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线法官■ 政府要带头遵守法律信守承诺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刘羽梅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协议通常具有三个方面的主要特征:协议一方始终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订立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协议双方因协议而建立行政法律关系,协议内容体现的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本案来看,第一、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张芝山镇政府不仅属于行政机关,而且承担着法律规范所赋予的基层政府职责。第二、上诉人张芝山镇政府订立协议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履行土地管理、建设规划管理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是为了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执法监督检查任务。残值回购的约定只是上诉人张芝山镇政府为了实现上述目的的一种选择方式,而不应当视为协议订立的根本目的。第三,从协议的基本内容看,无论是拆除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的违法建筑,还是对残值的作价补偿,乃至对使用土地的安排,均属于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与民事法律规范没有任何关系。第四、协议内容虽然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张芝山镇政府在协议的启动、内容的确定、协议的履行中都居于主导地位,本案的基本事实也体现了这一点,这足以说明协议双方因协议而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案涉协议具备行政协议的基本法律属性,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诚信原则作为社会主体交往的重要原则,要求社会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做到诚实守信,信守承诺。具体到行政法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签订行政协议、履行行政协议都应当以诚信为前提。”刘羽梅提醒,各级政府要带头遵守法律,信守承诺,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诚信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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