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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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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17: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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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制定。市、县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市辖区人民政府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设区市所属开发区管委会,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承担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工作(以下均简称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依据本规范执行,其中依法须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其报件组织仍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1.【勘测调查与协约】
1.1土地征收前,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在市辖区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设区市所属开发区范围内征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其格式和内容参照附件1。
1.2土地征收勘测调查工作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
勘测调查工作组一般由以下部门、单位人员和相关利益人参加: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勘测定界承担单位;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还应有项目单位人员参加。
勘测定界承担单位须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制绘土地勘测定界图。
1.3勘测调查时,应以村(居)为单位填制《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其格式、内容及要求参照附件2。
1.4勘测调查地类划分执行国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标准,并按分类标准附录A归并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当现状地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不一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填制《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时,据实分类填报,并按分类标准填至二级类,作为征地补偿的计算依据。
制绘土地勘测定界图和填报建设用地申报文本时,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其地类填报按以下规定确定,按分类标准填至一级类:(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与现状地类相一致且均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土地的,按现状填报;(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耕地,现状图、现状地类发生变更的,按耕地填报;(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不为耕地,现状图、现状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填报;(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现状图、现状地类均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填报,但对无法提供权源证明属于违法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不得降低违法用地成本。
1.5勘测调查后,应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请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同意后公示,其格式和内容参照附件3。
1.6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后,申请听证的,应按规定做好听证笔录,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应出具处理意见,并反馈被征地村(居)群众;不申请听证的,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放弃听证证明。
放弃听证证明、听证笔录及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对群众听证提出问题处理意见上均须由三人以上群众代表签字捺印,其格式、内容参照附件4。
1.7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公示、听证或放弃听证后,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格式和内容参照附件5。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地类面积按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地类填写并计补。
2.【拟定建设用地方案与组织报件】
2.1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方案,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拟定编制。
2.2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被征收(收回)土地权属地类表、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参照附件6中对应格式、内容。
2.3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被征收(收回)土地权属地类表、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具体参照附件7中对应格式、内容。
2.4被征收土地的村居按民政部门确定的辖区隶属关系和行政村名称填报。
2.5建设用地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按照附件6和附件7要求组织报件,撰写建设用地审查踏勘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呈报审批。
2.6建设用地报件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呈批,在区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设区市所属的开发区辖区内征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直接呈批,分别参照附件6和附件7中规定的格式办理,以土地征收实施主体为单位编批次号。
3.【审查与报批】
3.1建设用地报件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等,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述内容的审查情况,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县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
3.2土地权属资料。涉及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土地征收主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土地所有权证书。
征收、收回建设用地的,应附具建设用地权源证明或依法处理文件。
3.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材料。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听证材料(听证笔录和土地征收主体对听证问题的处理意见或放弃听证证明)、社保补贴资金到位证明。
社保补贴资金到位证明由土地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出具。呈批建设用地前,财政部门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即社保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3.4建设项目资料。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应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内容包括: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预审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占用林地许可文件、压覆矿产资源有关证明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文件。涉及协议出让土地的还应附具地价评估备案表。以上各类文件参照附件7相关要求提供。
3.5图件资料。呈报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应附具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还应附具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但线性工程可以附具走向图和标准断面设计图。各类图件资料的规格标准分别参照附件6和附件7相关要求执行。
3.6各市、县人民政府呈批建设用地报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均采取表单式格式,具体参照附件6、附件7和附件8确定的体例。
4.【附则】
4.1建设用地按法定权限批准后,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其格式、内容参照附件9。
4.2收回国有土地,参照本规范执行。
4.3建设用地报批以网上电子文档为审查件,审批后上报相同内容的纸质文档同时存档,两种文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 以前涉及土地征收规范的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4.5本规范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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