法庭开到了群众家门口,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这是司法为民的体现。”南京大学教授邵建东说。
据了解,上诉人顾明、汪有恒竞拍获得案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于2012年12月18日与上诉人大丰区政府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顾明、汪有恒需缴纳出让金15143.2万元,大丰区政府则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交付业经“三通一平”的净地,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顾明、汪有恒为开发案涉项目设立瑞豪公司,并于2013年3月7日,由顾明、汪有恒、瑞豪公司与大丰区国土局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顾明、汪有恒在出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给瑞豪公司。瑞豪公司按约支付了出让金15143.2万元,大丰区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符合约定的土地,瑞豪公司经多次催告无果后书面通知解除出让合同。
顾明、汪有恒、瑞豪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均已被解除,并判令大丰区政府和大丰区国土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确认出让合同解除,大丰区政府向瑞豪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15143.2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3755余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提起上诉。
为节约庭审时间,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合议庭决定对本案庭审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合并进行,有效提高了庭审效率。
王旭光介绍说,本案突出二审庭审特点,与一审程序重在查清事实问题不同,庭审中重点把握了概括一审内容、明确各方理由、理清争议焦点、询问当事人意见等环节,做到程序清晰、环环相扣、重点突出。
从双方当事人参加本案审理情况看,都能理性、诚信参与诉讼,并在庭前会议时都表达了和解的意向。在法庭主持下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巡回法庭真的给力,这个案子前后800多天,当事人都没拿到钱,三巡挂牌不到一个月案子就结了,从立案到开庭只用了10天。”代理律师陈扬激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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