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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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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13: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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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来源:未知 作者:泰州物业 发表于:2014-12-03 16:45 

泰价服〔2014〕89号


各区物价局、住建局(房管局),医药高新区发改委,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促进市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建立服务标准规范、收费公开透明、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泰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泰价规〔2014〕1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公布《泰州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等级以及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测算调整以及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
        二、此次公布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指导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不限,上浮幅度不超过10%。该标准仅适用于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阶段,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项目特点和服务需求,分项目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价格部门备案。
        三、市区在建普通住宅小区已通过招投标确定或合同约定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标准执行。
        四、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未成立的,可由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所在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部门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能。
        五、经业主委员会或代行职能的部门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执行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的,必须严格执行对应的服务项目及等级内容,做到质价相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六、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泰州市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泰价房〔2009〕68号)文件内容与以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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