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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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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17: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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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11]4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它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抓紧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使他们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与《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级、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并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修改或者废止。
  (一)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本次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是各级政府、各部门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按照“谁起草、谁梳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和清理范围,组织专门力量,分别梳理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问题并进行研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府规章,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专项清理要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使政府规章的清理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更好地衔接起来,保证政府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时间要求。2011年11月30日前,政府各部门、各机构要将政府规章的处理意见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级、各部门要抓紧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
  (一)明确清理对象。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次行政强制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明确清理内容。主要有: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职责;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三)明确清理的方法和步骤。本次行政强制主体资格清理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按照自查、审查、审核确认和公布的步骤进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填写《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各部门和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于1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本级政府审核,由本级政府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布。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重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执法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现行体制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职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要依法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要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需要清理行政强制规定,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法律性、专业性强,任务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担负起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的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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