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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 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雅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雅委发〔2010〕13号)精神,设立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和建设局的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二)将城镇供水、排水、中水回用、计划用水、节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排涝等行政管理及对相关行业企业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三)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含出租车行业管理)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八)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九)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十)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生态城市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并监督实施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并监督实施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承担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审批等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城市环境卫生规划。 (四)承担建立本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订并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并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并指导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并指导实施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负责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防洪工作,指导城镇燃气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并指导实施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职责。负责全市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建筑节能政策、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承担贯彻执行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负责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职责。 (十四)制订并组织实施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指导监督市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职责,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文电处理、机要、安全、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目标管理、新闻宣传;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工、青、妇、计生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志的编撰;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指导本系统信访稳定、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二)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参与对建设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 (三)城乡规划科。 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城镇体系、区域城镇体系、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地上空间规划及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的综合协调、上报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方案审查等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上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规划管理违法行为;指导市政公用、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负责指导生态城市规划建设工作;负责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建筑管理科。 拟订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负责招标代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担保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市外入雅建设类企业及个人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出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建筑工程企业、单位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建筑活动监督执法;负责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 指导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拟订城镇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市级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以及农房产权产籍管理;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上报、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 (七)市政管理科。 负责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园林绿化等)和城市雕塑的运行、维护管理。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八)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制度;管理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市场;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推广;组织市属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及市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防震减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承担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全市的基础测绘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地图市场、行业资质管理;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负责全市的测绘标志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房产测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地基测绘、界线测绘工作。 (九)风景园林科(市政府世界遗产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城镇和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审核报批有关工作;指导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参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全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地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有关工作。 (十)标准定额科。 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制订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工期定额;负责建筑产品质量认证;负责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执行;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负责施工合同管理;参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资格管理。 (十一)人事科。 承担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人事劳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全市建设行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行业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人事档案;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二)计划统计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行业)发展规划;市级城建资金年度预算、决算;综合管理中央、省、市级财政用于城乡建设系统的各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下属事业单位经费的划拨,对局属事企业单位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的进行监管和指导;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城建统计年报和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统计报表工作。 (十三)监察审计科。 负责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纪检、行政监察、审计工作,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系统纪检、监察、审计、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督和验收。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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